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证照分离”
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江府〔2018〕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业经市政府十五届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江门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目录说明
为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全方位为企业开办经营提供便利化服务为目标,按照该放的放得开、该管的管得好、放权的事能有效监管的原则,深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积极开展商事登记审批分类改革,制定《江门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以下简称《第二批改革目录》)。
一、《第二批改革目录》以《广东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事项目录》138项改革事项为基础,剔除已纳入我市第一批后置审批分类改革的26项、我市不具有主管部门的1项、我市权责清单没具体细分的3项、属于省级以上事权的39项、暂不适宜纳入的1项、实际已取消2项,另结合我市实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合并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拆分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项,“食品经营许可”拆分为“食品经营许可(除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外的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2项。新增我市相关部门认为适合“证照分离”改革的16项,共对83项进行改革,其中,取消审批1项,改备案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14项,优化准营管理64项。
二、《第二批改革目录》适用于江门市全市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
三、根据改革进展、上级批准授权、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第二批改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四、《第二批改革目录》事项分步开展改革。市、县级事权于5月10日前由各审批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改备案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细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办事指南、申请表格,优化准营管理的事项量化改进服务、提升效能的标准,待《第二批改革目录》印发之日起按照改革后的方式受理、办理业务;暂未明确事权的,由审批部门在6月底前争取上级批准或授权,成熟一批、启动一批。改革中涉及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由各审批部门研究提出需求后统一报请市法制局协助解决。
五、第二批分类改革共有5种方式,具体为:
(一)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商事主体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政府需要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为线索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将备案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符合相关条件前不从事被许可经营活动承诺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可先行领取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力争做到“最多跑一次”。另外,实行投资项目承诺制的改革事项,采取“先承诺后审,边建边批”管理新模式,推进容缺审批,深化并联办理,大幅缩短项目前期准备时间,加快项目落地。
(四)优化准营管理。对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明晰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比改革前压缩一半以上。要简化优化服务方式,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实现现场办“只进一扇门”,提高审批透明度、便捷度和可预期性。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落实分类改革事项配套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对完全取消审批的事项,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办法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针对审批改备案的事项,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无备案经营”的法律责任;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重点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对优化准营管理的事项,在事中事后监管阶段强化检查和处罚。
六、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江门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83项)
取消1项,改备案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14项,优化准营管理64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改革方式 | 备注 | ||||
取消审批 | 保留审批 | 加强 事中 事后 监管 | ||||||
完全 | 审批 改为 备案 | 全面实 | 优化 准营 管理 | |||||
1 |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 商务部门 | √ | √ | ||||
2 |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 √ | √ | ||||
3 | 销售、使用IV、V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环境保护部门 | √ | √ | ||||
4 | 娱乐场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环境保护部门 | √ | √ | ||||
5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环境保护部门 | √ | √ | ||||
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计生部门 | √ | √ | ||||
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质监部门 | √ | √ | ||||
8 | 印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 | √ | ||||
9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 | √ | ||||
10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 | √ | ||||
11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民政部门 | √ | √ | ||||
1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 √ | √ | ||||
13 | 大中型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 √ | √ | 投资项目承诺制 | |||
14 |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预审 | 国土资源部门 | √ | √ | 投资项目承诺制 | |||
15 | 划拨土地供地方案审批 | 国土资源部门 | √ | √ | 投资项目承诺制 | |||
1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跨市、区除外) | 水务部门 | √ | √ | 投资项目承诺制 | |||
17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 海洋渔业部门 | √ | √ | 投资项目承诺制 | |||
18 | 海域使用权核审 | 海洋渔业部门 | √ | √ | 投资项目承诺制 | |||
19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 投资项目承诺制 | |||
2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 ||||
21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 ||||
2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 ||||
23 | 国内水路运输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 ||||
24 | 港口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 ||||
2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 ||||
26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 ||||
27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 ||||
2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 ||||
29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 ||||
3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 ||||
31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旅游部门 | √ | √ | ||||
32 |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 | 旅游部门 | √ | √ | ||||
33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 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部门 | √ | √ | ||||
34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部门 | √ | √ | ||||
35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部门 | √ | √ | ||||
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部门 | √ | √ | ||||
3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部门 | √ | √ | ||||
38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部门 | √ | √ | ||||
39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部门 | √ | √ | ||||
40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部门 | √ | √ | ||||
41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部门 | √ | √ | ||||
42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部门 | √ | √ | ||||
43 |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 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部门 | √ | √ | ||||
44 |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 财政部门 | √ | √ | ||||
45 | 弩的制造、购置、进口、运输审批 | 公安部门 | √ | √ | ||||
46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公安部门 | √ | √ | ||||
47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 | √ | ||||
4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审核 | 消防部门 | √ | √ | ||||
49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海关部门 | √ | √ | ||||
50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部门 | √ | √ | ||||
51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 √ | √ | ||||
52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 农业部门 | √ | √ | ||||
53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门 | √ | √ | ||||
54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门 | √ | √ | ||||
55 |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核准 | 商务部门 | √ | √ | ||||
56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卫生计生部门 | √ | √ | ||||
57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卫生计生部门 | √ | √ | ||||
58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体育部门 | √ | √ | ||||
59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部门 | √ | √ | ||||
60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民政部门 | √ | √ | ||||
61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食品药品督管 部门 | √ | √ | ||||
62 |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除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外的食品) | 食品药品督管 部门 | √ | √ | ||||
63 | 食品经营许可(除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外的餐饮服务) | 食品药品督管 部门 | √ | √ | ||||
64 | 食品经营许可(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 | 食品药品督管 部门 | √ | √ | ||||
65 |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 食品药品督管 部门 | √ | √ | ||||
66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食品药品督管 部门 | √ | √ | ||||
67 | 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 食品药品督管 部门 | √ | √ | 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事权划分要求后适时调整 | |||
68 | 加工多品种食盐审批 | 食品药品督管 部门 | √ | √ | 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事权划分要求后适时调整 | |||
69 | 开办制盐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督管 部门 | √ | √ | 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事权划分要求后适时调整 | |||
70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督管 部门 | √ | √ | 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事权划分要求后适时调整 | |||
71 | 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 | ||||
7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安全督管部门 | √ | √ | ||||
73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 √ | √ | ||||
74 |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 国土资源部门 | √ | √ | ||||
75 |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国土资源部门 | √ | √ | ||||
76 |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 国土资源部门 | √ | √ | ||||
77 | 中央和省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国土资源部门 | √ | √ | ||||
78 | 采矿权审批 | 国土资源部门 | √ | √ | ||||
79 | 探矿权审批 | 国土资源部门 | √ | √ | ||||
80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经济和信息化 部门 | √ | √ | ||||
8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保护部门 | √ | √ | ||||
82 |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 金融工作部门 | √ | √ | ||||
83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 水务部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