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关于
推广三资融合建设模式促进我省民营科技园发展
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4〕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贯彻〈关于推广三资融合建设模式促进我省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意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江门市贯彻《关于推广三资融合建设模式促进我省
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意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三资融合建设模式促进我省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100号)的精神(以下称省意见),推动以土地资本、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融合(以下称“三资融合”)的建设模式,加快我市民营科技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意见为指导,学习番禺节能科技园采取“三资融合”方式建设民营科技园的做法,推进民营科技园建设,并以其为载体培育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民营科技经济,将民营科技园打造成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创业就业、建设幸福侨乡的重要平台和基地,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落实省意见精神,以江门高新区为试点,在全市逐步推广“三资融合”模式建设科技园区,以实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破解民营科技园发展遇到的土地、资金等瓶颈问题,推动民营科技园的新一轮大发展,为全市集聚高端产业、吸引创新资源、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探索一条新路,给全市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和机遇。
三、主要任务
(一)发展民营科技园,壮大民营科技经济发展规模。
1.推动有条件的市、区建设民营科技园。江门高新区和各市、区要做好民营科技园与其他各类园区的统筹协调,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聚、用地集约、科学有序的要求,依托区域产业优势,重点扶持建设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潜力较大的民营科技园。(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政府)
2.引导民营科技园建设合理布局。根据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区域协调发展需要以及各市、区民营经济发展条件,遵循科技发展、园区建设等规律,制定民营科技园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通过科学规划引导园区合理布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政府)
(二)增强土地资本效益,提升民营科技园土地集约化水平。
3.加强民营科技园建设用地规划。学习番禺节能科技园对土地资本的开发模式,推行以工业用地建设民营科技园。将民营科技园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下,每年在省下达给我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民营科技园建设用地。支持通过“三旧”改造建设民营科技园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政府)
4.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对符合省优先发展目录的集约用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价格。(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
5.保障民营科技园研发、科研用地供给。在民营科技园中单独设立的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及产品设计产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
6.完善民营科技园公共配套住房建设。在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民营科技园,可以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配套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内就业人员出租。(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
7.改进民营科技园企业产权登记。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的省级民营科技园内按规划建设的房屋,可按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登记后,可将房屋出租或将符合土地使用权变更情况的房屋转让,承租方或受让方以及再承租方、再次受让方仅限于符合入园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机构)或其股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简化民营科技园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许可经营项目外,在民营科技园统一提供的集中办公区设立企业的,可以申请以租赁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办理注册登记,并以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由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科技金融结合,解决科技企业融资发展瓶颈。
9.吸引金融资本投资。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民营科技园内设立营业机构,稳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准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政府)
10.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加强对园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成本可测、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民营科技园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政府)
11.设立科技金融扶持资金。科技金融扶持资金将用于对园内企业的科技贷款贴息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补助等,对单个企业和融资担保机构的补贴实行年度总额控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政府)
12.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鼓励民营科技园建立各类金融服务平台,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银行、担保、保险、上市、租赁等“一站式”融资服务,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法律等机构为园内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政府)
(四)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园区内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获国家级批准立项和省级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支持引导园内企业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努力提高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符合条件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等,支持园区内企业申报设立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园内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创新成果在民营科技园内的转化和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
14.促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科技园设立生产力促进中心或科技服务中心。通过园区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检测、技术交易、项目申报等科技创新服务,形成与园内科技创新链相匹配的科技服务链。鼓励民营科技园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园区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科技服务公共平台。各级科技计划向民营科技园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倾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政府)
1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加大对民营科技园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专利经营体系,引导园内创新主体参与创制技术标准,支持企业以产业链为纽带形成标准联盟,对于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制定的园内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的资助或奖励。鼓励民营科技园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加大培育自主品牌的投入力度,提升民营科技企业的产品信誉度和品牌实力,逐步扩大品牌的影响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6.进一步提高人才服务水平,理顺人才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凡在我市投资的园区内企业,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的规定,按照标准给予各项奖励和扶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各市、区政府)
17.设立园区集体户口和管理制度,允许科研事业单位、民营科技园或具有一定规模、每年缴纳一定税额的民营科技企业设立集体户口,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统一挂靠集体户口,为人才提供落户便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各市、区政府)
18.大力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人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提供人才招聘、人事代理、培训教育、流动党员管理等多样化的人才服务,为民营科技园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设立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各市、区政府)
(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支持,推进“三资融合”模式的全面开展。
19.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2〕19号、31号)要求,以江门高新区44号地块及现有工业厂房为我市“三资融合”的试点。为加快项目进程,对试点建设前期工作中的招商引资、考察论证等,以及后期的开展推进和实际操作等工作,授权高新区管委会直接组织实施。同时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营造有利于该项工作开展的氛围,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责任单位: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
四、各单位职责和分工
为加快推进建设工作,有效协调各相关部门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市科技局: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原推进“三资融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项目的统筹、策划、协调工作,负责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平台建设。出台《扶持江门国家高新区总部科技园加快开发建设实施意见》及推动试验区建设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引导园区产业规划,拟订企业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建立产品市场营销体系。组织协调园区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江门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先行试点,制定试验区中长期发展规划,以江门高新区44号地块及现有工业厂房作为载体,积极探索“三资融合”模式开发建设江门高新区总部科技园。
各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民营科技园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要求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并负责对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订园区人才的引进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园区工业用地的招拍挂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园区工业用地的建设项目产权登记。
市环保局:负责园区项目的环评审批、把关。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园区项目的规划审批、把关。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园区项目的消防审批、把关。
市金融局:负责园区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先行先试,积极推动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快设立科技小贷公司和科技担保公司,引导金融服务机构入驻民营科技园。
市工商局:负责园区企业的登记审批、把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联系。
将“三资融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三资融合”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三资融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及各市、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小组成员会议,指导工作开展和通报建设工作最新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联络员和工作通报机制,及时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分工落实和考核。
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责任分工,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工作实施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将负责的任务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内容,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