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
“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17〕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江门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各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和《江门市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江府〔2017〕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区人民政府和我市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初向各市、区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对各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考核本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环境保护工作分管负责人。
第六条 对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任务的市有关部门,分为市重点考核单位和市一般考核单位。
(一)市重点考核单位。涉及国家、省考核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指标任务、或负责我市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市有关部门,作为当年度重点考核单位,主要考核本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市一般考核单位。除市重点考核单位外,其他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作为一般考核单位,考核本部门领导班子。
第七条 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管理等两方面工作。
(一)环境质量改善方面。主要包括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及改善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水环境功能区及主要内河涌水质达标情况、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以及其他重点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环境管理方面。主要结合环境治理现状及国家、省的相关考核要求,从大气环境整治、水环境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等我市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中选取对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难点任务以及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性管理指标作为具体的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任务的市有关部门,主要围绕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履职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本部门年终目标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统筹等。
(一)年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根据国家、省相关考核要求以及我市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而确定,由市有关部门按职能所负责的重点指标。
(二)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市有关部门在系统内对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包括对本部门及对应下级单位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服务、督查督办以及信息报送等情况。
(三)工作统筹主要考核市有关部门在系统内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计划、制度建立、系统推进、组织宣传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分为季度考和年度考,考核采取对市、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核定、自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及督查督办等方式来评定分数。
对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任务的市有关部门的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采取对各单位重点指标完成情况审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核查、自评资料审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第三方参与评价,以及抽选部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开述职等方式来评定分数。
具体考核任务及计分方法、操作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下达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各季度及年度考核结果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对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要求,各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4月、7月、10月上旬分别报送本地区本年度前三季度的自评资料,每年1月中旬前报送上年度的自评资料。市有关部门应于每年7月上旬报送本部门本年度上半年的自评资料,每年1月中旬前报送上年度的自评资料。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自评资料,主要针对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汇总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同时需提供相关工作文件、照片、会议纪要等作为支撑材料;对仅在工作总结中提及但无具体支撑材料的,考核时不予认定得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将组织不定期督查,对督查情况、发现问题将以《督查通报》形式公布。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通报的存在问题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不到位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督办,督办情况纳入考核扣分,在督办后整改工作进展仍不理想的予以挂牌督办。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各季度、年度考核结果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中季度考核结果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前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在次年1月底前公布。
第十三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次,考核评分85分以上(含85分)可评为优秀,60分—85分(含60分)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遇有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计分)。对行政区域内因发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环境保护事件而被上级通报的,年度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各市、区人民政府季度考核结果不评定等次,仅进行排名;其领导班子及成员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结果均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
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次。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参与优秀等次的评比,其中市重点考核单位优秀等次不超过市重点考核单位总数的20%,市一般考核单位优秀等次不超过市一般考核单位总数的10%;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遇有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计分)。考核结果纳入市直机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度。
(一)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因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市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摘牌的;
2.行政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且没有改善的(空气环境质量以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考核指标,水环境质量以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省考核断面达标率为考核指标);
3.有关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被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的。
(二)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结果评为不合格: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推进落实国家“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国家、省对我市考核结果的;
3.因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省挂牌督办的;或因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省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摘牌的;
4.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各年度的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季度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在下一季度暂停受理、审批其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突出环境问题整治项目和城市建设、交通基础设施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季度考核连续两次排名垫底、且与上年同期相比环境质量恶化的,有关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将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评价使用干部和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领导干部被评为不称职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依照相关党纪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一岗双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指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分管负责人,指根据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地区各镇(街)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