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江府办〔201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规范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降低创业成本、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创业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第一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附件
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1 |
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
公安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 |
2 |
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
人防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 |
学校周围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安全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 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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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游戏室、娱乐场所 |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
文化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公安部门 |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
文化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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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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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
文化部门 卫生计生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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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
文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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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 |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为禁设区域。 |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
水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
5 |
畜禽规模养殖 |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市,各市(县级)、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各市(县级)、区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重要水库;在满足西江、潭江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沿河两岸划定的一定范围的陆域;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温泉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休闲的区域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 (五)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六)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
《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六条 |
环境保护部门 农业部门 |
6 |
活禽经营 |
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 |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 |
工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7 |
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所设置 |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
环境保护部门 |
8 |
粮油仓储固定经营场地 |
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及附件一 |
粮食部门 |
9 |
旅行社经营 |
禁止在非营业(住宅)用房经营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
旅游部门 |
10 |
烟草制品零售 |
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内及中小学校周围及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的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烟草部门 |
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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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仓库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仓库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
《广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2年修订)第十四条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2 |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环境保护部门 |
13 |
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 |
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内禁止设立。(注:规划限制区是指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5000米的限制人口数量机械增加、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规定加以引导或限制的地区)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4〕38号)) |
环境保护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公安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工商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 城乡规划部门 |
备注:
1、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商事主体《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并由商事主体承诺不以所列禁设区域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定期对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报市政府汇总后公布更新。
三区四市政府可根据市级《负面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区域和范围清单,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