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森林防火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7〕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江门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江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森林防火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落实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第七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实行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森林火情,及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
第八条 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起火点所在辖区受害森林面积只统计本辖区内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因毗邻地区发生森林火灾燃烧至本辖区的,只统计本辖区的受害面积。
第二章 县级责任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
(一)根据省、市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包括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护林员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宣传工作、扑救和培训等推动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本级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
(四)建立森林防火专家库,组建森林防火专家组。
(五)建立森林防火监控系统及应急指挥平台。
(六)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划定森林防火区,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督促。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森林火灾预防责任:
(一)组建森林消防队伍。根据《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粤森防指〔2007〕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组建江门市森林消防队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4〕82号)规定,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组建不少于3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加强训练、完善管理,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森林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培训和演练。
(二)组织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完善护林员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
(四)组织宣传、教育、民政、交通、林业、旅游等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在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以及机关、工矿企业中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五)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可供300人以上使用的灭火机具和装备。
(六)组织气象、林业部门和宣传媒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落实预警响应应对措施。
(七)对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督促其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督促其同步配套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隔离带的建设与维护。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森林火灾扑救责任:
(一)组织编制、批准实施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组织开展培训演练;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督促其加强培训演练。加强森林防火信息化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二)接到火情报告,按照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委派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处置工作,并依规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持续燃烧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工作。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
1.持续燃烧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3.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或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森林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的;
4.上级或有关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的。
(四)根据扑火救灾工作需要,迅速调度辖区内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必要时及时请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扑火力量支援。
(五)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受火灾威胁群众的疏散、撤离,以及扑火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六)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及火案侦查工作。
(七)在森林火灾扑灭后,督促当地镇级政府全面做好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及其他善后工作,必须对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方允许留守人员撤离。
(八)组织开展受灾和损失情况的调查与评估,依法追究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十)协调解决参加扑火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十一)及时对火烧迹地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森林植被。
第三章 镇级责任
第十二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以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
(一)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包括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护林员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宣传工作、扑救和培训等推动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本级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
(三)有条件的镇(街)建立森林防火监控系统及应急指挥平台。
(四)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森林特别防火期,抓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安排与落实等工作。
(六)对易引发森林火灾特殊人群进行登记造册,制定监管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如下森林火灾预防责任:
(一)根据《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粤森防指〔2007〕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组建江门市森林消防队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4〕82号)规定,组建20-3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配置“以水灭火”等扑火装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按每5000亩林地至少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划分管护区域,明确管护责任,严格考核。
(三)坚决执行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并落实本辖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并落实整改。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订森林防火村规民约,严格管制野外农事、民俗用火。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森林防火宣传,组织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五)加强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管理,对经批准的生产、生活用火加强管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对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应及时依法处理。
(六)做好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及时更换、维修森林防火装备。
(七)做好镇、村扑火队伍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森林火灾扑救责任:
(一)制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预案);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预案)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必须派出领导到现场组织扑救山火,并及时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对持续燃烧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立即前往现场组织处置,并视火情态势报请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四)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
(五)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扑火队伍相关补助。
(六)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七)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并经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第四章 村级责任
第十五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委会、居委会应按当地镇、街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预案),协助履行以下森林火灾预防责任:
(一)建立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和“村民联防联保”制度,配备好护林员,制定和落实好野外火源管控措施。
(二)落实好村(居)委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及辖区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
(三)加强对易引发森林火灾特殊人群的管理,落实监管措施。
(四)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并组织扑救队伍人员参加当地镇(街)组织的扑救技能培训;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委会、居委会应按当地镇、街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预案),协助履行以下森林火灾扑救责任:
(一)发生森林火灾,立即调动辖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前往扑救,并按规定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未经扑救技能培训的队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二)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
(三)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四)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五)森林火灾扑灭后,要配合镇政府(街道办)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第五章 部门责任
第十七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一)江门军分区: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及时协调和组织驻江门部队、民兵投入扑救工作。
(二)武警江门市支队: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驻江门市武警部队投入扑救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协助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组织、指导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指导、督促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四)市委宣传部:负责联系广播电视台按需求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林火预测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协调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和信息发布。
(五)市网信统筹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火应急无线电频率,并免征通信频率占用费。
(六)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协调粮食部门做好粮食、食用油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电力、成品油等保障工作。
(八)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九)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科技攻关、森林防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科技支持。
(十)市民政局:负责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组织指导陵园、公墓和坟地管理者做好火源管理工作;及时开放启用避护场所,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森林火灾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救灾物资;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组织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十一)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督导各职能部门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设在林区的监狱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并及时拨付由市级财政负责的部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火灾扑救、森林消防队伍装备及扑火机具(物资)储备、森林防火工作经费等专项资金,并协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提供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十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督促属地城管部门查处辖区“孔明灯”经营者违法占道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及时清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
(十六)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十七)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做好火灾现场医疗保障及伤员转送救治、卫生防疫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当地医疗救治工作。
(十八)市工商局:负责查处非法销售“孔明灯”行为。
(十九)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督促全市林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十)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和火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并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指导、督促各地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打击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一)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发布工作,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实况和预报服务。根据需要和条件,组织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并实施。
(二十二)市旅游局:指导各市(区)对口部门督促林区内旅游经营单位制定、完善旅游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旅行社对进入林区的旅游团队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提示工作,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对旅游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二十三)市通信保障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扑救森林火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及服务工作;指导、协调运营企业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保障工作。
(二十四)江门市广播电视台: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新闻发布工作。
(二十五)市供电局:负责协调、督促其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及时清除电力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野外工程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县(市、区)、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参照前款规定,严格按照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处置办法有关要求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职责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出整改通知;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对县(市、区)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600亩以上900亩以下的,或发生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二)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900亩以上1500亩以下,或持续18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三)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00亩以上的,或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对县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分别对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一)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落实镇、村两级护林防火责任,或者未按本办法要求落实镇、村两级护林防火责任;
(三)发生森林火灾,镇(街)有关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或者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消除的;
(四)镇(街)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明知是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又谎报是毗邻地区的;
(五)镇(街)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因组织扑救不力燃烧到毗邻地区后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者明知毗邻地区山火会危及本辖区安全,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不服从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
(六)在森林火灾尚未完全扑灭的情况下或者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留守火场人员造成复燃带来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对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或发生持续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二)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300亩以上600亩以下的,或发生持续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三)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600亩以上900亩以下的,或发生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对镇政府(街道办)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村(居)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未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或建立队伍没有组织参加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安排的培训演练,或未协助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造成辖区常发森林火灾的,由县级政府制定相关处理规定,由镇政府(街道办)对村(居)委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约谈单位、个人要汇报相关情况,查找问题与原因,落实责任追究,提出整改措施。
约谈6个月后,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被约谈的县(市、区)和镇(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上级政府领导对下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本办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全年发生森林火灾的统计时段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