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函〔2020〕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江门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强国、质量强省建设和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工作、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规范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管理措施〉的通知》(〔2019〕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区)政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设在江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考核各市(区)贯彻落实上级质量工作决策部署、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促进公平竞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消费者、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各项政策落实和措施见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具体考核要点参考每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及实际情况而定,相关考核指标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各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要求进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公布。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根据国家、省、市重点质量工作的部署和考核要求,市质量强市办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明确质量工作考核目标和要点,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考核。
(二)自我评价。各市(区)按照本办法,依据年度质量强市考核要点及考评细则,结合本地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按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对各市(区)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自评,逐项打分,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实证材料报市质量强市办。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根据每年度具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该年度各市(区)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和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办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呈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市领导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市(区)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