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
江府〔2018〕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按照管理说明的分工,向有关部门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管理说明
为推动我市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一、负面清单依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
二、负面清单适用于江门市市域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
三、根据国家、省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四、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准入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它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和园林、质监、公安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五、负面清单所列限制准入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限制投资的其它项目,允许在限制措施范围内投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六、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按照“非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承诺准入项目目录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
七、负面清单执行过程中,对禁限措施的解释具体分工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中“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生态环境保护中“林业生态保护”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其余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其余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解释。
重大问题报江门市政府研定。
八、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本)》废止。
序号 | 主题词 |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
一、禁止准入类 | ||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规定: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项目包括《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它项目。今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指导目录》作出修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2、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等的规定执行。今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等作出修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3、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等相关业务,并合理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4、适用于特定范围或有特定要求的,在禁止事项后用“(……)”说明。 | ||
(一)主体功能区 | ||
1 | 重点开发区 | 列入《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的禁止类项目以及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 |
优化开发区 | 列入《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的禁止类项目以及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 | |
生态发展区 | 列入《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的禁止类项目以及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 | |
禁止开发区 | 禁止开发区包括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这类区域在不破坏生态环境、文化古迹、天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条件下,允许适当建设必要的旅游,生态环保,古迹及天然景观维护,教育、科研、试验,病虫害防治,野生濒危动植物培育、驯养、抢救等机构设施;允许建设符合该区域规划要求的必要的基本交通、通讯、水、电、热、气、环境、防灾等基础设施;允许适当发展自然生态旅游、文化景观游、古迹游、天然景观游等旅游产业及其依附文化古迹的文化创意产业;允许开展必要的科学实验、生态建设、景观维护、教学实验、教学实习、科普教育、参观考察等活动;允许适当发展符合景区规划的生态种植业和濒危植物培育和保护服务,以及濒危野生动物驯化和繁殖业。所有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必须和自然景观相协调。该区域除以上允许类项目外,严禁在区域内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各类房地产、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服务业项目,以及任何工业和其它农业项目。禁止开发区的核心区禁止开展包括上述允许类项目在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布局任何产业项目,严禁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资源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物,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迁出。 | |
(二)产业结构调整 | ||
2 | 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 | 不再新建、扩建炼化、石化、炼钢、炼铁、有色冶炼、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及依法设立定点基地内已规划建设的生产线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焦炭、化学制浆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 |
西江供水通道岸线 1公里敏感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项目。〔依据《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订本)(2017-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7〕28 号)〕 | ||
禁止新建、扩建燃油燃煤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燃煤电站(列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背压式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除外)〔依据粤环〔2014〕27号、《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燃煤发电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5〕4022号)〕 |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和自备热电站。全市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 号)〕 | ||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依据粤府〔2014〕6号,粤办函〔2017〕47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江府告〔2017〕3号)〕 | ||
(三)生态环境保护 | ||
3 | 畜禽养殖 |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畜禽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依据《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江府〔2015〕17号)〕 |
4 | 林业生态保护 | 林业生态保护线Ⅰ级保护区域:实行全面封禁管护,禁止各种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狩捕野生动物和采挖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原则上禁止改变用途(1、对计划建设的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省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项目需穿越Ⅰ级保护区域的,要在通过项目建设合法性、必要性、选址唯一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权威专家评审等有关程序,并制定将环保风险降至最低程度的相关技术措施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林业生态保护线I级保护区域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的林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依据《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生态保护线划定成果报告>的通知》(粤林〔2018〕33号)、各市(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
5 | 水污染防治及水资源保护 | 蓬江区天沙河(含桐井河、天乡河、丹灶河、雅瑶河、泥海河等支流)、杜阮河(含杜阮北河),江海区麻园河、龙溪河(含横沥河、石咀河、马鬃沙河),新会区会城河、紫水河等6条河流域内禁止新建制浆造纸、电镀、制革、印染、印刷线路板、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项目。〔依据《江门市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江府办〔2016〕23号)〕 |
(四)其它 | ||
6 | 纳入保护山体范围的山体保护 | 市区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16条所列的行为。重点保护山体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开发建设,限制建设区内不得建设与山体规划功能配套设施无关的项目。(依据《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 |
7 | 台山核电厂安全 | 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内禁止设立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等对核电厂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注:规划限制区是指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5000米的限制人口数量机械增加、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规定加以引导或限制的地区)〔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4〕38号)〕 |
8 | 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规定的其它禁止投资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 |
二、限制准入类 | ||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规定:负面清单中的核准准入项目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今后,《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作出修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2、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规定需经批准方可建设的其它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批准。 4、适用于特定范围或有特定要求的,在限制事项后用“(……)”说明。 | ||
(一)核准准入 | ||
9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项目 | 列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须由相应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二)产业结构调整 | ||
10 | 统筹重要区域有序开发 | 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江门大道沿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商铺、房地产、工业等项目(1、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已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除外;2、粤澳(江门)产业合作示范区、珠西新材料集聚区除外)(注:100米范围的起点为道路边线) |
11 | 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 1、进入江门国家高新区的项目,投资强度不能低于30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产业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年(其中进入珠西产业新城的项目不低于 30万元/亩•年); 2、进入江门滨江新城的项目,投资强度不能低于40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产业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年; 3、进入新会银洲湖的项目,投资强度不能低于250万元/亩(深江产业园、粤澳(江门)产业合作示范区、珠西新材料集聚区以及轨道装备园不低于30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产业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年; 4、进入鹤山工业城的项目,投资强度不能低于25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产业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年; 5、进入台山工业新城、开平翠山湖科技产业园及其拓展区的项目,投资强度不能低于20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产业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年; 6、进入恩平工业园的项目,投资强度不能低于20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产业税收不低于12万元/亩·年。 〔(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发展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2号)) |
12 | 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 | 1、江门市区(主城区)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印染、铅酸蓄电池、鞣革、制革项目; 2、江门市区(主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在符合主体功能区禁限措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制浆造纸、印染、铅酸蓄电池、鞣革项目。 (注:1、严格控制是指可以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如确需新建,要求生产工艺与装备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达到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标准;2、主城区是指蓬江区、江海区全区,以及新会区会城街道办辖区。下同。3、在本清单发布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主城区)化工、玻璃、制革、造纸、陶瓷企业关停搬迁改造及监管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11号)〕 |
12 | 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 | 1、全市(合法定点电镀基地除外)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新建、改建、扩建专业电镀项目,严格控制进入合法电镀基地的专业电镀项目; 2、江门市区(主城区)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新建、改建、扩建配套电镀项目(注:不含该区域内的“1+6”园区); 3、合法定点电镀基地、“1+6”园区以及五个万亩园区以外的区域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新建配套电镀项目; 4、合法定点电镀基地、“1+6”园区、五个万亩园区以外区域,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确需改建、扩建配套电镀的,配套电镀部分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 5、严格控制进入合法定点电镀基地、“1+6” 园区以及五个万亩园区(指主城区以外的园区)建设的配套电镀项目。 (注:1、严格控制的要求同上;2、进入合法定点电镀基地的项目须符合电镀园区的相关准入条件;3、在本清单发布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号) |
1、全市禁止新建陶瓷项目(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 2、全市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新建(含迁建)、改建、扩建建筑陶瓷项目; 3、江门市区(主城区)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新建(含迁建)、改建、扩建陶瓷项目; 4、江门市区(主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在遵守上述禁限措施及省主体功能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陶瓷项目。 (注:1、严格控制是指可以改建、扩建,不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2、迁建项目按照省的政策执行,并要求生产工艺与装备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达到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标准。3、新型特种陶瓷项目按照粤环〔2014〕27号、粤办函〔2017〕471号文的要求执行。4、在本清单发布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号、粤办函〔2017〕471号、江府办〔2018〕11号) | ||
江门市区(主城区)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新建玻璃,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炼焦,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等项目(依据江府办〔2018〕11号) | ||
(三)生态环境保护 | ||
13 | 林业生态保护 | 林业生态保护线Ⅱ级保护区域: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通过补植套种和低效林改造,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严格控制商品性采伐,区域内的商品林地要逐步退出,并划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范围(1、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外,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改变用途。湿地因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的,须按占补平衡原则恢复同等面积的湿地。国家有其它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2、林业生态保护线Ⅱ级保护区域是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I级保护区域以外的一、二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严重石漠化地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地;重要交通干线(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重要河流(西江)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重要湖泊水库(恩平锦江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城市规划区内坡度25°以上区域的林地;天然湿地。Ⅲ级保护区域。)〔依据粤林〔2018〕33号、各市(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
林业生态保护线Ⅲ级保护区域:严格控制占用征收有林地,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它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生态公益林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鼓励人工恢复、增加湿地面积。(林业生态保护线Ⅲ级保护区域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区域,包括除I、Ⅱ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生态公益林林地;未纳入I、Ⅱ级保护区域以外的国有林场林地;省级以下森林公园、天然阔叶林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基地范围内的林地;人工湿地。)〔依据粤林〔2018〕33号、各市(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 ||
林业生态保护线Ⅳ级保护区域:严格控制林地、湿地非法转用和逆转,控制采石取土等项目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潜力。(注:林业生态保护线Ⅳ级保护区域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I、Ⅱ、Ⅲ级保护区域以外的各类林地、湿地。)〔依据粤林〔2018〕33号、各市(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 ||
(四)其它 | ||
14 | 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规定的其它限制投资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