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江门市市区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6〕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0〕20号)于2016年3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延长有效期1年,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2016年04月11日出版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江门市市区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6〕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0〕20号)于2016年3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延长有效期1年,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