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3〕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卫生和计生、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93号)和《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卫生和计生、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机编〔2013〕15号)有关精神,设立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详见江府令〔2012〕2号和江府令〔2013〕1号文)。
(二)下放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详见江府令〔2012〕2号和江府令〔2013〕1号文)。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原市卫生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增加的职责。
根据省府办公厅粤府办〔2013〕42号文件精神增加的职责:
1.对我市申报的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及省级卫生镇(村)进行江门市级评审。
2.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3.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4.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市有关工作部署,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负责协调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三)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各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指导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督办、政务公开、信访、对外交流、安全生产、综治维稳、机关后勤和基建等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二)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报批、计划生育和党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基层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三)规划与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和计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生资源配置,监管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监管市级卫生和计生事业单位经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负责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四)信息与统计科。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与分析等工作;承担用药监控等信息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参与人口统计数据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统计及家庭奖励扶助统计工作;负责单位网络技术维护以及本系统信息统计员的培训工作。
(五)政策法规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地方性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督促检查卫生计生政策公开和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卫生计生政策法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承担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反馈、发件发证、协调、统计分析、咨询服务工作;牵头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制定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标准和操作规范;牵头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
(六)体制改革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协调。
(八)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报送传染病疫情有关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九)爱国卫生工作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市城乡社会卫生管理、监督和爱国卫生的检查、效果评价;指导城乡卫生创建和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城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市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的组织管理;联络、协调市爱卫会委员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十)医政科(中医科)。
拟订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药事、临床实验室、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医疗急救体系的有关工作;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承担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医疗纠纷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指导做好卫生援外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征兵体检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
(十一)基层指导与妇幼卫生科。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拟订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规范、标准;组织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监管;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普查普治服务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负责组织医学专家对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
(十二)综合监督科。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和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协调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考核评价科。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各市(区)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市直有关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指导各市(区)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五)宣传和科技教育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指导、协调卫生计生宣传品的征订、发放和管理。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开展医学考试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人员编制54名(其中行政编制5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兼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不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领导职数);正副科级领导职数2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该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助处理机制。
(四)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公共卫生综合协调、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管工作。
(五)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需雇员员额另行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