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
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8〕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市编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精神,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政务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市实施的证明事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各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省政府部门组织清理,具体按照省政府的相关工作安排实施,不纳入本通知清理范围。
二、清理职责
(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
1.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负责实施的市政府部门进行梳理,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2.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负责实施的市政府部门进行清理。
3.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工作。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各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各市(区)政府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提出保留建议。
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创设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2018年年底前全面取消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各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四、清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30日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科室)和联络人,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集中清理,报送汇总(10月31日前完成)
1.市政府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一研究,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形成《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见附件1)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在我市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的证明事项目录》(见附件2)。
2.市政府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提出直接取消的建议,形成《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见附件3);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但在我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具体规定的证明事项,提出保留的建议,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证明事项目录》(见附件4)。
3.市政府部门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提出直接取消的建议,形成《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取消目录》(见附件5);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但在我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具体规定的证明事项,提出保留的建议,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证明事项目录》(附件6)。
4.各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各市(区)政府完成清理工作后,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填写《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见附件7)。
市政府各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市法制局报送上述附件1至附件6 ;各市(区)政府应于10月31日前向市法制局报送清理工作报告和附件7。
(三)审核论证,上报建议(11月20日前完成)
1.市法制局收到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在我市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的证明事项目录》,会同市编办进行审核论证,汇总形成《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由市法制局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市法制局收到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证明事项目录》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证明事项目录》,会同市编办进行审核论证,汇总形成《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由市法制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
(四)公布决定,上报结果(12月20日前完成)
1.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证明事项取消的决定,由市政府审定后作出决定,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发布。有关部门应当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
2.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决定,由市政府各部门自行作出,并通过市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发布,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
3.各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各市(区)政府完成清理工作后,对外公开发布。
市政府总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成果,形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报告,清理结果统计表在12月20日之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五)后续跟进阶段(12月以后)
各部门要以这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
1.保证平稳过渡。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要组织相关部门公布新的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2.加强督促检查。对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协同协作。要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4.强化事后审查。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清理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此次清理工作的清理范围,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市政府及其部门、各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清理责任单位要认真按照清理范围,对证明事项逐项进行梳理研究,做到应清必清,务求彻底。
(三)确保质量。此次清理工作的清理目标,是确保2018年底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清理责任单位要严格把握清理标准,对证明事项及其设定依据,进行全面甄别、准确判断、逐项审查,确保填报事项、依据和建议意见准确、具体,符合要求。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提保留的建议意见。
(四)加强指导。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加强对各市(区)对口部门的指导。市法制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进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度,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资料报送,及时总结经验。
(五)按时上报。各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9月30日前将工作联络表(附件8)报市法制局。各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10月31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及清理结果统计表并上报市法制局(联系人:谢钊华,联系电话:3277050,传真:3273893。)
附件:1.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
2.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在我市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3.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类)
4.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证明事项目录(保留类)
5.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取消目录(取消类)
6.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证明事项目录(保留类)
7.各市(区)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8.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联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