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加强
依法行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江门市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二)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三)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中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切实履行依法行政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将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四)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积极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切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及督导。制订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及工作措施,做到依法行政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五)行政机关应健全和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依法编制及公开权责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机构职能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六)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切合我市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七)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征求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专家等的意见。必须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八)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行政机关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进行合法性审查;准予公布施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府办公室统一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由市府办公室统一发布。
(九)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除需要长期执行的文件外都按规定设定有效期。加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工作。
三、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十)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事项目录,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没有列入目录,但经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必须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程序。
(十一)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通过门户网站、行业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信息,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集中发布决策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等。
(十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十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法律纠纷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必须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十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十六)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方式,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的统一。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
(十八)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按程序报经审查后,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据自由裁量标准进行执法。
(十九)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在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布有关执法信息。
(二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加强执法台账管理、执法文书管理并建立档案,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二十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广东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范围,编制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移送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二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实现执法检查事项(含市场监管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跨部门联合抽查取得初步成效。
(二十四)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按照管辖权限转交下级机关查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存在行政执法不作为。
(二十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作为每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报告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开展对本系统的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托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全面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并及时做好目录更新工作。
(二十七)行政机关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按规定公开重点领域信息。重点公开涉及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监管等领域的政府信息。
(二十八)行政机关按规定强化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
(二十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六、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十)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应当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严格办理程序,改进审理方式,依法办结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力争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规范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机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及时向复议机关报告履行情况。
(三十一)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公开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保障行政复议人员、经费、办案场所和其他装备保障,提高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十二)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涉及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三十三)行政机关健全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法律责任。有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申诉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三十四)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三十五)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向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依法行政工作(法治政府建设)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指标的落实情况、存在的不足及问题、有关对策等内容。
(三十六)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三十七)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积极参与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
(三十八)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人民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三十九)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文件要求,不得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八、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十)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宪法及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行政机关每年组织法律知识培训、专题法治讲座等学法活动不少于两次。
(四十一)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前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
(四十二)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普法和法治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宣传教育贯穿于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全过程,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四十三)大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十四)各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底前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行政机关每年1月底前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要向社会公开。
九、依法行政的保障、考核和监督
(四十五)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加强法制队伍建设,保障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将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法制工作人员应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四十六)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法制工作机构为平台设立法律顾问室,建立以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矛盾化解等重大行政事务应当经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意见。
(四十七)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应将依法行政考评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主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纲要及《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项目指标,具体内容包括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规范文明行政执法、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行政能力和保障等情况。
(四十八)依法行政考评按年度实施,每年组织一次。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每年度的考评方案,方案应包括考评对象、内容指标、考评组成人员、考评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十九)依法行政内部考核情况结合社会评议情况确定为行政机关的年度依法行政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由政府进行通报。
在省对我市的依法行政考评中,被抽查到的有关市(区)、市直单位的考评情况结果,将作为本市考评计分的考虑情形。
(五十)依法行政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市直单位和各市(区)政府分开计分排名,对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且排名居前20%的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80分以下且排名居后20%的,评定为一般等次;其他评定为良好等次。
(五十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评应当纳入我市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权重不低于绩效考核总分值的百分之十。
依法行政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被考评对象的负责人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依法行政考评结果被评定为一般等次并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建议相关机关取消考评对象当年度各项评选优秀、先进、模范单位等资格。
(五十二)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好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年度迎接省政府对我市政府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服从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关于迎接省考评工作的任务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完善工作和材料,并按照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报送迎接省考评的应考材料。
(五十三)违反本意见要求,可在依法行政考核中扣分;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五十四)各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十五)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及时总结依法行政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先进经验并予以推广。
(五十六)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应将本意见内容纳入本地、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