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企业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和香港H股
上市给予奖励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3〕3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发展新形势,鼓励我市企业从产品经营型向资本经营型转变,促进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和香港H股挂牌上市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香港H股成功挂牌上市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全国市场成功挂牌交易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江门高新区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仍按市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江门高新区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1〕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根据企业所在行政区域,按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分担。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和归集办法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区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3〕15号)执行。
五、本政策适用于江门市区内(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江门高新区)企业。各市可参照制订相应政策。
六、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两年,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