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公共资源
交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3〕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进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推进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编委《印发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1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整合现有资源,完善管理体制,着力构建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体系,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透明、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管办分离。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剥离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职能,推行“决策、管理、操作”相分离的公共资源交易模式。
(二)集中交易。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有形市场,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
(三)规范运行。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四)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拓展公众监督渠道,逐步优化内外结合的协调监管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
逐步将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相关交易平台承担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1)政府采购;(2)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3)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有经济占主导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4)耕地储备公开交易;(5)矿业权出让、转让;(6)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大型公共设施和桥梁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7)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法院涉诉资产拍卖;(8)政府特许经营;(9)国有产权交易;(10)保障性住房的商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屋租赁或资产处置;(11)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12)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已进入或将要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采购,暂不划归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范围。对已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蓬江、江海两区建设工程、土地矿业权等交易项目,继续保留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条件许可时,可探索承接集体产权、非公有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以及跨行政层级、行政区域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1.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决策和协调;受市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审议或决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监督、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现场监管,受理并协助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组织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进场交易项目目录;组织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建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
2.整合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将分属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管理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整合,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制定市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资格要求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范;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管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建立公共资源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收集、统计、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报送交易信息;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备查。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
1.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对审批备案、进场交易、履约实施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会同市监察局对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市财政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金审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2.统一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按照“公开征集、行业审查、集中使用、资源共享”,以及“规范程序、分工负责”的原则,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统筹和公开征集评标专家信息发布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相应专业和类别专家的审查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库使用的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3.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办法,完善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记录、失信惩戒等信用诚信体系管理规定,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4.规范和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进场登记、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公示、核发中标通知等流程自动化,减少人为因素。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
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根据“人随事走”的原则,将原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划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进一步创新人员使用、管理方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四、组织实施
(一)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按本方案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召集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组建由市发展改革局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发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中级法院、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整合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化市直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13〕2号)及本方案要求,整合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改革专责小组、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和规程,建立重大问题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统筹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维护、使用的有关规定。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调查、评级、记录及失信惩戒等管理规定。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工作流程,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法制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任务复杂艰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密切配合,主动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改革工作有计划按步骤推进,力争新的体制和机制尽早运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人员稳定,确保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处置公款财物。
(四)各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