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府函〔2013〕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精神,决定从 2013年 5月 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130元 /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1.1元 /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