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江府〔2016〕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对象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筹层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市、区)级分别统筹,条件成熟时和省有规定时再提高统筹层次。各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的责任。
三、职业年金单位缴费
非财政全额供给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市本级财政全额供给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各市、区财政全额供给的单位,单位缴费采用实账积累或记账方式,由各市、区确定。
四、制度衔接
(一)原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市、区,改革前统筹基金结余并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缺口由市、区财政承担。
(二)符合省《通知》有关规定发放本人的个人缴费本息,退休前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原单位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资金并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改革后退休并已办理个人账户退费且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范围条件的退休人员,应按规定退回原单位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资金,归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范围的退休人员,改革时到改革启动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待遇项目(标准),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供给单位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支付的,清算后多退少补。财政已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抵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机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改革启动后清算,多退少补。
(四)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但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衔接:
1.已退休并已领取原试点养老待遇的,根据其参加试点制度的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情况,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重核基本养老待遇,从当地改革启动时的次月起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新办法计发,其原退休待遇高于重核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差额可由原生活补贴发放渠道解决。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改革时已领取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原则上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重新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补贴可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退休待遇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原单位已被撤销不能按原渠道解决的,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2.改革启动时未退休的,从2014年10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并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待遇计发办法的,按单位原执行的补差办法实行补差,所需资金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3.试点地区视同缴费年限按试点地区原试点政策认定。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
4.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年限的,应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由原单位原供给渠道一次性补缴,对应年度原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补足。
五、经办层级
市直单位及中央、省属驻江门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各市、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六、规范参保经办
(一)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统一由江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名单(首次参保和新增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填写《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详见附表),先后送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二)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参保的工作人员缴费情况告知其本人,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缴费申报有关情况的说明。对改革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单位和个人发生欠费的,由各市、区指定机构负责追缴。
七、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地政府要统筹组织、协调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有序推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把改革好事办好。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地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共同做好改革各项工作。人社、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按计划组织实施改革工作,落实财政资金安排,及时收集报告改革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编办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做好参保单位类别(其中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类别由人社部门审核)和工作人员在编情况的审核,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规范编制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做好参保登记、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待遇核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等工作,明确经办规程,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依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或提供本人,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收支情况通报机制。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征收服务系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征收管理服务工作,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三)各市、区应严格贯彻执行省《通知》和我市贯彻意见,并参照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于2017年 1 月31日前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八、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