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7〕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江门市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4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环境污染专业化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聚焦大气治理、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土壤修复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等领域,以推进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方向,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为企业创造合法生产、达标排污、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促使企业更好地扎根江门,为江门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18年,环境公用设施、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工业园区集中治污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我市初步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优势、专业技术水平高、综合服务能力强的第三方治理骨干企业。到2020年,推行第三方治理的政策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第三方治理模式趋于成熟,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基本形成,涌现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二、鼓励实施第三方治理范围
(三)环境公用设施领域。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处置、黑臭水体综合整治等。
(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领域。以电镀、制革、造纸、印染、线路板、陶瓷、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推动排污企业采取委托治理、托管运营、环境绩效合同管理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环境污染治理、环境应急演练等服务,切实提高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
(五)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选择污染物排放量大、易于集中治理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以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固体废物利用和危险废物处置为重点,结合在线监测运维服务,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园区企业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
(六)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领域。对工业废水排放量较小的印刷、印花、喷涂以及小化工等中小微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机制引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公司,为排污企业提供有机废水收运和处理服务,实现零散工业废水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质量。
三、大力推进第三方治理市场化
(七)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与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相结合,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自主权,引导扶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发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治污技术或设备,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第三方治理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八)合理确定项目收益。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按照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管相关服务价格,并督促第三方治理企业主动向排污企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九)明确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企业的权责关系。排污企业作为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污染治理和环境安全的主体责任。排污企业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与第三方治理企业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和费用,明确双方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十)改革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模式。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政府可采用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补助、财政奖励、融资费用补贴、政府付费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已建成及在建环保基础设施中引入社会资本,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十一)大力推进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在工业集聚区,采用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模式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改造等,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鼓励我市“1+6”园区通过引进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公司的运营管理,解决“自运营”普遍存在的治污设施运行效率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提高治污效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十二)探索推行第三方治理新模式。以电镀、制革、造纸、印染、线路板、陶瓷、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严格执行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多次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到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重点推进排污企业引入第三方进行深度治理,解决排污企业治污能力差、运营管理不到位、超标排污甚至偷排漏排等问题。对于建筑扬尘控制领域,以城区工地为重点,推广实施第三方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监控,提高扬尘治理、控制水平,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对于有废气(异味)、污水、烟尘或噪音等污染物排放,且群众举报强烈的企业,属地环保部门在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排污企业实施第三方治理。推行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模式,鼓励水量少而分散、自行处理成本费用较高的排污单位交由环境服务公司统一收集治理。推进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项目建设,为我市其他VOC排放企业提供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四、完善监管体系
(十三)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探索综合监管模式。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用足用好按日计罚、停产限产、行政拘留等执法手段,从严查处不规范运营、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环境保护设施连续稳定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等纳入环境监管重点,着力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十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联单转移处理制度。督促排污单位自建污染治理设施或委托第三方治理,凭排污许可证排污;监督从事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置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配套完善污染治理场所设施设备,妥善登记、收运和处置我市各类零散工业废水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时做好联单转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十五)加强信息公开。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环境服务公司依法将其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向社会公开其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行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主动发布年度环境责任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五、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扶持力度
(十六)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安排省、市环保专项资金,加大专项资金向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倾斜力度,通过基金奖励、政府补助、贴息贷款等方式优先支持第三方治理项目;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工程或项目积极申报国家第三方治理扶持资金。积极探索以市场化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全多元化投入机制。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工作;充分利用贷款保证保险,降低第三方治理企业信贷审批难度。对于在我市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业务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土地利用、节能评估和审查、环评审批等手续。〔各职能部门依职能共同推进,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共同推进我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各职能部门依职能共同推进〕
各市(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解决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出台相应的扶持和奖励政策, 进一步促进我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产业发展壮大。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污染源的环境监督和信息公开,加强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跟踪评估和重大问题研究;联合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公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机构名单。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价格监管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治理企业实施诚信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企业排水许可证办理、非法入河排污口取缔等工作;对城镇污水处理、黑臭水体综合整治等领域第三方治理项目进行督促落实、跟踪评估。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推动工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集中治污,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完善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中小微排污企业入园集中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必要时提前介入,防止证据灭失。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危险废物、零散废水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处置的运输车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安排,为我市出台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相关补助政策提供资金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环境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市国资委:负责深化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引导扶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
(十八)积极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借鉴国内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召集成员单位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案例分析,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加强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跟踪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在我市培育一批专业化水平高、信誉好、经济实力强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市(区)政府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