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4〕2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江门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地方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现场处置
3.2.4 应急终止
3.3 后期处置
3.3.1 调查评估
3.3.2 征用补偿
3.3.3 保险理赔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交通保障
4.4 通信保障
4.5 医疗保障
4.6 物资保障
4. 7 安全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铁路行车事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Ⅰ级)
7.2 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Ⅱ级)
7.3 较大铁路行车事故(Ⅲ级)
7.4 一般铁路行车事故(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我市铁路行车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为建设幸福侨乡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铁路行车事故。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科学防范。加强隐患排查整改,采取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铁路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以人为本,减少伤亡。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及时组织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快速抢通铁路线路,尽快恢复列车通车和铁路运输秩序。
(4)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在市政府及广铁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驻江门铁路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铁路行车事故时,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行车事故时,市政府成立市指挥部,配合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市领导。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驻江门铁路单位负责人。
成员:江门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台湾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外侨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金融局、市粮食局、武警江门市支队、江门海事局、市通信保障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驻江门铁路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江门军分区: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部队参加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台湾事务局:负责协助处理铁路行车事故造成台湾同胞伤亡相关事宜。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维持物价秩序,协调粮食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调拨和供应保障,协调有关单位编制事故后恢复重建规划。
(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事发地道路交通实施管制;组织、协调、指挥铁路行车事故引发的火灾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
(7)市财政局:负责应由市财政承担的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
(9)市卫生计生局:负责铁路行车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
(10)市外侨局(市港澳事务局):负责协助处理铁路行车事故造成外籍人员伤亡的对外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协助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协助做好外国记者现场管理;负责协助处理铁路行车事故造成港澳同胞伤亡相关事宜。
(11)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参与铁路行车事故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12)市金融局:负责有关保险理赔监督。
(13)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及时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
(14)武警江门市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
(15)江门海事局:负责组织辖区内铁路行车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优先办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船舶通行手续,保障参加抢险运输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16)市通信保障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铁路行车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工作。
(17)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18)驻江门铁路单位:组织专家、救援队伍参与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具体救援建议,参与协调善后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市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市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专家组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组成。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为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驻江门铁路单位应按照广铁集团公司的部署加大投入,使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借助物联网等手段,逐步建立铁路行车事故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各级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单位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联系,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及时通报事发地政府。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市政府组织、协调处置的铁路行车事故,铁路部门在向上级部门报告时,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响应,由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响应。
当国家铁路发生行车事故需要使用地方铁路时,有关单位要给予支持。
发生地震、其他地质和洪涝灾害及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列车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运输、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旅客列车重大行车事故,造成疫病疫情、毒、菌种丢失等事故(事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由省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启动。市政府接到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后本预案同时启动,配合省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铁路行车事故,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市政府接到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后本预案同时启动,配合省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铁路行车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铁路行车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铁路行车事故,事发地的县(市、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应急机构成员单位成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铁路行车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对超出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市指挥部给予支持。
3.2.3 现场处置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铁路行车事故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市交通运输局的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官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权(授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3.2.4 应急终止
铁路行车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铁路行车事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级别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或中国铁路总公司授权广铁集团公司负责。
3.3.2 征用补偿
铁路行车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
3.3.3 保险理赔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查勘定损等理赔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并积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保险服务。
3.4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按照《江门市新闻发布制度》、《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铁路行车事故处置、损失等相关信息。
各县(市、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驻江门铁路单位要加强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效。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时,由市指挥部协调事发地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2 资金保障
驻江门铁路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即损失、补偿、赔偿费用,由铁路行车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事发地政府和广铁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协调解决。财政部门要保障由我市承担的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的伤亡人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3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提供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4.4 通信保障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市通信保障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驻江门铁路单位负责建立并维护铁路运输企业、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4.5 医疗保障
市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4.6 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提高装备与物资储备水平。驻江门铁路单位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救援的应急设备和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物资储备。
4.7 安全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现场治安管理,负责事故区域外的治安管理。必要时,市指挥部协调江门军分区或武警江门市支队支持配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铁路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需要开展与各地方政府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5.2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铁路部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部门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救援知识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6.3 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铁路行车事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4)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7.2 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4)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5)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6)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中国铁路总公司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7.3 较大铁路行车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4)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5)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6)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7)广铁集团公司决定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7.4 一般铁路行车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4)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