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
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江府〔2015〕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 落实我市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工作措施,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开拓创业新局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激励创业的要求,以实现我市“东提西进,同城共融”发展战略为目标,打破旧有创业扶持模式,加强创新驱动,以创业谋发展,以创业带就业,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从提高创业意识、创业技能、改善创业环境、加大资金扶持、提升创业扶持机制和服务体系等方面着手,全面开拓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新局面。
(二)创业带动就业数量稳增长。确保2015年至2018年期间,我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同时结合我市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要求,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全市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数累计增长比例不低于30%。市政府对各市、区完成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数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提升创业意识和技能
(三)营造鼓励创业氛围。重点鼓励和支持青年群体进行自主创业,每年要走进大学、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组织开展创业论坛、政策宣讲会等活动,在校园内营造创新创业的文化环境,启蒙青年群体的创业意识。加强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树立创业成功典型,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舆论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宣传部配合)
(四)创业教育进校园。市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SYB创业培训班或设置其他创业课程,并将该类别课程纳入为学生必修课或与毕业学分挂钩。创业课程中要注意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或经市认定的创业导师,优化师资队伍。鼓励院校主办或协办各类创业创新大赛。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成立创业学院,对于成功建立创业学院并得到省奖补的,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学校配合)
(五)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支持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支持各类合资质的培训机构加强与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的合作,对在校生开展创业培训活动,提升青年及大学生的创业实战技能。鼓励开展远程创业辅助培训、网络模拟创业、加盟式创业致富培训等多形式的创业培训方式。重点加强对各类政策性扶持对象给予跟踪指导,落实培训补贴,提供后续支持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配合)
三、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
(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实现“零首期”注册,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改商”,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良好环境;实行“同城通办”服务模式,破除企业登记注册的管辖区域限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初创企业申请者可自主选择区域内任一登记机关申请适用登记注册业务办理,进一步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灵活处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冠“江门市”行政区划限制,为创业者的准入提供便利;加快推动“互联网+虚拟经营(住)场所”的新型注册登记模式,为企业和自然人开办网店提供注册便利,提升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市工商局、市民政局负责)
(七)优化审批监管。严格按照商事登记改革的精神,抓好后置行政审批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速度。做好“1+3”清单的整理发布工作,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动力,鼓励创新创造。(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其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配合)
(八)进一步减免各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省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清单的收费项目基础上,对我市现行收费项目进行梳理优化。特别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上创新,对照“省清单”的收费项目,结合江门市执收权限内的实际情况,采取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收费项目进行评估完善的做法,及时对涉及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相关收费单位配合)
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九)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其中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非毕业学年在校学生所需资金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所需资金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协助省推荐选拔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超出省的标准(每人1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落实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回国创业华侨、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其中,回国创业华侨,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资金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落实租金补贴。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回国创业华侨,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3年。其中,回国创业华侨,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资金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落实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三)加强金融贷款扶持。落实政府担保与财政贴息的扶持政策,解决小微企业筹集启动资金难的问题。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担保公司、风投机构等为创业者申请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政府按担保贷款额度的3%给予补贴,每笔补贴金额最高5万元。所需风险担保金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设立创业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相关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继续做好我市“政银保”项目的试点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妇联、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配合)
(十四)加大对电子商务创业的扶持力度。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统计局、各市、区政府配合)
(十五)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创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网上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项目。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配合)
(十六)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落实创业资助。由政府财政投入及社会力量资助,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选拔一批成长性的项目,对优质项目每个给予5万元至30万元的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教育局配合)
五、进一步提升创业扶持机制和服务体系
(十七)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扩建江门市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力争成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015年至2018年,各市、区至少新增一家政府参与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并由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孵化基地运作水平较高,达到市级示范性标准,每个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每个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达到国家级示范性标准,每个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奖补所需资金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给予每户3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各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十八)全面使用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依法落实企业用工备案制度。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实现小微企业网上招聘、用工备案、用工申报、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劳动年审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各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小微企业新增从业人员全部使用“网上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将“网上服务平台”的使用情况纳入对各镇(街)政府的督查内容。(各市、区政府负责)
(十九)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可申请先行核发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提供相应材料且不退回补贴的申请人,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骗取财政资金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提升创业导师的指导服务水平。建立我市创业导师志愿团队,从“实战、培训、咨询”给予创业者全方位的指导。创业导师与创业者开展结对帮扶、培训授课、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活动,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劳务报酬、结对帮扶补贴等。对经指导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的,给予主要负责指导老师1万元的工作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团市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妇联配合)
(二十一)放宽创业者入户等条件。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创业主体持证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其创业主体登记注册地所在的社区。通过积分制入户或持居住证的异地务工人员创业者子女入可报读公办中小学,享受义务教育。全市积分制入户异地人员创业者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力争达到10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
六、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二十二)加强部门协调。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对各市、区开展创业带动就业督办、通报和考核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市、区要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按照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打破户籍、身份限制,确保优惠政策实现均等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市、区政府、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三)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各项创业扶持资金落到实处。
2015年至2018年,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确保上述项目的支出,以及保障必要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经费。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市财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