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粮食
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6〕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江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区政府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以及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相关工作。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按年度对各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各市、区政府粮食安全保障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及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发展银行江门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细化方案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拟订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报考核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我市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小组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印发。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以及年度考核细化方案进行自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自查情况报告、自评得分及相关证明资料等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实地抽查。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市、区政府自评报告和考核牵头部门意见,确定抽查地区,组织考核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
(三)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市、区政府自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实地抽查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于实地抽查后10天内送考核小组办公室。
(四)综合评价。考核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抽查和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小组向各市、区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区政府予以表扬,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市、区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小组办公室会相关部门约谈该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落实省政府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各牵头部门按照省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细化方案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市、区政府所报材料,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就我市上一年度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牵头部门及各市、区政府报送的材料,汇总形成我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按照粤府办〔2016〕9号文要求,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落实考核指标不力,严重影响我市考核成绩的,相关责任单位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各市、区政府要制订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并报考核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江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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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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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事项 |
考核指标 |
考核部门 |
自评 |
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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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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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0分) |
(一)保护耕地(12分) |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6分)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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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4分) |
市农业局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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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等级情况(2分) |
市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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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8分) |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3分) |
市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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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3分) |
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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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4分)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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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4分)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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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4分) |
市水务局 |
市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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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5分) |
(一)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2分) |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1分) |
市财政局 |
市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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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 |
市农业局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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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抓好粮食收购(3分) |
执行收购政策;《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安排收购网点(2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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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落实收购资金(1分) |
市粮食局 |
农业发展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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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21分) |
(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10分) |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4分) |
市发展改革局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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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4分)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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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2分) |
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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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11分) |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粮油储备管理制度(6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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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5分) |
市财政局 |
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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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6分) |
(一)保障粮食市场供应(15分) |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粮食产销合作(15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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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5分) |
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粮食流通产业政策;维护粮食市场秩序(5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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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粮情监测预警(4分) |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4分) |
市粮食局 |
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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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2分)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2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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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分) |
(一)加强源头治理(4分) |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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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市农业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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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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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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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 |
(一)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 |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
市财政局 |
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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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工作责任(6分) |
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江门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6分) |
市农业局 |
市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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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设置以上6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市农业局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财政局对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补贴政策、粮油储备费用和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粮食局对各市、区人民政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粮食工作宣传、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5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