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函〔2022〕209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2年修订)》《江门市年度药品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江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推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督促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有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供销社、江门日报社、江门市广播电视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统筹协调。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受市食药安委委托,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注重实效和既考结果也考过程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
(三)加快完善统一权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情况;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六)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状况及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等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基准分100分,加分不超过5分,满分105分。评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次。
(一)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综合评分排前4名且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考核等次为A级;考核等次未达到A级、综合评分得分80以上(含80分)的,考核等次为B级;综合评分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C级;综合评分得分6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D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判定考核等次为D级: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故意隐瞒、谎报、缓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本年度内发生校园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因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我市被约谈的,或被国家、省亮黄牌甚至红牌督办的。
(二)对市有关单位:
综合评分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考核等次为A级;考核等次未达到A级、综合评分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考核等次为B级;考核等次未达到B级、综合评分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核等次为C级;考核等次未达到C级,则评为D级。
第七条 对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评议考核和年终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评议考核占基准分的30%,采取负向赋分的方式,即最高可减30分;年终评议考核占基准分的70%,采取正向赋分的方式,即最高可得70分;加分在年终进行评议。对市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采用年终评议考核,正向赋分和负向赋分相结合的方式。
(一)日常评议考核。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平时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情况,分别由市食药安办主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上级部门和本部门年度内对各县(市、区)开展的督导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进行负向赋分,其中市农业农村局占30%,最高可扣9分;市公安局占15%,最高可扣4.5分;市卫生健康局占15%,最高可扣4.5分;市市场监管局占40%,最高可扣12分。具体的评议考核细则由各单位分别制订,于每年1月底前印发并报市食药安办备案。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应将每次督导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扣分情况,定期通报至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未通报的不应扣分。
(二)年终评议考核。市食药安办在每年9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终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并由市食药安委印发执行。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对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食药安办。市食药安办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组织对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评议考核。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综合评分。市食药安办对相关资料和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意见,经市食药安办主任会议审核,报市食药安委主任审批同意后,由市委、市人民政府通报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第八条 评议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对县域经济考核中的“食品安全”指标得分,规定如下: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A级的,得满分;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B级的,得满分的80%;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C级的,得满分的50%;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D级的,不得分。
第九条 对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A级、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考核结果为C级或者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最后一名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由市食药安委副主任(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市领导)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由市食药安委主任约谈该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连续计算的年份自本办法施行的年份起计算)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本规定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江府办函[2020]124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年度药品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督促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定江门市年度药品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第二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牵头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药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药安办协调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和社会共治原则,实行差异化考核。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 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完成年度药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第六条 对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次。综合评分排前4名且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考核等次为A级;考核等次未达到A级、综合评分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考核等次为B级;综合评分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但不足80分的,考核等次为C级;综合评分6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D级。
有下列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判定考核等次为D级:
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或者对存在的系统性、区域性药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C级或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最后一名的县(市、区),由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市领导)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该考核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主任约谈该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该考核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
考核结果将作为县域经济考核、平安建设考核中对应指标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A级的,得满分;考核结果为B级的,得满分的80%;考核结果为C级的,得满分的50%;考核结果为D级的,不得分。
第八条 评议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食药安办。
第十条 对在药品安全责任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