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
江府办〔2018〕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制定出台了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低收入家庭优惠等政策措施,连续多年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纳入市十件民生实事加以推进,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高效有序应对了各类自然灾害,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当前,我市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织密编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守住社会稳定发展的底线。
二、明确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2017年8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了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各项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市民政局承担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不断规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大力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服务水平,提高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能力;加强信息化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推进与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数据对接,为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积极配合推进市“数字政府”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及时上传更新受助人员信息,推动救助资源数据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相关政策,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公众关注、参与、支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信访局负责指导各地信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规划、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办理社会救助体系项目立项审批,不断完善救助、关爱、保护设施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和流浪乞讨人员教育矫治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落实控辍保学工作。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困境儿童、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困境儿童、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指导特殊教育机构对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残疾儿童少年、长期滞留安置的残疾儿童少年开展特殊教育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指导各地公安部门协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部门建立完善街面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全国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弃婴、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受助人员身份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协助做好受助人员寻亲返乡工作。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落实无户口农村留守儿童的户籍登记政策。依法查处骗取保障资金、侵害农村留守儿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市司法局负责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协助市民政局制定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各级财政落实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强化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会同民政部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无业状态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做好社会保险与有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协助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经办服务。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成年孤儿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儿童福利机构护理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对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及公共住房等保障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指导各地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市农业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落实面向农村地区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指导各地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联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面向农村地区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政策,将有劳动能力有意愿的低保家庭纳入精准帮扶范围,指导各地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对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落实帮扶措施,实现精准脱贫。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医疗救助和重特大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定点救治医院制度,集中收治救助管理机构送来的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受助人员。
市外侨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落实困难归侨社会救助。
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提供申请或获得救助的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私营企业的相关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指导各地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市法制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起草、修改我市有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金融局负责协调有关金融机构配合市民政局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市网信统筹局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采集汇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数据,并保障共享交换平台和网络通畅,指导、协助编制信息数据建目、共享、开放和建立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市社保局负责提供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医保报销等信息数据。协助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残联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的审核、复核,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项目。
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各地税务部门配合当地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员)以个人名义请求、委托,依法代为查询、核对相关个人的纳税信息。
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负责开展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提供住户调查中20%低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数据。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提供符合查询条件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信息。
江门银监分局负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依法提供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员)银行账户当前存款余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各市(区)、镇(街道)要落实政策托底责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切实细化任务分工,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一)县级政府工作责任。
各市(区)政府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投放、人力保障、安全防范、推进实施等职责,具体包括:
1.统筹部署责任。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措施,确保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全面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宣传、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各负其责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相关制度政策有效衔接,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督促指导镇(街道)按规定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救助认定责任。严格按政策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等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审核审批程序,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认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杜绝“指标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认真审查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对保障对象进行长期公示。执行不低于江门市政府确定公布的保障标准,依政策确定救助金额。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甄别核对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机结合。
3.工作保障责任。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不断完善保障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以及对保障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根据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区)、镇(街道)两级开展服务所需工作人员,整合市(区)、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和提高基层经办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根据省政府“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改革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部署,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纳入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优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救助有效。流浪乞讨滞留受助人员安置需求较大的市(区),要加快推进救助机构建设,落实资金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4.规范管理责任。落实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主动发现和定期复核工作。加强信息台账统计和档案管理,按照“一人一档案”要求,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依法承担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根据民政部和省的部署深入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服务能力。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依法依规对保障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处理投诉和举报。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责任。
1.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落实受理救助申请的主体责任,按规定直接受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以及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不得交由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也不得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先提出意见。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转交材料。
2.审核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采取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及个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做好信息公示和政策宣传。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等场所进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公示。设立信息宣传栏,通过张贴海报、印发小册子、举办社区活动等形式,宣传相关政策制度、惠民措施以及申请程序等信息。设置和公开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4.落实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规定。落实保障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定期走访困难群众,了解并掌握其生活状况,主动协助符合条件对象提出保障申请。做好在保对象定期复核,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调查核实,及时对相关人员、数据进行调整并报请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调整保障措施。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情况,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临时监护人员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5.管理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依法承担本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加强消防、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服务人员和设施设备,为入住对象提供日常起居、照料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6.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中设立兼职民政协理员,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方面的协助作用。
四、强化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研究拟订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完善保障工作体系,健全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强化资源统筹,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落地见效。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中央、省、市、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要完善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继续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不断扩大核对数据源范围,对救助申请对象和在保对象全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扎实做好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工作,切实提高救助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广泛宣传救助政策。
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并利用便民服务窗口等公众场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市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困难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自立自强,努力实现脱贫致富。
五、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落实的督查监管
当地政府对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市联席会议将定期研究协调我市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国家、省和市的要求落实到基层。
要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落实相关部门定期反馈进展情况、限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制度。实行常规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对部署确定的年度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实地察看等方法开展常规督查,对热点难点事项或涉及特定部门或地区的事项进行明察暗访。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专业评估。强化社会监督,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任务清单、阶段性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职责不落实等问题的单位、个人按规定问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