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障
(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4〕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垂直部门及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四届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个人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抚恤优待、残疾人保障、老年人优待、人口与计划生育、校园管理等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金融服务、住房公积金服务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应用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 江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工作。
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应用体系建设,协调社会保障卡跨部门跨层级应用,并提供技术指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卡的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负责执行市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拟定的社会保障卡建设规划及相关任务,具体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使用和维护的统筹、组织、管理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拓展社会保障卡在本市的应用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驻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责对社会保障卡在金融应用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公安、财政、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应用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建设,使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信息系统及业务办理中有效使用,对负责建设、管理的功能应用,制订对应的具体管理规范,为相应网点正常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宣传、推广应用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由相关应用部门直接设立或委托设立,具体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应用业务,接受相关应用部门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金融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具体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制卡信息采集、发放、挂失、补办、注销等业务,落实社会保障卡相关应用设备的配置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应依法、准确、完整地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提供其采集和更新的与社会保障卡功能应用有关的信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有权依法使用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社会保障卡所采集的有关信息可通过江门市电子政务数据交换中心共享给市有关部门及单位使用,各有关部门单位可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信息共享申请。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的服务功能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医疗卫生、计生监督、公积金管理、教育培训、金融交易、小额电子支付等公共服务功能,上述应用将根据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建设及业务拓展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1.身份凭证。社会保障卡可作为本地就业服务、用工备案、就业扶持政策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电子凭证。
2.信息查询。以社会保障卡为验证载体,持卡人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的市民网页栏目”(http://smwy.jiangmen.gov.cn:8080/)或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查询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的本人相关信息,也可在网上办理有关政务服务。
3.社保业务办理。凭卡可办理在本统筹地区的医疗费用实时结算,跨统筹区域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具体操作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等社保业务;领取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等社保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
4.消费支付。持卡人对社会保障卡电子钱包充值后,可在出租车、图书借阅、公共停泊车、加油、超市购物、景点门票等社会公共事业及日常生活方面进行小额支付消费。
5.银行金融卡。社会保障卡作为特殊的金融借记卡,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和具备银联功能的终端,由银行提供配套的个性化金融服务。
6.健康记录与便捷就诊。社会保障卡可记录居民就诊信息,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持卡人可享受自助挂号、缴费、清单打印及网上预约挂号等服务。
7.住房公积金事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及其他相关业务。
8.工资及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发放。持卡人工资,以及个人或家庭民政低保、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等政府补贴、社会福利待遇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9.计生事务管理。持卡人的计生信息更新至其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中,便于规范落实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及待遇发放。
10.校园管理。学校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在校园内实现门禁、购物、就餐、借书等相关校园生活管理“一卡通”。
11.其它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按照《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 0025-2010)标准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民生等各项公共服务功能由相关应用部门向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征询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意见后,由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审定。若申请未获通过,相关应用部门可向江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再次审查。实现各项公共服务功能所需的系统改造、网络通信及社会保障卡读写机具、自助终端及相关设备等费用,由相关应用部门落实。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统筹组织软件开发、设施配置、维护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向社会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服务功能。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的应用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使用密码,不得出让、转借。因遗失、出让或转借社会保障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密码管理、申领、挂失、换领、注销等业务要求,由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具体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应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专窗,受理社会保障卡服务。
医保定点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障卡适用POS机和按要求配备读写终端,实现社会保障卡医保实时结算和医药费的刷卡消费。
相关应用部门应当在办公服务区域显要位置统一张贴社会保障卡业务标识,按照业务需求配备社会保障卡应用设备,以满足持卡人业务使用。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以凭卡申请查询本人卡内信息和相关应用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医保定点机构、相关应用部门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持卡人提供相应业务办理的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有误的,可依法向相关应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首次发卡以外的制卡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上级另有减免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以收取代理费等名义增加社会保障卡发行成本。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及其金融服务网点和相关应用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各自业务系统内对接社会保障卡应用时,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履行社会保障卡信息保密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及其金融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卡管理和使用操作流程、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查询投诉管理、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
相关应用部门应当对各自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网点制订考核办法。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对其金融服务网点、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社会保障卡服务制订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监督,提高业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通报,整改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分;违犯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应用等业务受理和管理职责的;
(二)在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应用的业务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存在不正当竞争的;
(三)拒绝受理职责范围内业务的咨询,造成投诉的;
(四)不按业务需求配备社会保障卡相关应用设备的;
(五)违法收取费用的;
(六)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七)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相关应用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相应的社会保障卡应用受理和管理职责的;
(二)拒绝受理职责范围内业务的咨询,造成投诉的;
(三)不按业务需求搭建社会保障卡应用环境,配备社会保障卡相关应用设备的;
(四)不遵守主管业务部门制订的用卡业务规定的;
(五)违法收取费用的;
(六)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七)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政府服务热线(12333、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对上述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情况报告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或者相关应用部门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经办机构、金融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给持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破坏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不再发放用于个人办理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其它电子身份凭证;已经发放的,应当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卡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