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十三五”
节能目标分解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7〕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7〕76号),“十三五”期间,我市2020年单位GDP能耗指标必须比2015年下降17.6%。为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三五”节能目标任务,特制定了《江门市“十三五”节能目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三五”单位GDP能耗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市、区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加强节能预警调控,确保完成分解方案下达的本地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
二、各市、区政府要把分解方案下达的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加强对各地区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节能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十三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市、区政府的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未按计划完成节能指标的市、区严格落实问责制。
附件:江门市“十三五”节能目标分解方案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9日
附件
江门市“十三五”节能目标分解方案
序号 地区 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 年均下降率(%) 1 蓬江区 18.5 4.01 2 高新区(江海区) 18.5 4.01 3 新会区 18.5 4.01 4 台山市 16 3.43 5 开平市 17.6 3.80 6 鹤山市 17.6 3.80 7 恩平市 17.6 3.80 全市 17.6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