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江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极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发〔2014〕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江门市直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在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一)基金设立。设立江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中央、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市直(不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各市、区参照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二)资金筹集。每年根据江门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江门市域内疾病应急救治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除中央、省补助外,从2015年起,由市财政每年从《江门市直医疗欠费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市级专项救助资金100万元,用于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鼓励社会各界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管理,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生卫生局另行制定。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江门市直医疗机构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救助申报。江门市直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时,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1.对身份不明的,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确认身份。2.对身份明确的患者,先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红十字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3.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以及身份不明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医疗机构应将上半年度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统计汇总报市卫生计生局。医疗机构申报救治费用时,需提交《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和《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市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情况特殊患者的救助申请,应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审核。市卫生计生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三)资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审核完毕后,市卫生计生局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支付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计生局要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在疾病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虚报信息、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协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和要求拨付救助资金,并切实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会同市卫生计生局结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等具体工作制定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安部门配合医疗机构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患者身份核查及情况反馈工作。
(五)市民政局要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六)市审计局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该资金规范、安全运转。
(七)医疗机构职责:1.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倭或拖延诊治,杜绝应救不救现象。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市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3.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通报,并及时公示救助信息。4.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5.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要从深入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有效落实“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目标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制度衔接。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等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健全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加快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强化资金监管。成立由审计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媒体人士、捐赠人士以及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的江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执行、使用情况及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确保救助资金合理、规范、高效使用,坚决杜绝虚报、挤占、挪用的现象发生。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要对市直医疗机构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工作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