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十三五”
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江府办〔2017〕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江门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结核病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包括慢性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所,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进一步减少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全市肺结核病发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一)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二)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四)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五)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六)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七)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八)市结核病防治所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耐药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各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九)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结核病防治所(未有结防所的,由慢病站承担)为属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所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继续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结核病综合防治新模式。鼓励各市(区)大胆创新防治模式,提高防治效果。
(九)大力开展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健康教育计划,组织制订社会广泛动员参与的健康教育策略。加强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加强科学研究与合作。共同推进结核病生物样本资源库及生物遗传大数据库建设。加强结核病快速检测试剂盒、新型微生物、分子及免疫检测自动化设备等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结核病防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地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每年实施计划。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防治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各级政府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落实,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确保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的投入,配备必要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和仪器设备,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加强市和各市(区)两级建设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使其具备开展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要积极申请、争取国内和国际赠款,广泛发动和争取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落实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重大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各级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协调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四)加强监督执法,严格依法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对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结核病传播和流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