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函〔2021〕1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粤府办〔2021〕22号文)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
每次征地时,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市(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市(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标准计算,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计提比例按不低于20%计提;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8%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2%计提;在20万元/亩以上的,按不低于10%计提。每个市(区)原则上只使用一个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一个计提比例,具体标准由各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财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我市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今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以及省的工作部署,及时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的规定进行调整。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提高本地区征地社保费标准。
二、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
各市(区)要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批项目留存在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或者乡镇、村集体账户的征地社保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具体进度为:2021年12月底前将不存在分配困难的留存资金全部分配到人,且完成所有留存资金分配任务的50%;2022年3月底完成所有留存资金分配任务的80%;2022年5月底完成资金分配任务的90%;2022年8月底完成资金分配任务的100%,努力争取提早完成整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对各市(区)完成情况实行月调度制度,并视情况实施发函提醒、暂停办理建设用地社保审核报批、减少新增土地用地指标等分配进度约束,进一步压实各市(区)政府履行留存资金分配的主体责任。对2021年9月底、2021年12月底留存资金分配进度缓慢的市(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出书面提醒函,督促相关市(区)政府加快资金分配进度。对2022年3月底留存资金分配进度未达任务目标的镇(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出书面提醒函并暂停办理有关镇(街)建设用地(非市以上重点项目)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所在市(区)政府出具书面的完成整改意见为止。对2022年5月底留存资金分配进度未达任务目标的市(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出书面提醒函并暂停办理有关市(区)建设用地(非省以上重点项目)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所在市(区)分配进度达到任务目标为止。对2022年8月底前未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市(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报请市政府,减少其新增土地用地指标,由市政府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建设用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征地社保费发放、征地社保费管理”等事项按粤府办〔2021〕22号文的规定执行。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并于2021年11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本办法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
(三)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至本通知正式印发前,属于粤府办〔2021〕22号文新办法适用对象,但已按江府办〔2010〕118号文办法计提保障资金的征地项目,可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各市(区)政府要妥善处理好本办法实施前的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要认真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订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