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3〕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 3月 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村卫生站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站,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逐步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站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健全乡村医生补偿、养老保障机制;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卫生局)
(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或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卫生局)
(三)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受市、区卫生局、爱卫办委托填写有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卫生防病知识。(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卫生局)
三、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合理规划、设置和建设村卫生站。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按照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站。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站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要建有村卫生站,服务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站。对目前仍没有村卫生站的行政村,鼓励采取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等多种形式设置村卫生站。各市、区要按照村卫生站全覆盖的要求,抓紧完成机构规划设置工作,尽快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医改办)、市卫生局]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站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市、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 1000 至 3000 服务人口应有 1 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 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妇幼医疗保健工作需要配备女性医务人员。鼓励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到村卫生站执业,由乡镇卫生院驻点的,必须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人员,并保证服务时间。[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医改办)、市卫生局]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市、区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从事护理、公共卫生等其他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卫生局)
(二)规范村卫生站的名称和标识。市、区卫生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统一规范当地村卫生站的名称、标识及宣传栏。由政府设置的村卫生站按照“乡镇名 +行政村名 +卫生站”的方式进行命名,其他性质的村卫生站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行政村有多个卫生站的,可在村卫生站前增加自然村名。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置的村卫生站识别名称中应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卫生局)
(三)强化县级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责。市、区卫生部门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切实提高对农村卫生事业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站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对乡村医生的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诊疗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加强村卫生站输液执业行为管理,市、区卫生部门应制定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经市、区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静脉输液,对违规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卫生局)
(四)推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站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市、区卫生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继续探索将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站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村卫生站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及信息公开上墙,统一统计信息、原始台账资料登记簿、基本医疗诊疗登记与处方以及健康教育宣传栏。完善业务技术规范和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市、区级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严格绩效考核。市、区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2012 版)的通知》(粤卫〔2012〕158号)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定期对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加大村卫生站信息化建设力度。各市、区要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我市卫生信息平台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村卫生站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将村卫生站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粤卫〔2013〕8 号)要求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站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站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县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站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安全用药。[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将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鼓励各地在推进门诊统筹工作中,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门诊服务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将村卫生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要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基本持平,城乡居民医保支付 70% 。各地应结合推进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对村卫生站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同步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优化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监管,加大对虚开单据和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部门应在核定村卫生站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按照村卫生站医生能做的要尽量下放的原则,明确划分镇、村两级卫生机构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的责任,并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医保资金进行支付。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将村卫生站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暂定为 5 元 /人次。要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并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村卫生站进行补偿。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级财政继续对村卫生站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 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保证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可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方式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政策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
(二)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生活问题。结合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工作部署,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保,对符合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允许 60 岁以上(含 60 岁)担任接生员、赤脚医生 10 年以上(含 10 年)的乡村医生,通过一次性趸缴(不超过 10年)的缴费方式提高其城乡居保待遇水平。一次性趸缴费按照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缴一点、政府补一点”方式进行,其中当地政府经济补助不少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30% ,具体分担比例和缴费水平由市、区政府确定。
从 2013年 1月起,对已离岗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粤卫〔2013〕166号)确定的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并按该通知要求分级负担生活困难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培养
市级、县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订乡村医生培训规划,并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对县级卫生部门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给予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县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年度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乡镇卫生院要协助抓好培训计划落实。市、区卫生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以及利用现代信息网络采用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在岗培训。
县级卫生部门要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站工作。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后 30 个工作日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分别报送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站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