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常住江门市区非市区户籍老年人优惠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的通告
江府告〔201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在江门市区居住满半年以上的非市区户籍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享受乘坐市区公共汽车优惠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优待对象身份的认定和乘车卡的办理程序详见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实施办法。
各市(县级)参照本通告精神,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特此通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 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