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立
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等六个
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
江府办〔201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民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13〕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建立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江门市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体系实施方案》、《江门市建设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实施方案》、《江门市建设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方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江门市“大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
江门市建立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大民政”工作,着力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
截至2012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有62.7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4%,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12.8%),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带来的挑战,不断提高我市老人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养老事业的投入,从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服务载体、政策措施等方面入手,努力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方向转变,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据统计,目前我市共建有养老机构137家,设置养老床位9966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15.9张。其中,公办养老机构124家,养老床位7878张;民办养老机构13家,养老床位2088张。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455个,覆盖率88.21%,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2695个,覆盖率85.25%。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人对养老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层次不断提高,养老事业发展遇到不少的挑战和瓶颈,老龄化问题日益突显。鉴于养老服务事业涉及面广,迫切需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并借助建立“大民政”工作格局的契机,构建多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制定依据
根据《广东省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广东省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实施方案》以及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和省制定的养老体系建设目标任务,我省在“十二五”期间要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规划布局、增量扩面、政策创制、机制创新、行业管理等领域取得明显进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福利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三、工作目标
至2015年底,全市形成“9064”的养老服务格局,即90%的老人实现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的老人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4%的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基本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和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注1】
四、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科学编制社会养老服务场所布点和设施配套的规划。
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使其与城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规划相衔接。对于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要求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人均用地指标0.1平方米至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蓬江区、江海区要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养老布点规划;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要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养老布点规划。【注2】(牵头单位: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
(二)加大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力度。
积极构建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体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丰富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覆盖面和服务水平。各市、区要按照《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指引》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加大力度建设有利于老人享受就近便捷优质服务的居家养老和日间照料活动中心,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至2015年要完成三项任务:
——各市、区均至少建成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居家养老指导中心;【注3】
——每个镇(街)建有一所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临时托管或日间照料服务的福利设施;【注4】
——每个镇建设1个以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农村幸福院。其中,蓬江区、江海区两个区各镇要建设3个以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农村幸福院。(牵头单位: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充分利用全市现有设施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2014年6月底,各市、区要梳理出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且证照齐全的闲置国有资产,并根据养老布点规划综合考虑和合理选址,通过改造闲置物业或实行资产置换等方式建设各种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城乡养老服务业。(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加快完善城乡养老机构设施。
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原则,根据《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标准要求,分层分类提供养老服务。一是组织实施现有城乡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整合改造工程。对具有改造条件的福利院进一步挖掘资源,加快扩建、改造步伐,力争在2015年前完成改造升级工作。对各镇、街的敬老院探索移交由市(区)级政府统筹管理,力争五年内通过资源整合,把具备条件的敬老院改造成集五保供养、居家养老、日间照料等多功能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跨区域托养五保老人。二是对现有的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民办公助等形式改造升级,提升服务水平,并做大、做强。三是各市、区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专业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牵头单位: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各市、区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行政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力争到2016年,蓬江、江海、新会三区30%的养老机构配有医疗服务;台山、开平、鹤山和恩平四市20%的养老机构配有医疗服务。对于养老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要逐步取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逐步扩大家庭病床服务的覆盖面,同步引入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社工机构参与家庭病床服务,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升家庭病床的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六)鼓励养老机构探索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探索养老机构采取公建(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元化的模式运行。对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政府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完成改造升级的敬老院,采用公建(办)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公益组织和社工机构,参与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和有针对性的养老服务。对民办养老机构,加大监管和评估力度,促进民办养老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对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依托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等培训机构举办养老护理员培训班,壮大养老护理员专业队伍,提高护理员的综合素质。至2015年末,实现全市养老机构院长取得职业资质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内直接服务于老人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达到1:3以内的目标【注5】。培训所需经费由各市、区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统筹组织。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其提升到我市社会管理创新实现飞跃发展的一项重要策略,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平台的战略高度统筹考虑,切实解决群众的民生需要。
(二)注重资源整合,加大资金投入。
要加大职能整合、资源整合、信息整合力度,密切配合,摒弃各自单位的利益保护壁垒,既要实现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也要实现各级之间的纵向联动。各级、各部门要统筹财政性资金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其中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留存资金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实现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养老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
(三)坚持实事求是,发挥社会效益。
建立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最终目的是为全市老人提供广泛、优质的养老服务,因此,各地在推进养老建设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大胆创新,建成实用性强、社会效益明显、辐射范围广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备注说明:
【注1】:依据为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广东省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注2】:依据为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注3】、【注4】、【注5】:依据为省民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实施方案》。
江门市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体系实施方案
为适应“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发展需求,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体系,根据全市“大民政”工作的部署,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
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体系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社会组织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趋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服务需求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组织发展相对滞后。社会组织的规模、数量、结构与我市社会建设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二是我市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合理。服务于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组织偏少,服务于农业农村、卫生保健、生态环保等方面的组织偏少。三是社会组织自身力量不强,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资金来源渠道、专业的人才队伍以及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不够完善。四是管理机构力量比较薄弱。目前,江门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基础十分薄弱。尤其是省委、省政府出台政策,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其他社会组织一律取消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后,进一步加大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难度。五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进度慢。
二、制定依据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 号)提出:到2015 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平均每万人要拥有社会组织8 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80%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到2015年,完成对全省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评估经费由各级政府列入预算。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1〕22号)提出:到2015年,每万人持证社工人数达到5人。
《关于印发社会管理创新五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社委〔2013〕19号)提出:2013年底前,各市、区要建立1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至2015年,每年进驻的社会组织不少于10个;2013年,各市、区要建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当年的专项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在30万元的基础上,今后5年每年增长不低于10%;2013年,各市、区安排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专项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以后按实际需求逐年递增;2013至2015年,全市每年实现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不少于50项;抓好社会组织的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至2015年底,实现应建尽建目标。
三、工作目标
到2015 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到2020年,实现能够转移的政府职能全部向社会组织转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体系正式确立,真正实现社会组织成为我市社会事务管理承接的主体力量。加大社工人才培养力度,促进我市社工人才大幅度增长。
(一)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到2015 年,全市社会组织总量达到3100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8 个以上【注1】,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大力推动社工类社会组织发展,到2015年,平均每万人拥有持证社工人数5人以上【注2】。
(二)社会组织质量显著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领域更加广泛,逐步实现专业服务标准化,社会服务多样化,社会服务层次全面提升。到2015 年,80%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注3】,通过承担政府职能,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形式,能基本满足我市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多样化的需求。
(三)社会组织监管逐步规范。在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到2015 年,基本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四)社会组织党建保障有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组织健全、机制创新、服务领先的社会组织党建模式。
四、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加大力度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1、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各市、区要重视基地的建设,加大对基地的投入和管理力度,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免费提供孵化服务,扶持培育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类、公益类的社会组织。至2015年,各市、区的孵化基地每年进驻的社会组织不少于10个【注4】。对入驻基地接受孵化的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其发展,争取新成立的社会组织1-2年内就能孵化出壳,并单独开展业务,出壳后2年内成活率要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2、设立扶持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采取分类扶持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扶持工商经济类、社会工作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和群众生活类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各市、区要在2013年度安排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30万元的基础上,往后5年内每年增长不低于10%【注5】。属于三区的财政投入,按财税分成比例由市、区共担。(牵头单位: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3、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力度。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力度。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把所有能够实施转移的职能列出,分期分批进行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行业展览会、博览会、产业展销会、招商引资等交给行业协会商会去办,实行市场化运作,将“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转化为“协会搭台、企业唱戏”。各市、区在2013年度安排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专项资金100万元的基础上,往后按实际需求逐年递增。2014至2015年,全市每年实现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少于50项【注6】。属于三区的财政投入,按财税分成比例由市、区共担。(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4、扶持培育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增强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和带动作用,创造条件在本领域培育发展一批机制健全、社会公信力强、有广泛代表性或较强影响力的枢纽型社会组织。(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社工委,市民政局)
5、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一步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社会组织凝聚力和向心力。2014年底前,各市、区要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或“两新”组织党工委。抓好社会组织的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至2015年底,实现应建尽建目标【注7】。同时要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指定党建工作指导员负责指导、联系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完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推进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
1、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联合加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到2015年,社会组织年检参检率要达到97%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准入登记,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主动协调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建立社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推行社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运作透明度,促进监事专责监督、会员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建设。指导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通过服务引导、竞争合作的方式,整合资源、提高集约化程度,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社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服务链的社会组织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3、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系统,与“大民政”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重点围绕社会组织登记基本情况、业务开展、重大活动备案、等级评估、年检数据等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和应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同时为社会组织提供一个交流、反映诉求的平台。建立信用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各市、区政府)
4、加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力度。制定一般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评估评分细则,推进除行业协会商会之外其他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通过社会和竞争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估,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的评估监管体制。争取到2015年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都参加等级评估【注8】,参加评估社会组织的等级在 3A 以上的比例达到50%以上。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质量和能力。市财政局和各市、区要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费用列入财政预算,2014-2015年,市本级每年安排20万元,各市、区每年安排10万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三)广泛开展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1、大力培育发展社工机构等社工工作平台。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扶持培育发展社工机构,通过简化登记程序、放宽准入条件、提供办公场所支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办法,促进民办社工机构进一步发展,拓展业务,以创建品牌社工机构带动社工服务整体提升;市直以及各市、区的事业单位要大力推动设置社工岗位,共同推动社工工作平台的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直各事业单位)
2、出台推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制度。做好社工队伍发展的顶层设计,有计划、有步骤地出台一系列促进社工队伍发展的政策制度,为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2014年底前,出台《关于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指导意见》,以后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予以修正完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政府)
3、加大社工人才培养力度。每年分批分层次开展普及社工知识的培训,鼓励相关从业人员踊跃报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力争实现到2015年每万人拥有持证社工人数5人以上的目标任务【注9】。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孵化培育基地建设,争取成为省级示范基地;选取部分事业单位或民办社工机构建立社工实训基地;加强我市高等院校的社工专业学生的培养,促进院校与社工机构或社区的实训对接;加强与国内、港澳优秀社工的学习交流合作,打造江门本土化的社工精英团队,带动我市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提升。(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各相关高校)
4、推动建立“社工+义工”联动机制。通过建立“社工+义工”联动制度、培育联动队伍、搭建联动平台、创新联动项目、配套联动激励等措施,有效整合社工、义工人力资源,实现联动互补,共同推动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全面创新社会管理。(牵头单位:市社工委,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市义工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机构建设,并建立江门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市、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市社工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以及各市、区政府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加强责任考核,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列入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建设绩效考核的内容,作为促进我市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市有关单位、各市(区)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形成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备注说明:
【注1】、【注3】、【注8】: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 号)要求提出。
【注2】、【注9】: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1〕22号)中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提出。
【注4】、【注5】、【注6】、【注7】:根据《关于印发社会管理创新五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社委〔2013〕19号)中的《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实施方案》要求提出。
江门市建设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市“大民政”工作部署,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
目前,全市共有村委会1051个,社区居委会265个。自2007年以来,我市积极推动城乡社区建设,高起点、高标准打造“六好”平安和谐社区,逐步建立了以社区党建为龙头的社区自治体系,兴建了一大批满足群众基本需求的社区服务设施,提升了以“一站式”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为亮点的社区服务水平。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先后五批共217个社区成功创建为广东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占社区总数的83%。但是,我市的社区建设也碰到了一些发展瓶颈,例如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问题制约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工作经费紧张和人员待遇低削弱了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政府购买服务发展缓慢导致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滞后,等等。当前,全国各地不少地方都在大胆创新,探索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子,社区网格化管理就是其中一项积极的尝试,值得我市学习借鉴。
二、制定依据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中提出,要加强基层服务管理,夯实社会建设基础。加快建设新型城市社区,强化街道社会建设职能,推行行政管理事项社区准入制度,整合政府各部门在社区的办事机构和管理资源,探索物业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治相结合的模式。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探索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改革,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增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活力,理顺基层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推进社区居委会直选,加强将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村(居)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109号)提出,从服务城乡居民、建设幸福村居出发,坚持公益性和便利性,进一步健全我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切实推动社区服务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顺街道(镇)与社区的职责,完善基层政务服务体系,到2015年,全省街、镇普遍设置跨部门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一站式”政务服务。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站和社会组织为载体,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区社会保障、就业、健康计生、文化、体育、环保、安全服务,到2015年,大多数社区建有社区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健康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小广场或公园等“六个一”基础设施,平均每个社区拥有5个社区社会组织。运用市场手段发展生活服务,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居家养老、社区照料、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和购物、餐饮、维修、再生资源回收等便民利民服务,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基本实现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完善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80%以上、行政村50%以上的公共服务事项实现信息化办理,各地级以上市都建有社区服务网站群。选好配齐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与社区常住人口户数比例达到1:300,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家庭服务中心等设施,开发社工岗位或购买社工机构服务。
《中共江门市委关于加强镇(街)领导班子和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江发〔2012〕2号)提出,要着力提高村(社区)“两委”干部的收入水平,至2015年,工作报酬每人每月总收入不低于2500元。
《关于印发社会管理创新五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社委〔2013〕19号)提出,加快市(区)行政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完善市、市(区)、镇(街)、村(社区)四级公共服务网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是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在村(社区)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承接政府延伸到基层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村(居)委会的监督及镇(街)政府(办事处)的业务指导下,开展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公共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教体育、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
三、工作目标
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创新城乡社区管理服务方式,厘清社区事务管理事项,逐步推动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完善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切实推动社区管理服务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形成城乡统筹、主体多元、功能完善的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
(一)创新社区管理方式。深化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基层政府与社区的职责明晰,2014-2015年,在各市、区开展社区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实现社区管理精细化、信息化。到2020年,全市全面建立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
(二)拓展社区服务范畴。到2015年,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全覆盖,社区便民服务、志愿服务蓬勃发展,大力引入社工机构或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促进服务方式多元化,服务对象覆盖社区各类群体,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三)增强社区自治功能。提高居民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逐步推行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平均每个社区拥有5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注1】。基本实现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形成社区和小区双层自治体系。
(四)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合理规划社区服务设施的布局和数量,全市所有村(社区)完成公共服务站建设,全面实现“一站式”服务;到2015年,有条件的村(社区),要配套完成建设文体活动中心、健康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小广场或公园。
(五)加强社区服务队伍建设。到2015年,全市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与社区常住人口户数的配比基本达到1:300【注2】,社区专职人员的待遇、素质显著提升,社区社工专业人才大幅度增长。重点鼓励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工培训、考试,对持社工证的专职人员给予适当的补贴。
(六)加强社区党建工作。进一步夯实社区党建基础,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完善“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区的领导核心作用。
四、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社区公共服务。
1.建设“市本级-市(区)-镇(街)-村(社区)”四级公共服务平台。
进一步完善全市78个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和1316个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充实服务内容。2014-2015年,实现市本级和各市(区)、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公共服务站的网络对接,真正实现市、市(区)、镇(街)、村(社区)四级公共服务“开放式办公、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市社工委;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各市、区政府)
2.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建立完善行政管理事项社区准入制度,属于街道(镇)、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完成的行政性工作不再转移给村(社区),确需交由村(社区)协助实施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村(社区)或相关社会组织来承接。规范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区教育、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社区安全、农技推广等基本公共服务,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低保对象、矫正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就业困难家庭、企业职工、外来人员等群体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牵头单位:市社工委,市编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环保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市、区政府)
(二)探索建立村(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
1.开展社区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
2014年,在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各选一个社区进行试点,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将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和社区自治纳入“网格”。到2015年,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各选一个社区进行试点。(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2.建立网格信息服务平台。
将村(社区)的人口状况(包括户数、人数、妇女、儿童、老人等基础数据)、服务对象(重点是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优抚对象等)、公共设施状况、物业管理、地理信息等信息数据,纳入村(社区)网格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全方位、动态的社区信息采集,实现社区治理数字化、精细化、科学化和长效化的管理模式,为村(社区)居民提供民意反馈、便民信息查询等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各市、区政府)
3.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工作职责。
根据地理面积、人口结构、管理难度等因素,将村(社区)辖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网格,每个网格要明确专责管理人员。要建立专责管理人员定期入户走访制度,及时更新网格信息,使网格信息全面客观反映辖区村(居民)的实时信息。对村(居民)提出的各种要求,及时予以解决(解答)。(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4.统筹配置网格管理队伍。
每个网格配备管理员、协管员和监督员。网格管理员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协管员可由基层党支部书记、街道办事处挂点该社区的干部、社工、工商片管员、消防专员、城管专员、社区民警、治安巡逻员、业委会主任、楼栋长、挂片律师、志工等组成,监督员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干事、网格党代表、居民代表组成。各市、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和社区特色,确定网格管理员、协管员和监督员的配备构成。(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5.完善网格化管理各项工作制度。
在网格化管理中,建立入户走访、工作台账动态调整、每周情况沟通、居民预约办事、情况(受理)反馈等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三)进一步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功能。
1.逐步推行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
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建立完善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制度,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直选的比例。(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2.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采取降低门槛、简化程序、资金与场地扶持、人才培养、购买服务等措施,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的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以开展公益慈善、福利服务、文体娱乐、安全保卫、卫生环保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加快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到2015年,每个社区平均拥有5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经常性组织开展社区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3.完善小区治理模式。
普及物业管理服务,对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城区、郊区的社区,以及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实行分类指导,实现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大力推动业主委员会建设,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探索社区居委会成员与业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
1.加快家庭服务中心建设。
以居家养老、残疾人居家养护、社区照料、社区教育、社区康复、社区互助等为重点,推进社区家庭服务中心建设。鼓励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参与运营,完善社工、义工联动机制,提供多样化的社区服务。到2015年,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个以上家庭服务中心,有条件的街道要建有2个以上家庭服务中心;到2020年,城市地区建立布局合理的家庭服务中心网络,有条件的乡镇建有家庭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2.推动外来人口融入社区。
为外来人口提供均等的医疗、计生、卫生、就业、教育、治安管理等服务,鼓励外来常住人口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加快外来人口社会融入。(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3.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辖区面积与人口规模,合理规划社区服务设施的布局和数量,通过调剂、置换、购买、新建等方式落实建设任务,提倡资源共享。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健康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小广场或公园等“六个一”工程。(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社工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体育局)
(五)建立综治维稳服务管理工作平台。
1.建立完善社区综治维稳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的预防和调解机制,群众权益协调保障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扎实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平安社会建设,做好新建小区、农村社区和改制社区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综治办;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2.建立完善复退军人服务管理机制。
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到2015年,各镇(街)要全面完成复退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站建设,各村(居)委建立复退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点,建立集管理、教育、帮扶和稳控一体化的防控体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六)加强社区人才和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1.合理配备社区专职人员。
通过招聘、选调、委派等方式增配工作人员,使社区专职人员与社区常住人口户数比例基本达到1:300。(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2.提高社区专职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工作待遇。
逐步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管理、考核、表彰工作,确保2015年村(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每人每月总收入不低于2500元【注3】。支持社区专职人员参加各种职业资格培训和学历教育,重点鼓励参加社工培训和资格考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3.不断壮大社工人才队伍。
以社区服务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为依托,从规范岗位设置、举办社工知识培训、落实激励机制三方面强化社工人才队伍。按照整合现有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加快引进专业社会工作者、积极壮大社会组织的思路,对现有岗位进行调整,充分利用社区内部资源,推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把社工人才免费培训纳入全市人才培训计划,重点针对村(社区)工作人员,市本级每年至少举办两期免费培训班,各市(区)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期免费培训班,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继续落实社工人才奖励机制,对获得社工职业资格的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并在选拔任用方面予以优先考虑。(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七)建立完善“两代表一委员”工作机制。
在村(社区)设立“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制定“两代表一委员”轮值制度,及时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了解基层情况,搭建基层与各级党委政府的沟通平台。(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社工委,各市、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指导各市(区)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小组成员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创新体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实现城乡统筹布局、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三)加大资金保障。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把社区工作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民间资本、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等多渠道的筹资机制,整合各类社会资源。
(四)建立监督评估制度。把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评估体系,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监测评估,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备注说明:
【注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109号)要求,到2015年,平均每个社区拥有5个社区社会组织。
【注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109号)要求,选好配齐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与社区常住人口户数比例达到1:300。
【注3】: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关于加强镇(街)领导班子和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江发〔2012〕2号)要求,要着力提高村(社区)“两委”干部的收入水平,至2015年,工作报酬每人每月总收入不低于2500元。
江门市建设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大民政”工作,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目前,我市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多由各职能部门独立实施,存在社会救助资源分散、管理多头等问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救助工作,需要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多边救助机制,提高救助效率,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第143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粤府函〔2013〕188号)、《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2012〕59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江门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江府构〔2013〕30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财社〔2013〕8号)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方案,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
三、工作目标
2014年,以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依托,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一步提高低保五保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推动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2015年,通过整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救助资源,建立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等救助制度为支撑,以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等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救助体系。
四、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提高低保五保生活保障水平。
落实低保五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按省的要求对低保五保标准进行调整,确保低保补差水平达到省的要求,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纯收入的60%【注1】。
2014年,各市(区)进一步提高低保补差水平,同时深化完善低保分类施保。各市(区)城镇低保月人均补差达到333元以上,农村达到147元以上。按省的要求调整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纯收入的60%。【注2】
2015年,按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制定低保标准,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二)提高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低保残疾人生活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各市、区按不低于省标准发放两项补贴。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三)研究出台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政策。
研究出台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政策,争取2015年全市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四)构建社会救助工作协调互动机制。
2014年,各市(区)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全市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出台《江门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地联合多部门建立城乡低保监管工作制度,对各地低保工作进行年度审计、督查。
2015年,启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住建、税务、公安交管、金融等政府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的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共享,实现申请对象经济状况信息科学核对,确保困难家庭认定的准确,并建立困难家庭信息数据库和诚信体系,确保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审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各地进一步完善低保监管工作机制,落实监管分工和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低保、五保、医疗救助、灾民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责任单位:
市委宣传部: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编办:协助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状况核对机制。
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负责将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施行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价格上涨联动机制。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和共享事务提供技术支持,编制和修订信息共享技术标准。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困难学生救助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教育救助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身份证等基础管理信息和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拥有车辆数量。
市财政局:负责对部门提出的社会救助资金进行审核,并结合市本级财力实际对实施社会救助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提出安排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提供困难群众享受社保补贴、就业援助等信息。
市社保局:协助提供困难群众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困难群众住房信息、城市居民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市农业局:研究农村扶贫政策,扶持农村困难群众发展生产。
市卫生计生局:协助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计划生育情况。
市地税局:经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后,协助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开展城乡社会救助调查,整理、汇总全市与社会救助工作有关的基本统计资料。
市金融局:经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后,协调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包括银行存款、参加保险、持有股票、证券、公司债卷等投资类)资产信息。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经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后,协助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信息。
江门银监分局:经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后,协助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信息。
市保险行业协会:经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后,协助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参加保险信息。
市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经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后,协助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持有股票、证券、公司债券等投资类资产信息。
(五)合理整合利用各类社会救助资源。
探索研究各类社会救助资源整合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明确各部门社会救助职责,将救助对象分为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残疾救助和其他救助五个类别,其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由市民政局统筹管理,教育救助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残疾救助由市残联统筹管理,实现一口救助,避免重复救助、多头救助和遗漏救助等现象发生,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
2014年,在全市全面推广社会保障“一卡通”服务。一是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身份认定、个人信息查询、消费支出、金融服务等功能。二是通过社会保障卡办理待遇发放,实现低保金、五保金、临时救助、抚恤优待、高龄津贴、失业保险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残疾人生活津贴等社会保障服务“一卡通”,使全市城乡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做到全部社会化发放。三是通过社会保障卡办理公共服务,如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事务、低收入家庭业务、计生工作、就医就诊、校园管理等。
2015年,在全面铺开社会保障“一卡通”服务基础上,建立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务信息数据库,整合各部门相关救助信息,实现救助部门全参与、救助内容全覆盖、救助信息全共享。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实现统筹管理,一口管理。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负责提供低保、五保、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众的帮扶信息;对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进行统筹管理。
责任单位:
市委组织部:负责提供救助困难党员群众信息。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建立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信
息采集和共享事务提供技术支持,编制和修订信息共享技术标准。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教育救助信息;对教育救助进行统筹管理。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负责提供司法援助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对部门提出的社会救助资金进行审核,并结合市本级财力实际对实施社会救助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提出安排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拓展社会保障卡的应用领域;协助提供困难群众享受社保补贴、就业援助等信息。
市社保局:协助提供困难群众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信息。
市农业局:负责提供扶持农村困难群众信息。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提供困难群众医疗服务帮扶信息。
市外侨局:负责提供困难归侨帮扶信息。
市总工会:负责提供困难职工帮扶信息。
团市委:负责提供困难青少年帮扶信息。
市妇联:负责提供困难妇女儿童帮扶信息。
市红十字会:负责提供困难群众救助信息。
市残联:负责提供困难残疾人帮扶信息;对残疾救助进行统筹管理。
(六)全面提升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2014年,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实现县级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统一全市医疗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达到70%【注3】以上。各市(区)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预算安排基本医疗救助基金,同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比例安排医疗救助资金。探索建立全市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平台,以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平台为依托,进行社保端、民政端和医院端系统及接口改造,实现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2015年,继续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继续提高对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的救助比例,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政策衔接,逐步提高人均医疗救助标准。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落实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纳入医疗保险系统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纳入医保实时结算系统建设。
市财政局:在市有关部门对医疗救助纳入社保部门医保实时结算系统建设经费进行审核后,结合市本级财力和年度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对所需的必要经费提出安排意见。
市社保局:负责将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纳入医保实时结算平台社保端建设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救助结算工作。
(七)加强慈善组织网络建设。
积极构建市、县级市(区)、镇(街)三级慈善组织体系,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慈善组织,形成由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民间力量承担日常运营的慈善发展格局。加快发展慈善超市,创新救助模式,树立有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的慈善救助品牌,提升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优化江门市慈善会网站,科学设置页面,设立网络捐赠平台,畅通爱心捐赠通道,2015年前完成改版升级。
牵头单位:各市、区政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慈善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联动机制、综合改革方案和社会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健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机制建设,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低保五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医救医保衔接机制。
(三)创新管理方式。整合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资源,逐步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方式与社会保障等其他管理方式并轨。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政策的衔接,打破部门和区域限制,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一体化,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
(四)加强资金保障。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调整提高低保五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的资金需要,切实做好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资金保障。
(五)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与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整合社会救助数据,规范社会救助业务,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信息交换效率,为社会救助的资源整合、情况核查、资金管理、数据统计等提供条件。
备注说明:
【注1】:主要依据为《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第143号令)。
【注2】:主要依据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
【注3】:主要依据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社工委、民政和购买主体对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包括党政机关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服务监督管理,包括市财政局对下级财政部门和市直单位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各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购买主体、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采购代理机构等开展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购买主体对本单位开展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
第六条 购买服务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购买服务当事人实施监督;购买主体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二)规范有序。购买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保障购买服务活动有序进行,维护购买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购买服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高效能。建立覆盖购买服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引入独立、专业、多元的外部监督力量,提高购买服务监督的社会参与度,提升监督效能。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社工委、民政和购买主体。
第八条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一)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购买主体计划编制、执行以及项目公开情况;
2.购买服务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对购买服务项目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4.购买主体、社会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执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购买服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三)审计部门对购买服务工作中执行财政法律、法规情况以及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民政部门对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会同社工委指导、监督购买方开展服务项目绩效评估考核工作,根据购买方申请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申诉,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对服务项目进行考核评估。
第九条 购买主体按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本单位负责购买服务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二)社会组织履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情况;
(三)本单位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对购买服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评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购买服务日常管理包括购买服务统计报告、购买服务计划申报审批和参与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定。
第十一条 购买服务统计报告包括:
(一)购买服务政策事项,是指购买服务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颁布、实施以及重大资金安排情况;
(二)购买服务项目事项,是指购买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评估以及项目经费安排情况。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和市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购买服务统计报送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全市性购买服务事项报告制度,统一报送程序和格式,汇总分析全市购买服务实施情况;
(二)各市(区)财政局负责制订本地区购买服务事项报告制度,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地区购买服务事项,汇总分析本地区购买服务实施情况;
(三)市直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管理要求按时报送购买服务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统计报告报送方式:
(一)各市(区)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购买服务政策事项实施情况,并填列《XX市(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事项统计表》(附件1),以书面形式报上级财政部门;
(二)市直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购买服务项目事项实施情况,并填列《XX年度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报表》(附件2),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部门。
各市(区)财政局、市直单位应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购买服务事项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材料报送质量。
第十四条 参与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2〕367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包括购买主体的监督检查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可以采取督促、检查、评价(评估)等方法,对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重大事项或社会关注度高的购买服务事项,购买主体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专业调查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负责购买服务的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社会组织履行约定提供服务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代理机构、服务供应方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信息,提高购买服务工作透明度,及时处理相关质疑和投诉。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未正确履行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立即纠正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是指财政、监察、审计、社工委、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购买服务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购买主体、社会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调取、查阅和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保全证据措施。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部门应充分利用监督管理成果,建立服务供应方退出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稳步发展。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予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正常退出所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一)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因不可抗力影响,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项目无法完成;
(二)因国家法律或政策影响,购买服务主体要求重新调整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或要求,社会组织无法完成;
(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正常退出所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通过竞争性评审程序获得承接购买服务资格。
第二十六条 购买服务主体应当对正常退出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情况作出客观评价,由登记机关核实后记录在案,作为今后确定具备承接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获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但尚未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过程中,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购买服务主体不得与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购买服务供应商资格的;
(二)与购买服务主体或者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社会组织中标的;
(四)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购买服务主体签订合同的;
(五)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购买服务主体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解除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合同:
(一)社会组织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处罚、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适宜继续提供公共服务的;
(二)社会组织未按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不达要求且经购买服务主体督促后仍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社会组织其他严重违约情形。
第二十九条 购买服务主体解除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合同,应当书面通知社会组织。供应方有异议的,可以与购买主体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退出所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在其购买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生效之日起20日以内整理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及有关材料,并与购买服务主体或其指定第三方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
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怠于整理相关材料或拖延交接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购买服务主体应当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利用:
(一)结果作为政府转移职能、优化购买服务政策安排、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结果反馈有关购买主体,用于检验购买服务实施效果,促使购买主体进一步改进购买服务工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对发现的问题,有关购买主体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三)结果反馈有关社会组织,促进其提升服务水平,并作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中,作为今后社会组织参与竞争向政府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结果视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社工委、民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区、各单位购买服务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制度落实较好、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制度不落实、工作落后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过错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和问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购买服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理部门应当按职能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有如下行为的,由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阻挠、拖延监督实施的;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购买服务;
(三)在项目评审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
(四)截留、挪用、骗取购买服务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行为。
第三十五条 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有如下行为的,由购买主体或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违规行为,拒不执行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采取停拨财政资金等强制措施,已经拨付的,应责令暂停使用并予追回:
(一)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阻挠、拖延监督实施的;
(二)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情形;
(三)挪用、骗取购买服务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社会组织非正常退出其所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的,由登记机关将其行为记录在案。我市购买主体不得购买3年内出现非正常退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服务。
第三十七条 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 XX市(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事项统计表
2. XX年度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报表
附件1
市(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事项统计表
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及配套文件的研究制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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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目录的研究制定及调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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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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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和下阶段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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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2
年度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购买主体 | 项目名称 | 项目性质(代码) | 项目受益对象 | 供应方 | 购买方式 | 预算金额 | 资金来源 | 实施时间 | 完成进度 | 服务标准和要求 | 绩效目标 | 满意度评价 | 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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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备注:①本表由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下属事业单位有符合条件的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
②本表每年报送一次(每年2月底前)。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江门市“大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大民政”工作,推进我市“大民政”信息化建设,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背景
以信息化促进民生事业发展,推动民生服务与信息化融合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大民政”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市民生领域信息化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融合程度还不深,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信息资源还比较零散,缺乏统筹管理,交换共享和信息整合利用率较低,在重大民生领域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信息化应用。随着“大民政”工作在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凸显,加快“大民政”信息化建设进程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民政部印发的《民政信息化中长期规划纲要(2009-2020)》和《江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等有关民政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方案,进一步整合“大民政”信息资源,统筹好“大民政”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三、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加大统筹规划的力度,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实现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开发相互促进,相互适应,协调发展。
(二)资源共享,加强协作。
要充分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强化资源利用效果,促进政府管理、服务能力和民生保障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突出应用,强化服务。
要以需求为导向,面向应用,面向公众,围绕民生事业发展设计信息化应用项目,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四、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大民政”统一的数据库、数据分析中心、综合的管理服务平台和各类应用系统,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信息资源,构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多层次架构体系。为“大民政”工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重点工程。
1.建立全市民政信息管理平台。
在广东省民政统一软件和社会服务业统计软件的基础上,建设全市民政信息管理平台。整合各项业务信息,同步市、县级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数据,进一步提升数据收集、查询、汇总、分析、统计和应用等水平,提高民政信息化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程度,实现民政业务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集成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2.建立全市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平台。
将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纳入医疗保险系统管理,以社会保险实时结算信息系统为依托,进行社保端、民政端和医院端系统及接口改造,实现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进一步简化医疗救助流程,切实方便救助对象,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建立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
在全面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务信息数据库,整合各部门对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残疾救助等相关救助信息,实现救助部门全参与、救助内容全覆盖、救助信息全共享,避免重复救助、多头救助和遗漏救助等现象发生,为下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实现统筹管理,一口管理打下基础。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外侨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市残联。
4.建立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整合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将村(社区)的人口状况(包括户数、人数、妇女、儿童、老人等基础数据)、服务对象(重点是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优抚对象等)、公共设施状况、物业管理等信息,纳入村(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全方位、动态的社区信息采集,实现社区治理数字化、精细化、科学化和长效化的管理模式,为村(社区)居民提供民意反馈、便民信息查询等服务。
牵头单位:各市、区政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
5.完善“大民政”数据库建设。
进一步整合“大民政”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大民政”基础数据库,集成基础性、通用性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信息,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深度开发利用,实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
6.完善电子政务服务体系。
以网上办事大厅为依托,加大对政府网站群、政务服务中心、政府服务热线、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档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卡、公共服务终端等便民服务渠道的整合力度,规范网上行政办事服务流程,不断提升电子政务服务水平,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一站办理、一网连通、一号服务、一卡通行。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
(二)建设步骤。
2014年:
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认真制定各信息化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统筹管理“大民政”信息化标准化工作。依据相关标准,以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为中心,统筹实施“大民政”各项信息化项目。完成全市民政信息管理平台、全市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平台建设,并逐步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大民政”信息数据库和电子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2015年:
完成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和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电子政务服务体系,逐步启用“大民政”各类应用系统,将各类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信息数据纳入全市“大民政”信息数据库,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构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多层次架构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大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大民政”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实现市、县级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联动、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形成良好的信息化领导决策机制、管理与服务机制、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机制。
(二)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大民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形成规范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机制。建立“大民政”数据管理制度,规范数据采集与汇交,维护与更新,交换与共享制度,实现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与保密制度,确保系统和数据运行安全可靠,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三)加大经费投入。将“大民政”信息化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稳定经费来源,并逐步加大对“大民政”信息化建设经费的投入。
(四)夯实基础建设。要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建设管理统一、服务共享的基础支撑环境。要重视和加强基层信息化投入和建设,保障各类应用终端设备的落实。
(五)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与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大民政”信息化建设,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六)确保信息安全。全面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形成信息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实行信息安全责任制,加强系统运行安全防范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