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府〔2017〕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全面加强全市文物工作,切实提高文物保护水平,推动文化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深入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为建设中国侨都、岭南儒城、“秀美五邑天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具有鲜明侨乡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建成,中国侨都品牌更加彰显。
——全市文物保护体系基本完善,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全面落实,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启动率达到50%以上。
——实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有新突破,新公布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市文物的展示与利用水平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对外开放,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开放率达到50%以上。
——全市公共博物馆基本达到国家三级馆以上;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长足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执法督察制度基本完善,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明确文物保护责任
(三)落实政府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区政府一把手要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负总责,每年至少对文物工作做一次调研,开一次会,解决文物保护的重要问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针对文物保存状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职,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牵头建立文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市级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依法履行职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文物及文物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充实力量。
(五)加强部门协调。市和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建立由文化执法、文物、公安、城乡建设、国土、环境保护、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有关单位在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将文物保护纳入学校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旅游部门在编制旅游规划时,应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
(六)落实社会责任。乡镇文化站(文体中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文物的监督与巡查。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物所有人将文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
三、全面加强文物保护
(七)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建立文物登录制度,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工作,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做好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划定工作,公布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依法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全面完成全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成率达到80%以上。加强规划编制实施,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逐处落实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加快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完善文物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实施馆藏珍贵文物修复计划,重点修复古书画、华侨文物。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监测和调控设施。加强反映五邑地方历史、华侨历史等方面的文物征集工作。利用丰富的华侨文物资源,推进五邑银信多媒体资源、五邑碉楼等数据库建设。
(八)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濒危文物抢救性保护与维修,注重文物的日常保养维护,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抢险项目。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工程项目库,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区别轻重,逐年实施,到“十三五”末,使所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养护到位,所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抢险到位,所有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人看护管理到位。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和巡查监测。
(九)加强侨乡特色文物保护。继续推动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重点做好史迹点的文物保护等级升级,史迹点的文化内涵研究、环境整治及展示,以及上下川岛海域的水下考古调查工作,为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做好充分准备。进一步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开平碉楼与村落的保护、利用与监测工作。以江门长堤历史街区、台山台城历史街区、汀江圩近代华侨建筑群、浮月洋楼、开平碉楼、赤坎近代华侨建筑群等华侨文物为重点,加强对我市华侨文物的保护与维修,提升我市华侨文物的整体影响力和展示水平。加强对陈白沙、梁启超、陈垣、司徒美堂、陈少白、冯如、陈宜禧等名人故居、纪念馆的修葺维护和利用,充实文化内涵和展示内容,建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抓好江门市甘化厂、江门市造船厂、江门市造纸厂等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推动陈白沙祠、陈少白故居、新宁铁路北街火车站旧址、陈垣故居、新会学宫、广海卫城墙、大洲湾遗址、方济各墓园、风采堂等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南粤古驿道调查、保护和展示工程,抓好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台山示范段的保护和展示工作。
(十)强化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坚持原址保护原则,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在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工程项目的工程选址和土地出让阶段,有关部门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作为土地和城乡规划并联审批依据。建设单位要主动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将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
(十一)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文物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野外文物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涉及文物活动的各种犯罪活动。全面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安全属地责任,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文物安全三级管理网络。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明确乡镇(街道)文化站(文体服务中心)的文物保护职责,落实至少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保护员补助经费。
(十二)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鼓励、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开辟为文化室、文物展示室等公益文化场所。探索通过公益性基金、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补助问题。产权人应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对开展保护工作确有资金困难的,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资助。大力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建立政府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资助和培训机制。发挥文物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氛围。
四、拓展文物适度利用
(十三)深化学术研究,发挥文物资源文化传承作用。加强与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和五邑大学等高校的学术合作,深化地方历史文化研究,推出一批文化文物学术研究成果。重点挖掘研究白沙心学、华侨文化、五邑名人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各级博物馆要全面梳理馆藏,充分发挥博物馆收藏、保护、展示历史文化资源的优势,提高文物展出率。实施博物馆教育功能提升工程,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中小学校与博物馆、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作共建社会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到博物馆、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十四)以联合博物馆建设推动文物惠民。继续推进江门五邑联合博物馆建设,整合联合博物馆成员单位的资源优势,着力打造统一的学术、收藏、展览、宣传、教育、人才、信息等交流与合作平台,提升文物博物事业惠民水平。推动博物馆内涵式发展,提升展陈质量,通过联展、借展、巡展、合作办展等方式,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实施“江门五邑华侨华人博物馆”升级改造项目,力争成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完成开平市博物馆、鹤山市博物馆新馆建设。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逐步将全市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全部纳入财政支持范围。推动智慧博物馆、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开展流动博物馆展览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企业活动,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筑建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室等,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鼓励产权属于私人和集体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外开放。
(十五)文旅融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文物在旅游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江门三区四市各具特色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着力推进蓬江“33 墟街”、江海“南岸印迹”、新会“学宫文心”、开平“碉楼逸风”、台山“海丝游归”、鹤山“岭南鹤武”、恩平“恩州学泉”等主题文化圈建设,以文融城,整合活化历史文化遗产,配套开拓文化创意产业及适度的新经济与新消费,推进旅游文化融合。推进江门五邑文化之径建设,鼓励和支持绿道、潮人径、文旅步径沿线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逐步实现对外开放,推动有条件的文物建筑整合社区文化服务、旅游服务等公共服务功能,打造集展览、电子书刊阅读、文化信息播报、优秀文化资源展示于一体的文旅驿站。推出一批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打造赤坎古镇、潮连岛等一批拥有独特文化内涵和旅游功能的特色小镇,进一步彰显具有江门五邑文化底蕴、历史渊源特色的“秀美五邑天地”文化文物旅游品牌。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分类推进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和局部保护。
(十六)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88号),加大博物馆文化创意资源及文物版权开放力度,鼓励博物馆与高校以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推动社会资金与博物馆文物资源相结合,促进文博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提升江门文博创意产业发展水平。以江门市博物馆为试点,通过委托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加强与第三方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国有文物单位要积极探索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讲述文物故事,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十七)扩大文博事业对外影响力。以文物展览为载体,以华侨历史、侨乡名人、江门五邑重大历史事件等为主题,通过本地展出、地区巡展、合作外展等形式,制作推出具有鲜明历史文化特色的文物展览,以精彩感人的华侨故事传递正能量传播江门新形象。深化与国内外博物馆的文物交流合作,推出“华侨与铁路”、“护照展”等一批文物外展交流精品。发挥侨乡优势,积极参加国家和省对外文化交流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加强侨乡文化“走出去”力度,进一步扩大文博事业对外影响力。发挥江门华博馆粤港澳华侨文化交流示范基地作用,加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有关文博单位合作,组织开展双(多)边文博、文化遗产交流合作项目,联合举办“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等活动。
五、落实文物工作保障措施
(十八)保障经费投入。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文物项目储备库,确定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文物保护的多元机制,建立可靠的资金保障平台,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保障水平,确保文物事业可持续发展。
(十九)加强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鼓励各类科研机构和社会科研力量参与文物博物馆科技研究和应用。利用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积极参与省文化遗产信息系统建设。
(二十)重视人才培养。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以及文物保护修复、科技保护、展览策划、文物鉴定、文物安全管理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二十一)加强文物立法执法。运用好地方立法权,建立侨乡文物法规体系,从法律层面重点解决文物保护投入、历史文化研究、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文物执法标准、文物保护管理等方面问题。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保证文物执法力量。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县(市、区)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CU1] 。建立文物巡查制度,由县(市、区)级文物行政会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开展文物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文物、博物馆单位的保护管理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及时制止与查处违法行为。
(二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规、文物保护理念和保护成果的宣传普及作为我市“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国家古迹遗址日”等活动的重要内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文物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借力新媒体,加强文物工作宣传,每个公共博物馆建立一个公共微信号,建设文物信息发布平台。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