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理顺江门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和《赋予江门
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江府〔2013〕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办发〔2013〕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江门高新区发展,市政府决定赋予江门高新区第一批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事项43项。现将《关于进一步理顺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和《赋予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理顺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江门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办发〔2013〕9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高新区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现就进一步理顺高新区管理权限,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进一步理顺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为目标,以建立高效的新型管理模式为方向,通过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快高新区科学发展,为我市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充分赋权,激发活力。充分赋予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增强高新区自主发展能力,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二)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根据工作需要,按照高新区建设阶段性要求和实际承接能力,有重点、分批次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
(三)规范放权,权责一致。下放、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要依法依规进行。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法依规行使各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优化服务,便民高效。通过事权下放,减少层次,支持高新区高效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最大限度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权限范围和方式
除涉及须由市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及需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外,高新区管委会在高新区范围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根据高新区的需要和承接能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依法下放(或委托)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并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主要赋权方式如下:
(一)下放。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高新区有对口部门,且该部门具备承接能力的,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依法将本部门管理权限赋予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由市直接下放高新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今后市直有关部门不再受理。高新区以本高新区名义对外实施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承接事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通过委托的形式,将事权交由高新区行使并与高新区签订委托书。委托高新区行使的事项,通过授予江门高新区业务专用章等方式,委托高新区管委会使用委托机关的业务专用章,并通过委托使用委托机关的格式公文、批件的形式由高新区管委会代为审批。需以市政府或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名义报省审批(核准)、衔接市外单位的事项,已经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名审核同意,并加盖委托机关业务专用章的,市政府或工作部门、直属单位直接盖本单位公章迳报上级部门审批,不重复启动审核程序。高新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属部门名义对外行使审批权限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由市属部门就高新区实施行政审批的后果对外承担名义上的行政和法律责任,高新区承担出庭应诉、复议答复、支付赔偿等实质的法律责任。
其他暂时未能下放或委托高新区行使的事权,由市直有关部门采取服务前移、建立绿色通道等方式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工作措施和步骤
(一)印发高新区事权目录(2013年12月)。高新区管委会需要行使的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由市编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法制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的事权目录,并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二)做好事权下放的交接工作(2013年12月)。一是制订直接下放事权交接的具体方案。市政府印发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事权目录后,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事权目录,制定下放事项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下放事项的操作流程、工作要求、指导监管等内容,印发至高新区并报市编办、市法制局备案。二是设置业务专用章并做好委托事权交接的有关工作。市政府或工作部门、直属单位通过设置江门高新区业务专用章,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全权使用,代市政府或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全权负责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相关审批职能。市政府或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使用权限仅限于市政府或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与高新区管委会所签订的委托书所列明的事项、权限范围及市政府或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发放的格式公文和批件上,超出该范围的,视为无效公文。委托高新区的事项,由市政府或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与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事权目录签订委托书,明确规定委托的事项名称、具体操作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监督责任等,签订前报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签订后报市编办、市法制局备案。协商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告,确保移交市级行政审批权限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三)建立备案审查制度(2013年12月)。市政府或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对委托事项的实施实行日常检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高新区承接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事项后,对行使权限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承担行政应诉、复议答辩等具体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事项完成后,高新区管委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相关部门备案。对发生的违法违规和不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须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完善工作运行机制(2013年12月)。高新区要根据赋予的有关行政审批权限,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对下放给高新区的事项要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事时限,并向社会公示,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保障行政管理工作高效科学运转。市直有关部门对暂时未能下放或委托高新区行使的事权,要采取服务前移、建立绿色通道等方式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是市委、市政府加快高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树立大局观念,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赋予权限工作,确保高新区管委会能及时有效行使发展需要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市直有关工作部门和高新区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管理脱节。高新区要以本次扩权为契机,强化发展意识,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强协调,做好衔接。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高新区管委会的沟通协调,并做好有关事权交接工作,防止出现审批(管理)衔接不到位。对直接下放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新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不得以事前备案的方式变相上收审批权,干预高新区的事务。对需上报省审批的事项,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高新区向上级对口部门申请批准。
(三)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放高新区相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不定期的检查和有效的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行为、收回审批权等措施。对违法违规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快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承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实行重大事项事前报告制度、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审批权限,建立印章和档案管理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避免违法审批或超越职权范围审批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