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的通知
江府办〔201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8项证明事项。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相关证明(市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和告知承诺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8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附件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8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索要部门 | 行政事项 | 开具单位 | 备注 | |
1 | 学历学位鉴定证明 | 市公安局 | 户口迁移 | 教育部门 | 申请人自行上网认证并打印认证证明。 | |
2 | 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帐户余额证明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类——住房基金提取审核 | 银行 | 改为打印流水代替。 | |
3 | 职工死亡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其他类——公积金提取事项 | 医院或公安机关 | ||
4 | 住房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其他类——公积金提取事项 | 国土资源部门 | 已改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替代。 | |
5 | 户口注销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其他类——公积金提取事项 | 公安机关 | 已改为提供盖有公安部门已注销户口印章的户口簿办理 | |
6 | 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进修成绩证明及有关论文、成果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申报江门市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 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 ||
7 | 高层次人才其他证明材料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申请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贴 | 用人单位 | ||
8 | 薪酬证明、收入证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申请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贴 | 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