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质监局 江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服务业类)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质监通〔2018〕7号
JMBG2017005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关于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服务业类)企业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江门市质监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1月9日
关于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服务业类)
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名牌产品培育工作的实施,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江门市,并在江门市纳税的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牌匾的产品。本办法所指广东省名牌产品仅指工业类和服务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发放,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项产品3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项产品5万元奖励。
第五条 新增与复评的界定:企业产品首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为新增。企业产品自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之日起,四年内重新获得该称号的为复评;超过四年重新获得该称号的为新增。
第六条 获奖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自广东省名牌推进委员会公告之日起,由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向属地质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其中蓬江区和江海区企业直接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江门市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服务业)企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二)各市(区)质监(市场监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属地财政局初审后提交到市质监局。其中蓬江区和江海区的企业申请表,由市质监局分别会同蓬江区财政局、江海区财政局初审。
(三)对通过初审的申请,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对通过复审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七条 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市财政根据年度的奖励项目计划,将市本级承担的奖励资金下达至各市(区)财政,由各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后足额拨付。
第八条 获奖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江门企业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质监(市场监管)局负责追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获奖企业自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之日起,三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撤销称号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方式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
(三)其他应当追回奖励资金情形的。
第十条 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奖励公开、公平、公正;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江门市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服务业)企业奖励申请表
附件
江门市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服务业)
企业奖励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固话 | |||
联系人 | 职 务 | |||
公司地址 | 联系手机 | |||
传 真 | ||||
项目情况 说明 | (可另附页) | |||
拟申请资助金额 | ||||
申请单位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初审意见 | 市(区)质监(市场监管)局 | 市(区)财政局 | ||
(公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
复审意见 |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江门市财政局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