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江门市
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8〕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江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关于建立江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639号)精神及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目标任务
省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简称“两区”)划定任务是:划定102.08万亩(全部为水稻)为粮食生产功能区,没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此,我市确定以产粮大县为重点,划定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102.08万亩,并将划定面积分解到各市(区),由各市(区)逐级分解下达到镇(街)、村(组),并划定到农户和田块(具体分解划定任务见附表)。
二、总体工作要求
按照省划定任务的要求,2018年上半年在产粮大县台山市开展划定试点,2018年下半年全面推进划定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划定任务,做到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在完成划定的基础上,着力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服务健全、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粮食功能区,提高我市水稻生产能力,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有效供给。
三、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原则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2018年上半年在产粮大县台山市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试点,探索积累经验。2018年下半年全市全面展开。
(二)科学确定划定标准。结合我市当前水稻种植田块类型特点,各地在开展划定工作时,地块应优先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壤较为肥沃,耕地质量等级在五等以上的水田,近年来基本种植水稻的田块;
2.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300亩,丘陵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30亩;
3.农田水利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灌溉条件较好,排灌能力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生态环境良好,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
4.周边涉及农业生产的河道水系通畅、灌溉条件有保障、交通相对便利,农用输电线路等设施能满足生产需求,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要求的田块(划入粮食禁止生产区域的,不得划为粮食生产功能区)。
(三)逐级分解下达任务。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禀赋、发展潜力、产销平衡等条件,根据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结合各市(区)现有水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现有水稻种植面积等因素,将划定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区)。各市(区)政府结合实际,逐级分解落实到镇(街)、村(组),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细化落实到农户和田块。我市将产粮大县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重点。
(四)认真做好划定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查。各市(区)政府要组织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深入开展调查,摸清当地连片水田和水稻种植水田分布情况,台山市(试点市)在2017年底前、其他市(区)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二是制定划定方案。各市(区)根据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按照连片划入标准和上级分解下达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制定本地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方案。划定方案要包括划定总面积、分区数量、各区连片面积、分布地点(到镇到村到户)、当前种植作物类型、农田基础设施情况等内容,并明确各环节具体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台山市(试点市)在2017年底前、其他市(区)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三是规范开展划定。划定方案经县级政府审定后,由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划定。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要明确到镇(街)、村(组)的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连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耕地质量等级、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台山市(试点市)在2018年上半年、其他市(区)在2018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四是上图入库管理。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把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具体落实到图上,并根据农田实际情况核定修正,及时“上图入库”。
(五)审核汇总划定成果。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核查和验收,在成果验收合格并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将全市划定情况报送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局,经审核后报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厅加强对各市(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指导服务,督促各市(区)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汇总各市(区)粮食功能区划定成果,形成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一张图”和数据库。2018年底前,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汇总全市粮食功能区划定成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送省有关部门。
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保护责任。各市(区)政府是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保护主体。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积极推动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方面的法规规章。各地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由当地政府公布,及时树立标志牌,标明地点编号、建设地点、连片面积、组织划定和管理责任单位、立牌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改变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志牌。
(二)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基础建设,统筹整合涉及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资金,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积极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坚持耕地数量与质量并重,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质量。制定耕地质量建设标准,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稳定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产能。
(三)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在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减施增效技术,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生物肥。加快植保机械更新换代,集成推广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模式。构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通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等措施严格控制限制使用农药的施用,重点推广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力争到2020年,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和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力度,逐步形成生产、生活、生态协调的美好清洁农区田园。
(四)发展农业综合服务。加快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喷药施肥、技术推广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扶持多种类型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培训、货款担保、农业保险资助等服务,让农民分享更多农业增值利润。加快培育农机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广泛开展联合作业、跨区作业、维修保养等专业服务。探索开展政府购买农业生产性服务试点,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统一开展种苗供应、技术推广、机种机收、肥水管理、植保防疫等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五)加强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信息化监测监管体系,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水稻的种植面积、生长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强化信息调度,实行精准管理。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定期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更新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开放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五、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扶持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领域,各地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要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方向,现有的高标准农田、农业综合开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积极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将连片面积较大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市级重点项目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投资项目,加强田间工程、节水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投融资机制,吸引政策性银行、工商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产粮大县的人均财力保障水平,推进产粮大县率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粮食生产功能区内企业(农户)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基金等扶持政策。
(三)创新金融支持政策。在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加大信贷支持。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探索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保险全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主动与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对接,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信贷担保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县级责任。各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和建设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县级主体责任,按时、按量、优质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与建设任务。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列入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局。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确保粮食功能区划定和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粮食功能区建设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和协调粮食功能区划定、建设各项工作,制定相关划定、验收、考核评价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整合,优化使用方向。水利部门要根据粮食功能区的水资源条件,做好项目规划和资金安排,加强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控制粮食功能区耕地占用审批,强化保护并做好上图入库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粮食功能区周边公路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工作。电力部门要做好粮食功能区农村电网建设和日常用电保障。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企业优先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粮农民签订粮食收购订单。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功能区划定与建设,共同推进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附件:江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表
附件
江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亩
地区 | 耕地 面积 | 划定永久 基本农田 面积 | 其中: 水田面积 | 2016年水稻种植面积 | 粮食生产 功能区划定 面积 |
江门市 合计 | 234.39 | 215.29 | 150.07 | 257.71 | 102.08 |
蓬江区 | 1.84 | 0.89 | 0.35 | 1.03 | 0.24 |
江海区 | 2.76 | 1.64 | 1.22 | 0.29 | 0.83 |
新会区 | 26.1 | 28.90 | 16.72 | 40.13 | 11.37 |
台山市 | 85.35 | 80.43 | 61.04 | 97.71 | 41.52 |
开平市 | 46.76 | 40.45 | 31.18 | 60.15 | 21.21 |
鹤山市 | 19.39 | 20.20 | 11.85 | 21.36 | 8.06 |
恩平市 | 52.19 | 42.78 | 27.71 | 37.04 | 18.85 |
说明:1.省下达我市“两区”划定任务主要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102.08万亩;
2.各市(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102.08/150.02*各市(区)水田面积;
3.耕地面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水田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
4.2016年水稻种植面积为2017年《广东农村统计年鉴》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