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
治理人行道违章停车工作方案等
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2〕81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区治理人行道违章停车工作方案》、《江门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方案》、《江门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5)》、《江门市区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工作方案》、《江门市区商铺店外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等城市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
江门市区治理人行道违章停车工作方案
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标准要求,结合《关于解决创文突出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责任分工的通知》(江创建办〔2012〕5号)和《印发〈关于办理2011年市政协“一号提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委办〔2011〕45号)的工作部署,为从根本上解决路内停车秩序问题,缓解市区停车矛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结合城市实际需要,调整新建城市道路功能布局、道路断面布置的规划设计,逐步对过宽人行道进行停车位改造,确保人车分离。推进路外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建设等措施,缓解停车难矛盾。加强对人行道机动车违章停放的执法,严格禁止机动车驶进人行道,建立公安交管部门与城管部门对人行道违章停车执法管理联动机制,增强市民的文明停车意识,基本杜绝人行道违章停车现象。
二、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加大对人行道停车位规划建设改造力度
1.完善新建道路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在新建道路建设过程中,要求在不影响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情况下,调整道路横断面的规划,适当设置或预留机动车(特别是摩托车)停车位,并通过适当提高人行道与停车位、行车道的高度差,或设置物理隔离设施,使小汽车与摩托车不能直接驶上人行道。在道路两侧开发商退让红线部分的土地合理规划设置停车场等公用设施。此项工作要求在2012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2.对市区已建道路人行道停车位进行改造。将较宽的人行道降低,改造成“港湾式”停车位,使停车位与行车道同平;同时适当提高人行道与停车位、行车道的高度差,或设置物理隔离设施,禁止小汽车和摩托车驶入人行道。对宽度大于或等于5米、少于6米的人行道,设置“港湾式”摩托车停车位;对宽度大于或等于6米的人行道,设置“港湾式”小汽车停车位和摩托车停车位。市城管局要做好对市区所有道路的普查工作,研究提出建设方案,配合做好实施工作。结合道路人行道改造的实际情况,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市区道路人行道“港湾式”停车位改造经费。力争在2013年开展第一期市区主干道人行道改造,2015年基本完成市区所有符合改造要求的道路人行道改造。(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园林局,各区政府)
3.推进路外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完善中心城区停车规划,适度提高新建住宅及商业、服务业建筑物的停车位配套标准,落实公共停车场的土地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改善居民社区停车供应,在公共停车矛盾突出的片区新建公共停车场(楼),并研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楼)。
一是完善中心城区停车规划。对新建住宅,要求由原来的每户住宅配置1个标准小汽车位提高到每户住宅配置1.5个标准以上小汽车位;对商业、服务业,由原来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个标准小汽车位,提高到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5个标准以上小汽车位;对老城区,要结合“三旧”改造,适当建设更多小型和多层停车场。该项工作要求在2012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二是落实公共停车场的土地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该项工作,由市政府授权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建设主体,通过市场融资、企业化管理,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除增加财政投入外,市政府出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营造有利环境,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停车场建设。要求在2015年基本完成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其中制订建设计划和鼓励民间投资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要求在2012年底前落实。(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各区政府)
4.建立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停车收费管理制度,成立停车收费管理机构,落实和决策各项停车收费管理措施。根据《关于解决创文突出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责任分工的通知》(江创建办〔2012〕5号)和《印发〈关于办理2011年市政协“一号提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委办〔2011〕45号)精神,充分发挥公安交管部门的优势,由公安交管部门作为停车收费的行政管理主体,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坚持“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原则,出台《市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结合现行公交系统“五邑通”刷卡缴费管理方式,实施停车收费,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2012年12月31日江门市停车自动收费管理公司经营期满后,通过委托市属国有企业等方式,组建专门的停车收费管理公司。该项工作要求在2012年完成。(责任单位:市公安交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城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蓬江区、江海区政府)
(二)加强人行道机动车违章停放执法工作
为有效解决人行道违章停车问题,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执法工作力度,抑制人行道违章停车问题的上升趋势,会同城管部门探索建立对人行道违章停车联动执法机制。城管部门要加强对人行道违章停车的巡查,及时向公安交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公安交管部门要按规定对违章停车案件进行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反馈城管部门。此项工作在2012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管局)
附件:1.港湾式停车位平面布置图
2.港湾式停车位标准横断面图
江门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有效遏制违章处置、偷运乱倒建筑垃圾现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倡导政府监管与政策扶持,推进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积极探索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根据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标准要求,按照“属地管理,集中整治,从严执法,落实长效”的原则,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为目标,通过整治、减少各类违章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逐步规范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优化城市卫生环境。
(一)制定《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二)强化治理,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
(三)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回填调剂机制。
(四)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在今年内各建成一个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并投入运行。
(五)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相关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联系机制。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区政府
负责组织2012年内在本辖区建成一个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并投入运行,落实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二)城管部门
1.市城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2)制定和调剂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和受纳计划。
(3)负责建立健全执法巡查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跨区域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4)逐步探索建立道路污染补救快速反应机制。
2.各区城管部门工作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落实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落实临时消纳场地的选址、用地,建成后做好日常管理。
(3)制订本辖区建筑垃圾排放、回填和受纳计划,配合市城管局制定和调剂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计划。
(4)对本辖区各类建筑垃圾违章违规排放、处置行为进行查处,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其违章违规运输行为进行查处。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阶段对建筑垃圾产生量、排放量和回填量等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提出管理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2)负责对管辖的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指导、协调市区建筑垃圾的再生等综合利用工作。
2.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建筑垃圾产生量、排放量和回填量的申报备案,及时掌握建设工程排放及回填需求信息,并提供给城管部门,以便做好排放和回填调剂工作。
(2)负责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筑工地内的建筑垃圾未按规定排放、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护、出入口路面未硬化、未配备车辆清洗设施、未设置污水泥浆沉淀池的建设工程工地,运输中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的,责令其立即整改。
(四)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规范化固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过渡性临时消纳场选址。
2.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管理,对擅自取挖土方涉及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五)公安部门
1.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以及超高、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2.会同城管等执法部门对撒漏、影响交通、污染路面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3.会同城管部门督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主按标准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并对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加强城管执法公安保障工作,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违章行为的查处。
(六)交通运输、公路部门
1.负责组织对公路上及公路沿线控制区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2.对无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沙石遗撒的车辆进行查处。
(七)水务部门
1.负责对市区河道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进行监管和清理工作。
2.对在河道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进行查处。
(八)园林部门
1.负责对责任辖区园林、绿化工程工地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2.配合实施建筑垃圾排放和回填处置管理。
(九)环保部门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及环保验收工作,协助监督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协助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学习有关法规文件,认真传达贯彻7月31日江门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有关精神,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9月1日至10月30日)
1.由市城管局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市区现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垃圾进行一次大清理。
2.统一清理完毕后,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新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管,发现存在不规范或者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3.各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对各类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情况进行检查,从严查处以下各类违章行为:
(1)擅自在道路、河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2)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文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3)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抛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的;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指定地点任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三)长效巩固阶段
1.建立长效管理、各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2.各区城管部门要对当前建筑垃圾的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调研,尽快确定临时消纳场地选址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抓好临时消纳场所建设工作。此项工作要求于2012年底前完成。
3.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各类违章行为从严查处。
江门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5)
为保护江门市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与文明素质,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建设低碳、宜居城市,根据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要求,遵循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构建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利用运行机制,倡导清洁、低碳、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化解“垃圾围城“的风险,促进城市精神文明与生态环境建设。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
1.科学分类,规范处置。按照我市城市垃圾管理战略,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4类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以点带面,逐步推进。选取社区、机关单位、学校、酒店等作为试点示范单位,取得实效后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实施。
3.设施配套,夯实基础。在试点和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同时,不断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
4.条块结合,协同推进。坚持统一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各区和街道属地管理、综合协调和分工协作运行机制,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5.宣传引导,公众参与。加大宣传、引导、教育力度,开展广泛动员,提高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度和参与率。
6.完善法规,持续发展。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资金保障等手段,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大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引导市民养成爱护环境、勤俭节约、物尽其用、减少废弃的文明生活习惯,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全力推进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建设,不断完善运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垃圾减量和分类政策、法规、标准和评价考核体系等。到2015年底,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基本建立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运行机制,实现人均垃圾处理量“零增长”。
2.阶段目标。2012-2013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分别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选取社区、机关单位、学校、酒店、厂企等作为试点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2014-2015年,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范围,实施区域扩大至主城区范围内全部政府机关单位、学校、大型酒店、大型厂企和物业管理小区。2016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
3.餐厨垃圾专项处理目标。2012-2013年,开展餐厨垃圾处理前期宣传工作,对市区餐厨垃圾产量进行普查并掌握基本情况,为建设餐厨垃圾终端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建立环保、工商、旅游等多部门联动机制。2014年,在公共饭堂和四星级以上酒店推行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工作。2015年,制定推进计划,将餐厨垃圾分类处理范围扩大到大型餐饮业。2016年,进一步扩大餐厨垃圾分类处理范围,在餐饮行业全面推行餐厨垃圾分类处理。2020年,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成熟完善。
4.有害垃圾专项处理目标。2012-2013年,开展有害垃圾处理前期宣传工作,初步以废旧电池、灯管(泡)等为主要回收对象,进行有害垃圾分类回收处理。2014-2015年,将有害垃圾回收范围逐步扩展到废旧电器、油漆瓶罐、化学品容器、过期药品等多种类,逐步推开相关处理工作。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分工作
(一)建立完善政策规定
研究制定《江门市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江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评价及奖励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垃圾分类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政府补贴机制,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扶持垃圾减量、垃圾分类、资源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研究制定居民、学校、机关团体、酒店、公共区域等生活垃圾分类指引,指导和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作公益广告、指导短片、手册等宣传资料,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教育。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宣传策划,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提高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可认知度,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行动。编写适合幼儿、青少年学习的垃圾减量、垃圾分类图书、画册和科普教材,筹建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宣教基地,普及推广垃圾减量、垃圾分类、资源再利用教育。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制度。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学校、酒店等指定专人统一培训、持证上岗,负责本单位(小区)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服务和基础资料统计工作。发动热衷于公益事业的志愿者进入社区、家庭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团市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各区政府)
(三)倡导绿色低碳生活
持续开展垃圾分类“从身边小事做起”系列活动,引导市民逐步养成爱护环境、勤俭节约、物尽其用、减少废弃的文明生活习惯。
1.开展绿色低碳学习、办公行动。倡导使用可更换笔芯的签字笔、圆珠笔等文具,尽量不使用一次性文具;纸张双面书写、双面打印;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杯子,尽量不使用一次性水杯;尽量运用互联网、局域网等电子媒体进行电子化教学,开展无纸化办公;使用可回收物生产的再生产品。
2.开展绿色低碳就餐行动。餐饮服务员要引导顾客适量点餐,合理搭配,减少浪费;提倡剩菜打包带走;尽量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消毒餐具,不使用一次性餐盒、一次性筷子和一次性水杯、纸巾等;提倡单位食堂采用自助餐方式,饭菜按需自取,设置节约用餐提示标志,避免浪费。
3.开展绿色低碳购物行动。提倡购买并使用有中国环境标志、循环利用标志和中国节能认证标志的环境友好型商品;尽量购买无需包装、简易包装或大包装的商品,不买过度包装或小包装的商品;尽量购买可重复使用的耐用品,不买一次性用品;购物时自带环保购物袋,不用塑料购物袋。
(四)完善垃圾分类收集网点和收运系统
组织实施垃圾分类收运计划。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单位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等分类收集网点,实行分类收运,杜绝“分类投放、混合收集”的现象。垃圾分类收集临时贮存设施不足的单位应补充建设或设置,定时定量外运。(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管局)
(五)开展有关创建活动
完善绿色单位创建标准,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酒店等绿色单位创建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要带头从本单位做起,从自己家庭做起,率先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并积极带动身边的人一起参与,争创各类绿色单位、垃圾分类达标单位,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各区政府)
(六)完善垃圾分类设施设置
1.完善分类投放配套设施。各试点单位应按标准设置标识统一、数量足够、方便投放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推广餐厨垃圾综合利用设施。鼓励单位饭堂、小型餐饮企业、居民社区采用环保餐厨垃圾降解设备,自行消化餐厨垃圾,日产日清。
(七)确定垃圾分类方法和要求
1.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倡导生活垃圾在小区内实现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具备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小型)的居民小区,可对餐厨垃圾进行单独投放、处理。居民小区生活垃圾设为其他垃圾、有害垃圾两类进行分类处理。
2.餐饮场所垃圾分类。酒楼、饭堂等餐饮场所的垃圾一般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三大类。餐厨垃圾实行“收运、处置行政许可”制度,禁止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等回流。
3.办公区域垃圾分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学校等场所的垃圾一般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大类。其中,可回收物可细分为纸张类、饮料瓶罐类、其他塑料类。
4.公共场所垃圾分类。码头、火车(城轨)站、公交站场(候车亭)、公园、旅游景区、加油站等公共场所的垃圾一般可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大类。
在统一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各区、街道应结合实际,注重技术创新,积极探索分类作业的好方法、好技术,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可持续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八)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终端设施
1.餐厨垃圾:通过统计、核定大型餐饮企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规模、空间布局以及科学合理的收运方式,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扶持餐厨垃圾综合利用和城市生物质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或由政府筹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2.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由环保部门筹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对有害垃圾进行处置;或采用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企业对有害垃圾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统筹,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团市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各司其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垃圾循环利用法规和政策。制订全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区政府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推进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完善制度建设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定期会议制度、联络员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等,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通报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定期公布工作进度,印发信息简报,研究制订有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健全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综合利用全过程监管机制。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开展辖区内垃圾减量和分类宣传、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密切配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四)落实资金保障
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各区组织的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等活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具体安排。试点阶段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启动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落实。市及各区政府要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
(五)强化考核监督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和奖惩方案,按年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列入市、区两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指标列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江门市区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环卫保洁管理工作改革,整合资源,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城市环卫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宜居江门、文明江门、幸福江门建设,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标准要求,理顺公共区域环卫管理机制,制定市区环卫保洁统一标准及相应考核方案,进一步推行市区环卫保洁“一把扫”工程,保障市区环境整洁干净。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江门市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规范》,统一市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制定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考核方案,完善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有关编制工作在2012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各区政府)
(二)实行市区公共区域环卫保洁规范管理,统一作业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质量要求。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环卫保洁工作,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江门市区城市容貌标准》规定,按照现行环卫作业规范执行统一作业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质量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清扫保洁以及巡查管理。目前执行有关规定如下:
1.每天早上7时前完成清扫工作,早上7时至晚上10时为保洁时间;其中三级、四级道路保洁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保洁时间不少于12小时。
2.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做好保洁工作,做到路(地)面干净,无积存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加强重点地区、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
3.清扫的垃圾、其他污物和废弃物,不得投入道路、下水道、河道或水域。
4.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防止垃圾满溢,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
(三)推行“一把扫”方式。进一步理顺部门间的关系,推行市区道路及其绿化(含绿化隔离带和人行道绿化带)垃圾清扫保洁统一管理,具体按照市区市政道路和公路的管理职责,由城管环卫部门或交通公路部门负责统一清扫保洁,相应增加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切实落实一个区域或路段确定一个清扫保洁责任主体,解决目前清扫保洁责任不清、“多把扫帚扫不净”的问题。城管环卫部门或交通公路部门实行道路统一清扫保洁后,园林部门仍负责路道绿化修剪产生的绿化垃圾和废弃物的清理,并在重大检查活动期间主动配合做好路道绿化垃圾清扫保洁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公路局,各区政府)
(四)加强环卫保洁力量,提高“道路机械清扫率”。按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和省政府《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责任书》要求,明确2012年市城区主、次干道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2013-2014年市城区主、次干道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100%"的目标任务,要求各环卫保洁责任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任务工作倒逼计划,做好清扫机械设施设备购置计划、保洁人员配备计划和费用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专项预算资金,保障提高和实施“道路机械清扫率”目标任务。此项工作要求2012年启动,2014年完成。(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确保环卫管理改革取得成效。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并将环卫保洁工作任务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项目。各区政府负责抓好辖区内环卫保洁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方案确定的职责做好环卫保洁工作。对因推进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江门市区城市容貌标准》和《江门市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规范》,遵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要求,做到文明作业,及时清洁,方便群众。
(三)加大环卫经费投入,保障标准作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其中各区政府要以《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为基础,结合实际编制环卫经费预算;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要加大环卫经费投入,保障环卫经费的落实。
江门市区商铺店外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深化市区商铺店外占道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逐步构建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市容市貌综合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现市区主次干道、市场周边和重点地区干净、整洁、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商铺店外占道经营现象明显减少,困扰城市管理的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目标,进一步改善市区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
二、整治范围
市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以及公共广场周边从事餐饮服务,商品零售,机动车清洗、美容、维修,五金加工,建材销售,水果、花卉销售及其他经营性行业,有下列行为并造成环境污染、交通堵塞等现象的:
(一)经营性商铺超出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占道经营或摆放商品;
(二)餐饮服务行业超出门闸设台(摊)经营;
(三)机动车清洗、美容、修理行业超出其洗车场地、修理场地占用公共用地经营业务,损污公共设施;
(四)五金加工、建材加工和销售企业(商铺)超出其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进行加工和销售,堆放商品、物料;
(五)其他超出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经营的行为。
三、工作职责分工及措施
(一)城管部门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大综合整治宣传力度,在专项整治阶段,印发宣传资料发送到每一家商户,并联系电视、电台、报刊等各类媒体做好宣传报导工作。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办事处及相关业主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宣传有关法规政策,研究解决商铺店外经营的难题,积极引导商铺入室经营。各区城管局和街道共同负责在严禁摆卖区域出示告示牌等进行宣传,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占道经营行为,保持对占道经营业户的高压态势,争取社会各界对占道经营集中整治的理解与支持。
2.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整治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讲究执法技巧,将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以教育劝导为主,对个别不听劝导或屡教不改的违法占道经营商户,各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拒不缴交罚款的违法经营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治理工作有序开展、收到成效。
3.组织整治市区各类占道经营专项行动。整治行动分专项整治执法及常态化管控两部分。由市、区城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8月下旬至9月上旬开展为期两周的综合专项整治执法,执法行动结束及管控工作步入正轨后,各有关部门按本方案职责分工要求,落实常态化的规范管理和执法工作。
4.对流动摊档乱摆卖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各区城管部门对已设置的流动摊档疏导点加强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维护经营秩序,保证场地整洁、交通畅通,严格遵守营业时间。继续增设流动摊档疏导点,各区政府按照主干道(严管区)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和社区不影响交通、不扰民、不严重影响市容的原则,根据实际分类选择适宜地段开辟新的疏导点,引导流动摊档入点经营。
5.加强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和督查。市城管局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了解、掌握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明确具体责任人、责任内容、责任完成时限,做到随时督查、随时通报、随时整改。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继续加强与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运用数字城管系统拓展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管理和执法工作机制。
(二)各区政府
1.推广蓬江区政府的经验做法,研究和推进开辟新的五金、石材加工等专业市场规划建设工作,逐步安置市区从事五金、石材加工商铺入场经营。
2.规范市区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及街道根据市场现状和疏导原则,在市场周边不影响交通及市民出入的路段划出疏导点,实行定时摆卖农产品,由市场管理单位统一收费和管理。
3.在2013年6月前,取消市区部分地段已实行的店外划线允许部分商铺在划线范围内超门槛经营的临时管理措施,全面实行入室经营。
(三)市文明办
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公共指数测评标准和本方案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商铺店外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并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媒体宣传工作。
(四)工商部门
1.加强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铺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配合城管部门对商铺超出核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即店外经营)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对城管部门移交的涉嫌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核实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城管部门。
3.配合城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城管部门移交的依法处理3次以上(含3次)在经核准经营地址以外场所违法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城管部门,配合城管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六)公安交管部门
1.对擅自占用道路进行车辆清洗、美容、维修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配合城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违章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环保部门
配合城管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城管部门移交的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并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城管执法部门:
1.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
2.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3.餐饮服务、机动车维修以及其他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的。
(八)交通运输部门
对城管部门移交的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并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同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城管执法部门:
1.占道经营的机动车洗车行,无环保相关手续或不具有全封闭室内或院内硬化洗车场地,临街清洗站不具备院内清洗条件的。
2.占道经营的汽车维修企业没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经营场地的。
3.占道经营的汽车维修企业没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等有害垃圾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界定不清楚,没有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的。
(九)公安消防部门
配合城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城乡规划部门
协助各区政府做好专业市场规划工作,加快推进专业市场的建设。
(十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进一步完善对市区新设置五金、石材加工等门店的设置审批规定,严格审批关,把好市场准入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将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巩固“创文”成果和履行本部门职责的具体行动,领导落实、精心组织、真抓实干、保证效果。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责任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保障商铺店外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