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江门市市区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5〕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0〕20号)于2015年3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市政府同意,现延长《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期限为1年(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注:《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0〕20号)此略,详情请登录中国侨都——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zwgk.jiangmen.gov.cn/0101/201504/t20150401_486253.html)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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