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江门市区建筑工地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等
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4〕104号
【已废止】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2014年2月24日召开的江门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关于加强江门市区建筑工地综合管理工作方案》、《江门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及市工商局《江门市区废品回收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城市管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关于加强江门市区建筑工地综合管理工作方案
市城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建筑工地管理,改善市容市貌,营造文明、安全、整洁宜居的城市环境,巩固创建文明城市的成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建筑工地文明、安全施工行为的监督,建立规范建筑工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以改善市容环境,提升江门城市形象,更好地为我市城市发展和民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切实解决近年我市建筑工地频繁出现的因建筑工地施工破坏周边市政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设施,污染市容环境和影响城市景观等问题,以“明确职责、细化流程、落实管理”为原则,推进建筑工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综合治理建筑工地,提升市区市容环境。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一)落实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机制,防堵建筑工地监管漏洞;
(二)加大对建筑工地的监管力度,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三)加强建筑工地的围墙宣传、广告管理,美化市容环境;
(四)加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实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无缝对接。
三、具体措施
(一)落实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机制。
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沟通,完善信息互通机制。由城管部门牵头,联合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管、园林等市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土地审批、环保审批、施工许可、广告设置、建设废弃物处置、占用城市道路、排水许可、项目验收等方面实现信息互通,防止监管工作缺失,以达到齐抓共管的效果。此项工作机制的落实工作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各区政府)
(二)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建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并联审批流程和工作制度,突出市政公共设施的保障措施内容,包括建筑工地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噪声排污许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砍伐、迁移树木、占用城市绿地、防雷装置等审批事项,实现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审批事项一门受理。此项并联审批制度的制定工作要求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
(责任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编办、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
(三)明确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及土方开挖施工的管理责任,防堵管理漏洞。
1.在土地供地前,施工地块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各区政府(园区)负责管理,保障市容环境。本项工作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政府)
2.在土地供地后,施工地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在完成土地供地后进入场地平整及土方开挖(不含基坑施工)施工阶段,由接受报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有关管理措施,落实施工监管。同时,市城管局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配合落实对建筑物料运输车辆违规行为的执法;各区政府配合落实各项检查及执法工作,避免管理出现漏洞。本项工作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政府)
(四)加强建筑工地建筑物料(含废弃物)管理,保障市容环境。
1.抓好建筑工地源头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施工工期超过半年或者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要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监控平台(如交管视频监控、数字城管等平台)实现共享。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管理,工地出入口要设置冲洗装置,杜绝建筑物料运输车辆带泥运输、污染路面。对建筑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向城管部门申报核准后,按照确定的车辆行驶时间、路线和受纳场所进行排放处置。本项工作要求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2.加强建筑物料运输车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物料运输车辆运输营运资质和车辆的年审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建筑物料运输车辆应当符合运输车辆相关规范,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尺寸符合载重要求,设置密闭式防撒漏装置。按照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政府监控平台(交警视频监控、数字城管等平台),保持正常使用。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料运输车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督促和检查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或雇请不符合建筑物料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建筑物料,在江门市区范围内需持证开展建筑垃圾清运业务;对有关违规行为,由城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城管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路上不符合规范行驶的建筑物料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处。本项工作要求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扬尘控制管理,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道路硬底化,设置除尘喷洒设备,完善防尘除尘措施与检测制度。本项工作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
(五)加强建筑工地蒸汽桩机、锤击桩机使用审批和监管。
江门市区严格控制建筑工地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使用,推行液压桩机等低噪声作业方式,以减少噪声、废气等扰民现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确需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工地在技术上从严审核和把关;对非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律不予加具确需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技术审核意见;对提供虚假或不实申报资料的工地要从严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环保部门应根据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工地地质等技术审核意见,从严审批蒸汽桩机、锤击桩的使用。确需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工地,打桩时间须限制在上午7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晚上20时。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工地的巡查力度,对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者超时进行打桩作业的工地从严查处。本项工作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
(六)加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现建管无缝对接。
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和市政设施验收管理工作。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工作时,应落实对市政配套设施完成情况的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在监督建设项目验收时,邀请城管(环卫)、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参与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工作。涉及应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项目,按市区有关市政设施移交管理规定执行。本项工作要求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责任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各区政府)
(七)落实部门监管,完善建筑工地综合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建设。
1.落实部门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内部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建筑工地对审批要求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规划执行、工地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工地出入口设置、临时围墙建设及广告设置、建筑物料运输车辆及行车路线等内容,检查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避免审批后管理工作出现缺失。本项工作要求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园林局、各区政府)
2.完善建筑工地综合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建设。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完善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并配合城管、园林等部门将查处的开发单位或建筑企业违法行为录入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并落实相关制约措施。本项工作要求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各区政府)
四、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局。
1.牵头负责制定职能部门审批信息通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部门审批信息的通报。负责建设项目的工地围墙广告、出入口设置、临时排水的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建筑物料运输车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指导各区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工地专项执法工作。指导建设项目市政配套设施的移交接管,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市政设施接管。加强对建设项目周边市政公共设施的检查,对因建设项目而破坏公共设施的问题进行追究。
2.配合落实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落实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及土方开挖施工管理工作,加强建筑物料运输车的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完善建筑工地综合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建设。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牵头负责供地后项目场地平整及土方开挖施工的管理;抓好建筑工地源头监管,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的安装视频监控以及冲洗设备;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扬尘控制管理。牵头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及时邀请配套设施管理部门参与项目验收,验收时同步对周边公共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完善建筑工地综合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建设。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全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措施等督查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对周边市政公共设施保护的工作内容;组织对建筑工地文明、安全施工情况的检查(包括对围蔽措施、临时排水设施、除尘设施、围墙广告的设置等文明施工内容的检查)。
2.配合落实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机制;落实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加强建筑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对确需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工地在技术上从严审核和把关。
(三)市国土资源局。
1.牵头负责土地供地前的地块管理,保障市容环境。
2.配合落实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完善建筑工地综合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建设。
(四)市环保局及各区环保部门。
1.牵头负责蒸汽桩机、锤击桩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2.配合落实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机制;落实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配合加强对工地扬尘控制的管理工作;完善防尘除尘措施与检测制度;完善建筑工地综合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建设。
(五)市交通运输局。
1.牵头负责对建筑物料运输车辆运输营运资质日常监督检查。
2.配合落实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完善建筑工地综合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建设。
(六)市城乡规划局及各区城乡规划部门。
1.牵头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时要核查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建设的市政配套设施是否已按规划实施。
2.配合落实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机制;落实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加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完善建筑工地综合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建设。
(七)市公安交管局。
1.牵头负责建筑物料运输车辆的年审及规定行驶时间和路线,检查车辆违规改装增加载重量,对违规运输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2.配合落实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对建筑物料运输车辆运输营运资质的日常监督检查;完善建筑工地综合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建设。
(八)市园林局。
1.牵头负责建设项目中涉及占用城市绿地、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负责市本级公共财政出资的建设项目园林绿化部分的规划、设计、审核、依法招投标、实施和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接管工作。
2.配合落实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机制;落实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协助市城管局做好园林绿化执法工作;完善建筑工地综合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建设。
(九)市气象局。
配合落实项目并联审批制度,落实对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的审批及验收工作。
(十)市公安消防局。
配合落实项目并联审批制度,落实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的设计审批和验收工作。
(十一)市行政服务中心。
牵头制定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统筹有关审批事项统一窗口受理工作。
(十二)市人防办。
配合落实项目并联审批制度,落实对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的验收。
(十三)市水务局。
配合落实项目并联审批制度,落实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验收。
(十四)市编办。
配合落实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十五)市土地储备中心。
配合负责施工地块拍卖前的管理。
(十六)各区政府。
按照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事权下放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区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责任。
江门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市城管局
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标准要求,为提高江门市区环境卫生保洁质量,建立完善管理体系,进一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环卫工作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工程、民生工程。建立健全环卫管理体系及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推进市区环境卫生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制定对策措施,加强体系建设,完善环卫管理制度与标准,加强环卫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优化调整环境卫生保洁方式,实行环境卫生考核管理以及环卫经费保障,强化环卫工人队伍建设,形成环卫管理长效机制,达到优质管理效果。
三、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完善环卫管理制度与标准建设。
制定《江门市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规范》,按照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统一作业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质量,提高清扫保洁和巡查管理质量。各区要完善环卫管理配套制度与工作要求,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规范落到实处。本项工作要求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园林局、各区政府及环卫部门)
(二)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考核体系。
制定环卫管理检查考核制度,通过季检和年检、明查和暗检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环卫管理工作进行评核。同时,开展“侨乡环卫杯”劳动竞赛活动,通过环卫劳动技能评比,促进市、区间环卫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各区环境卫生、劳动技能和管理水平。本项工作要求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及环卫部门)
(三)加强公德宣传引导,强化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保障。
加大社会公德宣传教育,摒弃乱扔垃圾坏习惯,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屡教不改的行为予以曝光谴责,营造爱护环境、保持市容洁净的舆论氛围。
城管部门要重视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投入执法力量,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切实贯彻执行《广东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针对乱吐乱扔、乱倾倒垃圾等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文明工作局、市公安交管局、各区政府及城管部门)
(四)环卫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体系建设。
1.按规范标准规划建设环卫设施。针对商住开发项目未能按规定落实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建设及移交管理问题,按照《关于加强蓬江区、江海区出让土地商住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江规〔2010〕36号)(新会区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落实“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以及“三同时”原则(环卫设施建设与项目开发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能做好环卫设施规划及建设管理。对于分期建设项目,首期工程应同步建设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必要公共服务设施。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项目,不予项目验收。规划建设和项目验收前及时征求环卫部门意见,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和验收,以保障环卫设施顺利移交。本项工作为长期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及环卫部门)
2.理顺环卫设施和道桥保洁工作的移交接管。按照《印发江门市区新建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3〕120号)、《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60号)和《关于加强蓬江区、江海区出让土地商住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江规〔2010〕36号)的要求,市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保洁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移交,由各区环卫部门负责接管,市城管部门做好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前做好环卫设施管理和道路桥梁保洁经费预算,保障新增环卫设施和保洁项目顺利移交和接管。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及环卫部门、市建管中心、市城管局)
(五)优化调整环境卫生保洁方式。
1.逐步取消居民户上门收集垃圾的作业方式,采用定点投放,缓解环卫工人作业强度,提高保洁效率。本项工作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工作方案,并按方案计划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及环卫部门)
2.提高机械化作业比例。以行政区域内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100%为标准,增加机械清扫车辆设备,并逐年升级保洁清运设备、工具,如垃圾收运斗车,小型机械化清扫设备等。逐步改善环卫工人作业条件,提高作业工作效率。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及环卫部门)
(六)开展商铺生活垃圾整治,规范沿街环境卫生管理。
通过对市区沿街商铺生活垃圾投放清收专项整治(主要地区为商业街区、市场周边以及老街区,重点是以饮食业、花店和水果店等为代表的垃圾产量较多、营业时间较长的商铺。重点针对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特别是在商铺停止营业后将垃圾直接扫出店外不作清理等行为进行整治),促进商铺生活垃圾规范收集投放,解决市区沿街商铺生活垃圾外扫、乱堆的现象,进一步落实常态化环卫作业和规范沿街环境卫生管理,实现市区公共道路、市场周边和商业广场等干净、整洁、有序,卫生状况良好。
1.加强宣传,明确商铺生活垃圾收集管理规范要求。
由市城管局、市文明工作局会同各区政府,联合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铺生活垃圾收集管理的通告》,明确市区商铺生活垃圾收集管理规范要求,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和发动,引导商铺经营者自觉养成规范收集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同时通过印发宣传单张等方式,由各区城管、环卫部门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对沿街商铺门前环境卫生保洁进行宣传、劝导工作。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良好舆论导向,共同支持环卫工作,促进市区商铺生活垃圾收集规范管理。本项工作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文明工作局,各区政府及城管、环卫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
2.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垃圾,规范商铺生活垃圾收集管理。
按照《印发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江门市区商铺店外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规范商铺入室经营,不得占道经营,引导商铺经营责任者在室内自行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收集产生的生活垃圾并定时定点到相关投放点投放,配合属地环卫部门和运营单位完成道路(商铺门口段)的清扫保洁工作,杜绝商铺在门前、路边随意倾倒、堆放垃圾,以及污水外泼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各区环卫部门和运营单位负责道路(含商铺门口段)清扫保洁工作;引导商铺经营责任者定时清理保洁,协调和指导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垃圾;监督、规劝和取证商铺经营者违规清扫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的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及城管、环卫部门,各商铺经营者)
3.加强垃圾收集源头管理,增设环卫设施和提高服务频率。
针对垃圾产量较多的地段,尤其是饮食业、花店和水果店等类型的商铺,各区城管、环卫部门要按照不同的地段、不同的时间,合理增加或增大公共生活垃圾收集桶(箱),实行巡回保洁、重点保洁,及时清收垃圾。并增设收集桶(箱)设置,可作固定式设置,及时巡回保洁;或作临时式设置,主要针对夜晚垃圾量多商铺,晚上设、早上收。增设的较大垃圾桶(箱)宜设于道路交叉、转弯处等公共位置,方便商铺投放生活垃圾;设于路边的临时式收集桶(箱)由各区城管、环卫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设定地点,定时定点专门供临时收集桶(箱)设置(包括清运车辆操作停车位置),以保障晚设早收作业。
对关于垃圾堆放严重地点生活垃圾桶(箱)设置和额外保洁、收运垃圾时间段安排的工作方案,由各区城管、环卫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要求2014年6月前完成沿街公共生活垃圾收集桶(箱)普查,制定增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本项工作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工作方案,并按方案计划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及城管、环卫部门,市公安交管局)
4.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违规行为的巡查、教育、规劝和执法力度,切实贯彻执行《广东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针对扫垃圾出街、随意倾倒、堆放垃圾,以及污水外泼等违规行为开展专项管理、执法行动。
由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和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并督导各区城管局开展执法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及城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事关民生问题,体现了城市文明程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理清工作存在问题,更新管理观念,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统一组织部署,明确责任,集中力量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着眼长远,构建长效机制。
各区要结合实际,从“经费保障、管理体制、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加强横向、纵向沟通与合作,着力解决环卫管理工作难题。市城管局及各区城管、环卫部门要统一部署,切实加强与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调动多方力量,保障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切实推进环境卫生事业稳健发展。
(三)强化经费与人员保障。
1.环卫经费保障。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行政区域内环卫经费管理,要以《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为基础,结合实际编制年度环卫经费预算,并按照“财政投入和收费补充相结合”的原则,逐年增加财政投入。编制年度环卫经费预算应在保障行政区域内日常环卫保洁工作的运作外,同时考虑新建、新增环卫设施、设备,新增道路、桥梁等保洁作业管理等费用,并切实履行《旗杆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特许经营权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按时支付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保障填埋场的正常运作。
2.加强环卫工人队伍建设。一是引进环卫管理专业人才,充实中层以上环卫管理队伍,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以适应环境卫生科学管理的需要;二是继续提升环卫工人待遇和地位,改善环卫工人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环境,加强劳动保护等措施的落实;三是提升环卫工人的社会地位,让公众积极关注环卫工作,理解、尊重和关爱环卫工人;四是积极开展“广东省环卫工人节”等活动,丰富环卫工人活动,表彰先进,提高环卫工人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宿感。
(四)加强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充分借助现代媒体积极宣传、主动宣传、善于宣传。坚持各级环卫工作宣传为主,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宣传阵地设立“专栏 ”,报道环卫管理成效,报道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曝光典型案例。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环境卫生管理专项工作开展情况、长效机制构建情况等以简报形式报送市城管局。
江门市区废品回收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市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门市区废品回收行业管理,改善市容市貌,营造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的城市环境,巩固创建文明城市的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按照“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集中整治废品回收市场,强化废品回收管理,规范废品回收秩序,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废品回收行业长效管理机制,杜绝目前布点分散、混乱无序的不规范经营状态和违法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营造规范、有序的废旧物资回收业的经营秩序,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调查摸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市区废品回收企业(站、点)进行逐个排查登记,掌握全面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专项集中整治。2014年3-5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对无营业执照从事废品收购的依法取缔;对超经营范围从事废品收购的违法行为和废品回收店从事占道经营、不依法备案及违法收购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2014年6-7月,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废品回收调研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呈报市政府审议并实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废品回收行业准入机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完成时限:2014年6月);
2.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规划引导(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14年7月);
3.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制定行业规范,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14年7月);
4.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5.结合商事登记改革,加强联合整治,强化后续监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
6.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提高行业的组织化程度(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行业实施行业指导,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供销社是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协助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规范物资回收经营网点布局;牵头组织成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推行行业自律。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促进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废旧物资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四)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集中经营用地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进行规划布局。
(五)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的治安管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纳入规划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用地进行功能调整,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所需用地。
(七)环保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工商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做好职权范围内废旧物资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各区政府要落实市区废旧物资回收定点经营、规范管理工作。蓬江区、江海区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布局合理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相关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负责对废品回收中转站的选点和建立。新会区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废品回收行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健全废品回收行业综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废品回收行业是一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是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行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整治废品回收行业的重要性,将规范整治废品回收行业摆上重要位置,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强保障,通过规范整治,达到符合净化、美化、亮化的城市环境要求。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行政监督主体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提升部门协作监管合力。通过采取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办法,使其逐渐走上规范经营的道路。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实行无照经营抄告工作制度,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死角。
(三)大力宣传,积极扶持。要通过各种渠道、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经营户树立自觉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意识。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行政指导优先的原则,积极引导。同时,加大力度进行扶持,对进场经营者给予政策支持,吸引经营者进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