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市区城镇国有建设
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已废止】
江府〔2018〕17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对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开展整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委办〔2015〕32号)等有关要求,现对江门市市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基准地价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31日颁布的《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江府〔2013〕27号)自本文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1.江门市市区2017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调整成果
2.江门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计收方法
3.江门市市区2017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各类用地基准地价图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日
通 告
2018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市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调整后的基准地价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现由于申请办理补缴地价手续的群众较多,为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利益,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市区(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土地权属为划拨性质的住宅单元房屋业主,申请办理补缴地价时间延长到9月30日。10月1日起,按2018年文件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