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府〔2012〕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十四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江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执行力、协同力、创新力和公信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及其他参与政府工作分工的市领导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及其他参与政府工作分工的市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访和外出考察、学习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决策起草部门作决策风险评估,经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的作用。
二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及时跟踪和反馈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法制局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审核或组织起草。
二十六、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和政企通信息服务平台等,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依市长授权,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努力推进市政府年度主要考核目标和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征询和听取各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的突发问题和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向市政府报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八、加强市政府及各部门与市民的沟通联系,密切政群关系。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领导手机信息专用号码15907501111、市长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的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市热线办承办群众通过上述途径反映的信息。充分发挥市投诉中心的作用,受理、调查、处理公民和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投诉事项。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纪法规,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会议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等。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及其他参与政府工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及其他参与政府工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及其他参与政府工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市长召集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政府工作中比较重要,但不需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协调涉及两名以上参与政府工作分工的市领导分管工作的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十七、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在主办单位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分管市领导、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八、控制会议时间和列席(参加)人数。各单位在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就单个议题的汇报或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原则上只安排上报请示事项的单位负责人列席(参加)会议,特殊情况可视需要而定。未经许可,与会同志不得带随员进入会场。
四十九、市政府及其他参与政府工作分工的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市长办公会议其他参加人员请假,由市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领导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报道会议。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五十一、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长碰头会,碰头会由市长召集主持,市长、副市长及其他参与政府工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及有关副秘书长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市政府工作,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研究确定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其他事项。
碰头会后,由市府办公室将会议所议事项以“会议备忘”的形式向市长、副市长及其他参与政府工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及有关副秘书长通报,需部门落实的事项,可以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通知,并跟踪督办,对落实情况定期通报。
五十二、需要与有关市(区)、市直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长、副市长及其他参与政府工作分工的市领导召集市政府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会议。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领导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核报市领导签发。
五十三、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在每年10月份将下一年度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召开会议前按规定报批。
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召开。部门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符合《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2009〕107号)。凡按规定需经有关前置程序研究、审核或协调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前置程序后再报送市政府。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部门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七、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可授权分管市领导签发。
以市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市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可授权副秘书长签发。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六十、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市(区)、各镇(街道)、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市(区)、各镇(街道)、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公室从严把关、统筹安排。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港澳事务、侨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侨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市台湾事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侨局、市台湾事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六十二、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府办公室配合。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市台湾事务局、市外侨局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认真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江门市外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出访、出差江门市外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市领导及秘书长。经同意后,由市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江门市,应事先向分管市领导请示报告,并同时报市府办公室。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二、市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