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的实施意见
江府〔201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审批标准和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工作,并配合开展对该项目的环保监管工作。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由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水利、石油、天然气、化工、轻工、纺织化纤、汽车、船舶、电子、制药(化学药品制造除外)、选矿、非金属矿开采、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水运、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日处理规模 5 万吨以上污水处理等项目。
(二)在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设漂染工序)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
(三)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不跨市行政区域的 110 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送(输)变电项目,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六)其他在本市范围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名录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制订,报省环保厅审查同意后发布实施。
四、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本办法第三条以外的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除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路、城市交通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外,新会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县级环保部门相同。
(二)蓬江区、江海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关于印发江门市与蓬江区、江海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调整方案的通知》(江机编制〔2012〕2号)中已下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根据两区的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调整。
六、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项目所在地县、区级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下一级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由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地县、区级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七、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可依法予以撤销。
八、各县、区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将其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情况报送市环保部门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制订。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分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 2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