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
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府〔2017〕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面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我市始终要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要大力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兴业惠民、治吏简政”的决策部署,把握稳中求进总基调,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累计22.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以内。我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全市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就业结构持续优化,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就业质量逐步提高。
二、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三)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投资、重大项目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力争2020年底前研究制定重大项目带动就业和人力资源供需评估机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谋划江门在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建设的定位,落实“三战略、三带动”,实施“三个千亿计划”行动。认清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把保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新型业态。不断拓展新兴就业领域,大力实施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工程,加快发展信息、物流、金融、保险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培育金融服务、信息咨询、文化创意等新型业态。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产业新型业态产品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银政直通车服务等便利化关联改革,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市工商局、市编办等负责)
(六)加快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深入推进我市全国小微“双创”基地示范城市和省小微“双创”综合改革试点市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类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珠西智谷、珠西技谷、珠西先进产业优秀人才“双创”园、江门市硕士研究生创业孵化基地、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创新平台的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鼓励和促进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归国华侨创业创新,支持社会力量为留学人员归国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侨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七)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江门市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制度,落实财政贴息的扶持政策和资金保障。探索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八)优化创业创新配套服务。放宽创业者入户条件。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允许其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上的持证人将户口迁入其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在的社区。保障持居住证的异地务工人员创业者子女报读公办中小学、享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九)鼓励科研人员创业。支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业,其社会保险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时视同于在岗人员,在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视同于在职期间取得。将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后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 50%。(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1.鼓励和支持本地高校毕业生回城返乡支持家乡建设。不断健全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等政策措施。深入推进“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村长助理和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工作,重点帮扶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2.深入实施“展翅计划”。面向我市高校在校生、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实(见)习机会、创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在社会实践和职业体验中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团市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3.搭建高校毕业生与企业双向交流平台。在高校毕业生较为集中、交通便利的场所或利用自有场地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集中征集一批就业岗位和实(见)习岗位,促进供需有效对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举办专场招聘会等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五邑大学、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4.推动市属院校学科专业设置改革。鼓励市属院校按照社会需求设置专业,实行订单式培养,培育社会急需紧缺人才。(市教育局、五邑大学、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江门市技师学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就业援助体制机制。
1.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办法和灵活就业备案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退出办法,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完善、规范灵活就业备案制度和业务流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2.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深入推进我市失业人员“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实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与再就业服务无缝衔接。建立健全实名制就业援助长效和动态管理机制,切实做好“一对一”就业帮扶工作。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实施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按规定继续发放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二)深入实施就业扶贫行动。
1.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困难群体就业的作用。强化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和归口管理,政府部门投资或扶持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按年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招用计划,按不低于招用计划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扶贫对象,招用信息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招用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核拨)相关经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2.加大就业扶贫支持力度。支持建设一批“扶贫车间”、“扶贫工作坊”和就业安置基地,按其吸收扶贫对象数量和就业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用人单位吸纳扶贫对象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并给予扶贫对象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扶贫对象和江门对口扶贫地区劳动力到单位就业。建立技能精准扶贫对接机制,开展扶贫对象家庭学生入读技校专项帮扶,鼓励扶贫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三)多渠道促进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创业。通过产业转移、产业升级、资源嫁接、产业融合等带动异地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带动当地农民就业。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为返乡异地务工人员提供专项公共就业服务,或为异地务工人员创办的初创企业提供有关创业服务。加快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拓宽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创业渠道。依托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荐、场地扶持、融资支持等全套服务,推动自主创业。积极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网络平台,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吸纳异地务工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四)推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探索建设全国高技能人才示范城市。落实江门市高技能人才培育资助政策,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2.深化技工院校教育改革。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通道,落实省关于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的生均拨款。落实江门市技师学院和高职院同一平台招生,推广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自主招生和现代学徒制。力争将江门市技师学院建设成为省10所高水平技师学院之一,创造条件参照高职院校标准实施生均拨款制度。(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3.打造技能人才“珠西技谷”。创建“中欧高技能人才培训合作示范学院”,建设产业共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大力度建设和完善我市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技能人才培养均等化公共服务平台,争取建成省内一流的技能人才培养综合服务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江门市技师学院等负责)
4.广泛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成立“江门市工匠协会”,打造“菜单式”培训品牌,创新实施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五)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1.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设“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在基层配备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专(兼)职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推动服务网点向社区、高校和工业园区延伸。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为登记失业等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开设的免费创业培训课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建设“中国侨都·就业创业大讲堂”。鼓励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就业创业大讲堂名义举办各类就业创业宣传推广活动,推动就业创业宣传走进市内外高校、走进社区、走进工业园区,宣传贯彻就业创业政策,讲述就业创业先进人物故事、分享就业创业成功经验。(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3.深入推进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建设。以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信息系统、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社会保障卡终端、“智慧五邑一卡通”手机终端等系统架构,整合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数据,真正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简化就业失业登记程序,2018年底前,实现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给予个人的就业创业补贴一般应发放到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网信统筹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4.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人力资源调查研究,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人力资源供求分析、紧缺人才目录、企业用工成本监测、薪酬调查和就业创业工作社会评价等工作。建立定期收集定点企业、定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力供求信息数据制度,完善我市就业失业监测统计体系。对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筛选的就业失业监测点,按要求及时完成各项监测数据的填报且数据真实有效的,给予监测补贴。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负责)
5.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18年底前,出台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建成江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不断提升我市人力资本竞争力,带动江门乃至珠西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支撑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完善市场调节就业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六)建立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实施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提升企业诚信意识。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帮助企业提高应对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和化解复杂劳资关系矛盾的能力。发挥工会、社会组织、团体的作用,提升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建立务工人员自助组织,发挥务工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主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
(十七)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1.求职创业补贴。对我市高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本人或家庭成员为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中央和省级,下同)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五邑大学、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等负责)
2.见习补贴。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见习补贴可以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3.临时生活补贴。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4.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5.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6.基层岗位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村长助理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毕业生本人基层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其中,对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标准可适当高于其他市(区)。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7.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对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工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8.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或到我市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村长助理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高校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其相应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补贴期限最长1年;对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期限最长2年。所需资金在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9.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用人单位实际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人数,以及其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在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10.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用人单位实际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在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11.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对原籍江门的异地高校毕业生回乡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或成功转型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在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12.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按照用人单位为创业者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13.高校毕业生创业失败补偿。对毕业5年内在我市创业,经营一定时间后创业失败的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其学历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失败补偿。所需资金在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1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八)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3.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5.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对通过自学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广东省颁发的资格证书(补贴项目目录内的)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最高3500元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九)大力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1.一次性创业资助。对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回国创业华侨、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成功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其中,对属于团队创业,且团队成员均为在校或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可按照团队成员人数追加资助金额,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5000元。所需资金在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2.租金补贴。对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回国创业华侨、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其中,对创业者属于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可根据其学历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所需资金在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并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可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为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内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创业者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吸纳就业的人数增加贴息的贷款额度,最大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贴息所需资金在县(区)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5.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对担保公司、风投机构或保险公司等为创业者申请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按照担保贷款额度的3%给予风险补偿补贴,每笔补贴金额最高5万元。所需资金在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6.创业税收优惠。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在3年内按照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用人单位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7.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对参加我市承办的、省组织的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给予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培训费用超出省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1.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根据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基地管理、服务能力、社会贡献等评估情况,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孵化基地运作水平较高,达到市级示范性标准,每个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已获得新建基地20万元补助资金的,按差额追加奖励10万元补助,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标准的以此类推);对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每个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达到国家级示范性标准,每个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在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创业孵化补贴。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我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户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孵化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3.专家帮扶创业补贴。对为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提供日常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的创业导师,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创业导师结对帮扶补贴。对指导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的,给予主要负责的创业导师工作奖励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工作统筹协调,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就业创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各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责任。[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加强资金保障。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规定。市和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顺利实施;市和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合理测算,及时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编报。市将视各市(区)财政资金的安排落实情况和就业创业工作成效,分配中央、省和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宣传资料、讲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介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江门优良的就业创业环境。表彰和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和创业成功人物,为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等负责)
(二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适时通报评估结果,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视情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加快资金支出,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营造保护创新、崇尚创造、鼓励干事的良好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补贴发放办法由该补贴项目的牵头单位另行制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