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府函〔2015〕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精神,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月标准调整为13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3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