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府办〔2015〕2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优化和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畅通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市、区政府在2016年3月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摸清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情况,科学规划及合理选择确定综合管廊的建设区域。在2016年底前,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建设,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在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老旧管线改造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1.各市、区政府要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建设,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铁路、立体交通等工程设施的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技术规范,一次规划到位,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2.各市、区政府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的通知》(建成〔2015〕70号)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的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区域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交通运输及相关市政管线专业规划相衔接;坚持合理用地、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摸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结合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发展战略,在规划编制过程应进行详细认证,确定综合管廊系统总体布局。同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批准生效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各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地下管线普查包括基础信息普查和管线隐患排查两个部分。基础信息普查:主要掌握城市地下管线的基本情况、空间位置、空间关系和功能属性;管线隐患排查:主要摸清地下管线运行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全面了解地下管线的运营维护状况和责任主体;清理、登记无主管线,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及地下管线信息查询系统。在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事故隐患排查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资源共享,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管理与维护机制。在2016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2.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进行全面普查的过程中,各权属单位要采用内外一体化作业模式进行外业数据采集和内业数据整理,同步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库。在完成普查工作后,要及时将数据录入数据库,地形图修补测及带状地形测量数据建库,新老数据校验对接调试,确保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完整、准确。经验收后,统一交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保存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心运营管理。
(三)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
1.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各市、区在制订城建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时,应提前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要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
2.在城市新建区域建设综合管廊示范工程,做到高起点、高标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城乡规划部门在设定道路建设规划条件时,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将综合管廊建设内容纳入道路建设规划条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财政部门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投融资模式,不断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通过试点示范效应,带动具备条件的市、区建设综合管廊。重点在如下区域进行建设:一是选择在高密度建设地区;二是选择在道路运输繁忙、交通量大地区;三是选择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高的地区,例如有轨道交通、高压电缆隧道通过的地区,应考虑一并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四是新区优先建设、老区结合项目改造建设。
3.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须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尽量与道路建设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严格按照规划放线、规划验线、竣工测量并申请规划核实等要求实施。
4.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过程管理。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过程的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建、施工许可、占道挖掘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和验收、报送竣工资料备案等程序。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四)开展老旧管线改造工作。
各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老旧管线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目标和年度任务,并于2015年11月底前将改造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和超过使用年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镇燃气管道,有效降低管网漏损。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实施城市宽带通信网络改造,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作为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全面、客观地报道有关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市民保护地下管线、配合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识,营造良好氛围,更好地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工作经费。
积极争取中央相关专项资金,整合专项经费和其他相关资金,支持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要落实配套专项经费,保障对地下管网普查、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的经费投入。根据实际情况,拓宽资金渠道,创新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
(三)优化管理机制,规范项目管理。
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地下管线的审批流程,加强部门联动,探索网上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要不断创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管理运营方式,推进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逐步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项目选址、可研、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关键环节的评审论证工作;加强项目建设施工管理,完善监管办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信息报送。
各市、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的职能部门,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要于2015年11月12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各管线单位要制订年度管线建设计划,从起2015年,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管线实施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按各阶段工作节点报送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