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20〕1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补充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江门市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补充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粤办函〔2019〕402号)、广东省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实施和省民生实事办理的函》及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江门市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补充实施方案。
一、隐患点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市现有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58处(是综合治理的目标数)。按威胁人数分,我市没有威胁1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为威胁100人以下的中小型隐患点,其中威胁10至86人中型隐患点22处,威胁10人以下小型隐患点36处;按隐患点所在的市(区)分,蓬江区11处、江海区13处、新会区12处、台山市16处、开平市3处、恩平市3处。
二、目标任务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实施和省民生实事办理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694号)的要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必须在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在册隐患点的综合治理;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必须在2022年底前完成所有在册隐患点的综合治理。各市(区)必须高度重视,限期完成隐患点的综合治理任务,全面提高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根据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实际情况,通过采取避险搬迁、工程治理、专业监测等措施,全面整治我市在册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保障受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力争早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一)采取避险搬迁。
对受威胁群众有搬迁意愿、附近又有合适搬迁安置用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避险搬迁,彻底消除地质灾害威胁。2020年底,蓬江区要完成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1处。
(二)实施工程治理。
对不适合实施避险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因地制宜,采取削坡减载、坡面防护、筑挡土墙、挖截排水沟等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工程治理,根治地质灾害隐患。到2022年底前要完成工程治理隐患点40处,其中2020年完成工程治理隐患点28处,2021年完成工程治理隐患点11处,2022年完成工程治理隐患点1处。
(三)开展专业监测。
对暂无条件实施工程治理或者避险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专业监测措施,进行24小时自动监测预警,保障受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到2022年底前开展专业监测的隐患点17处,其中2020年开展专业监测隐患点11处,2021年开展专业监测隐患点5处,2022年开展专业监测隐患点1处。
(四)实施领导挂点。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所在地的县(镇)领导负责挂点,各挂点领导要深入挂点隐患点开展调查研究,落实具体防治措施。各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在册隐患点县(镇)领导挂点工作,并同步在全省隐患点排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录入挂点领导信息。
各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任务见下表。
各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任务情况表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资金保障。
我市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总费用约为7582.95万元,其中2020年度综合治理总费用约5115.95万元;2021年度综合治理总费用2047万元;2022年度综合治理总费用420万元。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同时将本市(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本补充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市(区)自然资源局在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共享工作进展,信息资料。各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协调财政部门将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有资金支持、稳步推进。
(二)加快项目实施。
各市(区)相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勘查、设计、审批、资金拨付等环节加快办理,推动项目尽快实施。各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工程纳入项目库,进行规范管理,做到项目计划、招标过程、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全程公开,全过程接受监督。
附件:1.蓬江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方案明细表
2.江海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方案明细表
3.新会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方案明细表
4.台山市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方案明细表
5.开平市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方案明细表
6.恩平市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方案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