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7〕2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市场执法检查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市本级、县级市(区)两级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开展;其他部门在检查工作中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增设“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专责小组,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责小组由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网信统筹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专责小组不再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工商局承担。
江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领导统筹本地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督促指导各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市工商局、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网信统筹局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负协调推动责任。市工商局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的建设、应用、管理和推广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及系统管理规则的制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经费保障;市网信统筹局负责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数据端口与有关部门数据的对接,以及系统开发统筹。
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认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检查比例和频次,对市场监管执法事项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应自行组织开展抽查不少于两次,日常监管可委托属地开展抽查。
第六条 “双随机”抽查分为定向“双随机”抽查、不定向“双随机”抽查和联合“双随机”抽查。
定向“双随机”抽查是指各市场监管部门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条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
不定向“双随机”抽查是指各市场监管部门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
联合“双随机”抽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协调组织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制定联合检查计划,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的联合检查。
第七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要开展联合“双随机”抽查的部门,应于每年2月1日前向专责小组报送联合抽查项目。联合抽查项目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牵头部门、响应部门、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等。
提出联合抽查申请、发起联合抽查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为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制定具体抽查计划,拟定联合抽查的响应部门,并书面向各响应部门征求意见;征得各响应部门同意后,将项目报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商改办),由市商改办列入我市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计划,并将抽查计划报告市政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抽查任务,并为抽查工作提供交通和食宿保障。
响应部门是指牵头部门在计划中确定的联合抽查配合部门。响应部门按照计划按时参加联合抽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联合抽查应当按照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开展。联合抽查各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双随机抽查记录表》上签名,《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其中一份要加盖各联合抽查部门公章后报专责小组,其余由牵头部门、响应部门各自归档。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三)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以及已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进行“双随机”检查的;
(四)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检查核实的;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立案调查的。
第九条 下列情况应作为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的重点:
(一)市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涉及的行业企业;
(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
(四)投诉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记录较多的行业企业;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诚信“红黑榜”及其他“黑名单”的企业。
第十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2017年底前,各市场监管部门实现市场监管检查和执法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江门”网、江门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各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等各项制度进行审核。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职能变化及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需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按照“谁建立、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市场监管部门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应用市县两级政府通用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无需另行建设“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
第十四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等方式。
第十五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属地管辖为主。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六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一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七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过程中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检查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 抽查结果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江门”网、江门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各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涉及不属于实施抽查部门权限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定向、不定向抽查或联合抽查的检查方式进行,随机抽查结果应当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随意增加检查事项以外的检查内容(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商改办印发的《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江商改办〔2017〕4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