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函〔202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为继续贯彻落实好上级工作部署,进一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我市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决定延长《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7〕200号)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遇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文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 3501731;市税务局 3278080)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5日