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8〕1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全面落实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标准
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即31元/人月;
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即465元/人月;
全护理(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即930元/人月。
二、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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