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江府〔2017〕29号
JMFG2017004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7〕131号)要求,市政府对1983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57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保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366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决定修订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修订前暂予保留,由实施单位牵头研究尽快进行修改完善(目录见附件2)。
三、决定废止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涵盖或替代,或者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155件(目录见附件3)。
四、决定对有效期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4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4)。
附件:1.江门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6年12月31日)
2.江门市人民政府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江门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