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府〔2018〕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进一步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等,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各市(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规定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市人民政府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
(三)省人民政府授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并在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务网公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由市有关单位提出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市府办公室汇总;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由市府办公室汇总。
第七条 市有关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市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第八条 市府办公室于每年 12 月底前,汇总市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研究协调,形成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的,或者未被列入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增加的,市有关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理由。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制定应急的重大决策且属于需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暂缓报告或事后报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除履行相关决策法定程序外,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履行重大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报告应当包括:
(一)重大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重大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派人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为做好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批转相关单位研究处理。相关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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