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商事登记
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江府办〔2014〕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江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暂行)
为落实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强化对商事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完善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模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14〕24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4〕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按照“宽进严管、权责明确”的原则,将“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明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重点明确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完善机制、行政监督、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注重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与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商事登记“宽进”后的“严管”落到实处。
(二)权责明确。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以及行业监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对商事主体的监管职责。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理顺职能配置,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依法监管。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三、职责分工
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实现行业监管、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具体监管分工如下:
(一)关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监管。对不涉及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日常监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管。
(二)关于许可经营项目的监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江门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对商事主体从事已经许可审批项目的活动情况和对未经许可审批擅自从事有关经营项目活动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对《江门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目录(第一批)》未列明的行业、事项及未提及的部门,按各自主管行业及职能分工实施监管。对法律法规已明确为后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活动由原许可审批部门进行监管。
(三)关于涉及多个审批部门以及多个经营事项的监管。商事主体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同时,按照行业监管原则,由该经营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首要监管职责,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同一市场主体从事两个以上经营项目、涉及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的部门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实施监管。
(四)关于本级政府部门无对应审批权限的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在本级以上政府部门的,且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监管部门为本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本级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作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监管权限在本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参照行业监管原则,由本级对应的职能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请上级部门跟进监管。
(五)关于取消许可审批后的行业监管。对取消的商事登记审批事项,根据行业归口管理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对原非审批事项的行业监管,上级政府有明确分工的,以指定部门为监管部门。
(六)关于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登记机关根据抽查和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审批监管目录》(见附件2)进行审批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规范审批行为,推动“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全面清理商事登记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编制江门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目录。各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江门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目录(第一批)》以及法律法规已规定为后置许可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进行许可审批。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江门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目录(第一批)》未列明的行业、事项及未提及的部门,应谨慎审查各自主管行业和职能分工。
确需增加或减少的许可审批事项或者对后续监管事项有异议的,须书面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商改办)提出调整意见,由市商改办会同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法制部门进行审定。因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撤并等产生的职能转变,依照本方案确立的“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以及行业归口、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应调整监管责任分工。推进审批标准化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审批规范和标准。实行商事登记“双告知”制度,加强行政指导,推动政府部门由“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主动监管”转变,从源头上减少因审批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无证经营行为。
(二)完善协同监管,积极构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商事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对主管的行业、事项承担牵头监管责任,立足现有政策、执法资源等条件,积极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监管办法,加强日常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牵头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通报移送机制。各职能部门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及时通报或依法移送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实现信息资源互通,清除监管“盲点”,达到“一家发现,抄告相关,协同监管”的工作目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围绕监管执法难度大、情况较复杂的违法经营问题开展综合治理,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由当地政府或首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增强整治执法合力。
(三)推进综合监管体制建设,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模式,积极推行属地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等综合监管模式,实现全方位立体监管。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体制建设,有机融合各种执法监督,兼顾专业执法需要,提高监管效能。试行市场主体监管权下放基层、转移社会组织监管等属地监管模式,科学配置和充实执法力量。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探索实行监管服务社会化,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加大对商事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成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完善“12345”投诉举报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将投诉举报受理作为后续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分办、跟踪、督办、反馈、通报制度。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信用监管。坚持“以信用促监管、以信息强监管”的理念,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全面提升我市信用监管建设。搭建准入与监管一体、跨部门信息协同、面向社会公众查询的全市统一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和公示平台,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确保登记、审批、监管三个环节信息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推进“黑名单”制度,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完善以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大力培育市场征信机构,充分发挥征信机构在提供信用产品、促进商务诚信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工作步骤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4年4月至5月)。成立商事登记许可及市场监管专责小组,制定后续监管实施方案,划定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各市(区)、市有关单位结合《江门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的监管分工,制定本市(区)、本部门具体监管实施方案和办法,5月底前报市商改办。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4年6月至10月)。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根据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制定的监管措施,开展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并适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职能调整及议定分工变化情况,对监管事项进行调整,促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常态化。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1月起)。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化共享。按照“两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建设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平台。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规定和标准,及时将本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许可审批、执法、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数据录入到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平台,并对上传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各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加强监督检查。依托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强化对部门审批和监管效率的监督。建立健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列入各市(区)政府及相关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以及年度考核体系,实行后续监管工作重点督导、督查考核、定期通报,对后续监管部门是否在时限内开展监督管理、是否按要求上传许可审批及监管信息进行定期通报,对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促进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是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的工作。各市(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宣传,及时解答、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社会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国家或省就本方案相关事项作出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江门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目录(第一批)
2.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审批监管目录
附件1
江门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目录(第一批)
部门序号 |
许可审批 监管部门 |
事项序号 |
监管事项名称 |
许可审批证件名称 |
依据法律名称 |
备注 |
1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2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3 |
典当行 |
《典当经营许可证》 |
《典当管理办法》 |
后置许可 |
||
4 |
直销企业 |
《直销经营许可证》 |
《直销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5 |
生猪屠宰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6 |
拍卖企业 |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后置许可 |
||
7 |
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
授权经营企业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8 |
成品油批发 |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后置许可 |
||
9 |
成品油仓储 |
《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后置许可 |
||
10 |
成品油零售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后置许可 |
||
11 |
基础电信业务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后置许可 |
||
12 |
增值电信业务、专用电信网运营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后置许可 |
||
13 |
电子认证服务 |
《电子认证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后置许可 |
||
2 |
公安部门 |
14 |
爆破作业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15 |
典当行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典当管理办法》 |
后置许可 |
||
16 |
民用枪支制造 |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后置许可 |
||
17 |
民用枪支配售 |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后置许可 |
||
18 |
旅馆业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后置许可 |
||
19 |
保安服务公司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20 |
保安培训机构 |
《保安培训许可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3 |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21 |
燃气经营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4 |
安全监管部门 |
22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23 |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许可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24 |
烟花爆竹批发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25 |
烟花爆竹零售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5 |
国土资源部门 |
26 |
矿产开采 |
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后置许可 |
6 |
交通运输部门 |
27 |
危险化学品运输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后置许可 |
28 |
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后置许可 |
||
29 |
货运经营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后置许可 |
||
30 |
国内水路运输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31 |
国内船舶管理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32 |
国际船舶运输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后置许可 |
||
33 |
无船承运 |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后置许可 |
||
34 |
国际船舶管理 |
《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后置许可 |
||
35 |
港口业务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
后置许可 |
||
7
7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36 |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许可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37 |
药品生产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后置许可 |
||
38 |
药品经营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后置许可 |
||
39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40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41 |
食品生产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后置许可 |
||
42 |
食品流通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后置许可 |
||
43 |
餐饮服务 |
《餐饮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后置许可 |
||
8 |
卫生计生部门 |
44 |
营利性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前置许可 |
45 |
血液制品生产 |
批准文件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46 |
血液制品经营 |
批准文件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47 |
饮用水供应 |
《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后置许可 |
||
48 |
公共场所经营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后置许可 |
||
49 |
旅馆业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后置许可 |
||
50 |
文化娱乐场所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后置许可 |
||
9 |
环保部门 |
51 |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后置许可 |
52 |
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后置许可 |
||
53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
批准文件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54 |
娱乐场所 |
批准文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10 |
外经贸部门 |
55 |
外商投资企业 |
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前置许可 |
56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11 |
证券监督(行业管理)部门 |
57 |
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所 |
批准文件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
前置许可 |
58 |
除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以外的交易所 |
批准文件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
前置许可 |
||
59 |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前置许可 |
||
60 |
证券服务业务 |
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后置许可 |
||
61 |
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
批准文件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前置许可 |
||
12
|
政府金融管理部门 |
62 |
小额贷款公司 |
批准文件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 |
后置许可 |
63 |
融资性担保公司 |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后置许可 |
||
13 |
保险监督(行业管理)部门 |
64 |
保险公司 |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前置许可 |
65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经营保险类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颁布) |
后置许可 |
||
66 |
保险经纪机构 |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前置许可 |
||
67 |
保险代理机构 |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前置许可 |
||
68 |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前置许可 |
||
14
14 |
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 |
69 |
农作物种子经营 |
《种子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后置许可 |
70 |
种畜禽生产经营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71 |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后置许可 |
||
72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
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后置许可 |
||
73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后置许可 |
||
74 |
农业机械维修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后置许可 |
||
75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 |
许可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76 |
兽药生产 |
《兽药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兽药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77 |
兽药经营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兽药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78 |
动物诊疗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后置许可 |
||
15
|
林业部门
|
79 |
林木种子经营 |
《种子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后置许可 |
80 |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后置许可 |
||
81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
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后置许可 |
||
82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后置许可 |
||
16 |
海洋渔业部门 |
83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后置许可 |
84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
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后置许可 |
||
17
17
|
文广新部门
文广新部门 |
8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86 |
娱乐场所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87 |
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88 |
电影制作 |
《摄制电影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89 |
电影放映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90 |
电影发行 |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91 |
印刷品印刷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92 |
出版物复制 |
《复制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93 |
出版物进口经营 |
《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94 |
电子出版物制作 |
《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后置许可 |
||
95 |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 |
《出版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96 |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97 |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98 |
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99 |
音像制品制作 |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100 |
文物商店 |
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实施条例》 |
后置许可 |
||
101 |
文物拍卖经营 |
《文物拍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后置许可 |
||
18 |
供电部门 |
102 |
供电营业 |
《供电营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 |
后置许可 |
103 |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 |
《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后置许可 |
||
19 |
盐务部门 |
104 |
食盐(食品加工用盐)生产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
《食盐专营办法》 |
后置许可 |
105 |
食盐批发 |
《食盐批发许可证》 |
《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106 |
开发盐资源、设立制盐企业 |
制盐企业批准文件 |
《盐业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20 |
质监部门 |
107 |
计量器具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后置许可 |
108 |
农药生产 |
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21 |
银监部门 |
109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前置许可 |
110 |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
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前置许可 |
||
22 |
邮政管理部门 |
111 |
快递业务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后置许可 |
23 |
体育部门 |
11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
批准文件 |
《全民健身条例》 |
后置许可 |
24 |
公安消防部门 |
113 |
公众聚集场所(含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后置许可 |
25 |
旅游管理部门 |
114 |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 |
后置许可 |
26 |
民政部门 |
115 |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
批准文件 |
《殡葬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116 |
殡仪馆、火葬场 |
批准文件 |
《殡葬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117 |
经营性公墓 |
批准文件 |
《殡葬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27 |
财政部门 |
118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 |
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后置许可 |
2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19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后置许可 |
120 |
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后置许可 |
||
29 |
教育部门 |
121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后置许可 |
30 |
烟草专卖部门 |
122 |
烟草制品生产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后置许可 |
123 |
烟草制品批发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后置许可 |
||
31 |
粮食部门 |
124 |
粮食收购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32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125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
批准文件、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后置许可 |
33 |
人民银行 |
126 |
个人征信业务 |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征信业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34 |
保密管理部门 |
127 |
商用密码科研 |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证书》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128 |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 |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
129 |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 |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
备注:1. 前置许可——是指商事主体在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必须先行到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的许可。
2.后置许可——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事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须到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的许可。
附件2
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审批监管目录
部门序号 |
许可审批 监管部门 |
事项序号 |
监管事项名称 |
场地审批内容 |
依据法律名称 |
备注 |
1 |
安全监管部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后置许可 |
2 |
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后置许可 |
||
2
2
|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后置许可 |
4 |
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后置许可 |
||
5 |
娱乐业 |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后置许可 |
||
3 |
人防部门 |
6 |
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
后置许可 |
4
4
|
文广新部门
文广新部门
|
7 |
网吧、游戏室 |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后置许可 |
8 |
娱乐业 |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后置许可 |
||
5 |
环保部门 |
9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许可 |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严格保护区等生态严控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污染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 |
后置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